国内有关标准关于燃油类产品安全流速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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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有关标准关于燃油类产品安全流速的有关规定。

8、GB12158-199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4.3液态物料防护措施
4.3.1控制烃类液体灌装时的流速
a、灌装铁路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下式计算:vD≤0.8
b、灌装汽车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下式计算:vD≤0.5
式中:
v—流速;D—鹤管内径。

4.3.3对罐车等大型容器灌装烃类液体时,宜从底部进油。

若不得已采用顶部进油时,则其注油管宜伸入罐内离罐底不大于200mm。

在注油管未浸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1m/s 以内。

4.3.4炔类液体中应避免混入其它不相容的第二相杂质如水等。

并应尽量减少和排除槽底和管道中的积水。

当管道内明显存在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4.3.5在贮存罐、罐车等大型容器内,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

4.3.6当液体带电很高时,例如在精细过滤器的出口,可先通过缓和器后再输出进行灌装。

带电液体在缓和器内的停留时间,一般可按缓和时间的3倍来设计。

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5.2物体带电安全管理界限
5.2.4轻质油品装油时,油面电位应低于12kV。

5.2.5轻质油品安全静止电导率应大于50pS/m。

9、GB13348-92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4预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
4.1静电接地
4.2改善工艺操作条件
4.2.1在生产工艺的操作上,应控制油品处于安全流速范围内。

减少油品的飞溅,同时防止油品中夹入水分和气体(参见GB12158)。

4.2.2尽量采用金属管道和部件,当采用非导体材料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4.2.3液体石油产品通过精细过滤器会产生大量静电荷,从过滤器出口到贮器应留有30s 的缓和时间。

4.3采用静电消除器
4.3.1为减少液体石油产品的静电,应采用液体静电消除器。

4.3.2静电消除器应桩设在尽量靠近管道出口处。

4.4采用抗静电添加剂
5预防静电灾害的技术措施
5.1油罐
5.2汽车罐车
5.3铁路罐车
5.4油轮和舶船
5.4.3装油初速度不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后,可提高速度,但100mm管径不大于9m/s;150mm管径不大于7m/s。

5.4.4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

装油完毕应静置10min后再使用导电性器具进行采样、测温、检尺等作业。

若油舱容积大于5000m3时,应静置30min后作业。

10、GB16994-1997油品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5.2.6防静电
油码头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防静电设计方法、措施和管理应符合GB13348和GB12158的规定。

5.2.7防杂散电流
油码头采用输油臂装油类时,应在输油臂上装一个绝缘法兰,用橡胶软管装卸油类时,应在每条软管管线上装设一根不导电短管(绝缘法兰和不导电短管以下统一简称防杂散电流段)。

防杂散电流段的阻值下限不得小于25kΩ,上限不得大于2500kΩ。

11、SH/T3108-2000炼油厂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设计规范
3.2管径及流速的确定
3.2.3工艺管道的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防止静电引起火灾或爆炸,当油品电导率小于50pS/m时,油品管道的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轻质油品油罐入口管道的流速应小于4m/s。

b轻质油品的汽车油罐车装车管道流速,应符合式的要求,且最大流速不得大于7m/s。

vd≤0.5
()
式中v——油品的流速(m/s);d——管道的直径(m)。

c轻质油品的铁路油罐车装车管道流速,应符合式的要求,且最大流速不得大于
7m/s。

? ?? ?? ?? ???vd≤0.8
()
d添加了抗静电添加剂的油品,当其电导率大于50pS/m时,或在管道出口附近安装了静电消除器的情况下,可提高流速,但不得大于10m/s。

e管道出口前有过滤网(网的目数大于100目)或过滤器(过滤精度高于30μm)时,应使过滤器出口至管道出口的流动时间大于30s。

f轻质油中的游离水或污染物含量较高时,流速应小于1m/s。

4、对输送催化油浆等含有固体颗粒的液体管道,介质流速不宜小于0.9m/s。

12、SH3097-200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4.6码头
4.6.4在船位陆上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接地装置。

4.6.5为防止杂散电流,应采取以下措施:
(1)输油臂或输油管上,使用绝缘法兰或一段不导电软管,其阻值在2.5×104Ω~
2.5×106Ω之间;
(2)船与岸的人行通道不能全金属连接;
(3)码头护舷设施与靠泊轮船之间应绝缘;
(4)岸上一侧的金属物只能与码头岸上的接地装置相连。

1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995)??第二篇??安全技术管理
五、易燃、可燃液体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不得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200mm 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过6m/s。

甲、乙类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m/s。

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第十二条??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第二十六条装卸栈台、码头区的接地系统
4、栈台至装卸油船之间和管线之间不做电气连接(包括跨接电缆),应在装油管线上设105~108Ω的绝缘法兰或装设绝缘管段。

14、GB/T15626-1995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
4.2流速要求
4.2.1易燃液体装卸始末,管道内流速不超过1m/s,正常作业流速不宜超过3m/s。

4.2.2其它液体产品可采用经济流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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