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住建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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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二)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时点性工作内容,住建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只负责两个时点的工作职责,即一是消防设计图纸完成后工程开工前的消防设计审查,二是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前的消防验收。
对其他建设工程只负责一个时点的工作职责,即对备案的工程在竣工后交付使用前的抽查验收。
此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线性工作内容,根据此条款,可理解为,住建部门只对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责任主体进行监督检查,而不对具体施工过程的施工质量、所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等具体的过程和行为进行检查。
此外,住建部门是不是要对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的安全防火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一个在建工程失火了,按”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管生产的也必须管安全,住建部门也应有责任,但这个责任,不在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的科室,而应在安全管理的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