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刑事诉讼法课程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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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设计的理念
刑事诉讼法课程设计必须严格遵循现代高职教育理念,即围绕“能力本位的质量观、过程导向的课程观、行动导向的教学观、校企合作的课程开发观”等理念进行课程设计。

(一)全面实践终身教育理念,重视主体创造性的培养
刑事诉讼法作为高职法律类一门专业课程,如果仍将教育理解为传授稳定的、确定的科学知识,显然是不够的,课程教育不能停留在维持性的学习上,而应该实现从掌握性学习和维持性学习向创造性学习的转换,加强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及应变能力的培养。

我们所讲的创新不是要求学生做前无古人的发明、创造,不是创造出什么新东西,而是培养其创新意识和能力。

创新意识和能力是完整个性的有机构成,是个性健全发展的基本标志,而创新性人才的培养必须重视主体创造性的培养,强调学生学习的过程与方法,引导学生学会学习。

改变过去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状况,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改变学生的学习生活与现实世界脱节的状况,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刑事诉讼法课程设计的基本理念是:使学生“学会认知”;使学生具有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学会做事”;使学生具有与他人密切协作的能力,“学会与人合作”;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激发每个人的求知欲望和创造潜能,使学生“学会生存”。

(二)贯彻能力本位的质量观,重视学生个性差异
应按照“受教育的人必须成为教育他自己的人,别人的教育必须成为这个人自己的教育”的基本思路,把重点放在教育与学习过程的“自学”原则上,而不是传统教育学的教学原则上。

为真正实现教育的个性化,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程序规定和每一个学生的要求和才能,给每个学生布置一个学习计划。

学生用来学习的时间,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划分为:个人学习时间、小组活动时间和教学时间(个别的或大组的教学)等。

学生大部分时间按一定的进度自主学习,遇到疑难问题或值得探讨的问题时,可以在小组或大组当中互相讨论与辩论,百思不得其解或有必要进行深入讲解时,再由教师进行个别的或大组的教学。

(三)按照“建构主义”教育理论,注重知识的相对性、情境性
根据“建构主义”的教育理念,教学设计的根本指导思想应以发展意义为先,而不是以行为训练为先;教学设计者
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设计各种过程和资源,促进学习者对科学意义的理解,促进向科学概念的转变,教学目标设计既要关注基本学习目标的实现,更要为伴随学习过程而产生的游离目标留出空间;教学设计要体现在教学中真正关注学习者的主体性,意在促进学习者科学素养发展的新型科学学习方式。

为此,可以在课程设计上设计不同的学习情境。

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辩护与代理等学习情境。

在每一个教学情境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生以小组的形式,按照给出的案例进行程序的设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程序操作,完成每一个程序应当完成的工作。

教师只是学习情境的创设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而不是知识的灌输者。

二、课程设计的思路
(一)学校与行业结合,共建课程体系
由于刑事诉讼法课程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因此,应当深入到相关单位进行调研,了解相关部门对相关人才的要求。

与一线从事刑事审判、公诉、刑事辩护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进行座谈,共同探讨如何培养学生的职业岗位能力,使之更贴近于岗位职业需要;和他们共同研究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共同开发学生工作岗位、典型工作任务和教学方法;利用学校和行业两种教育资源,共同创设适宜的学习情境和课程实施条件;共同制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共同制订学生工作和学习的考核评价办法。

特别是要和毕业的一些学生进行交流,通过他们的切身感受和体会对课程建设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根据调研所了解到的岗位职业要求,再按照“以刑事案件诉讼流程为主线、以关键能力培养为项目、以真实工作环境为依托、以完整诉讼程序为行动导向”的基本思路,合理设计课程内容、课程体系排序、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等。

(二)根据“刑事案件诉讼流程”的工作过程为导向,构建“三合一”刑事诉讼法课程
根据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需要和从事法律服务岗位的实际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知识、能力与素质要求,对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内容进行整合与改革,构建“三合一”刑事诉讼法课程。

按照刑事诉讼的流程,设计两个大的教学项目和五个大的工作任务,具体分为五个小的教学项目和十六个小的工作任务。

实现了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的构建,学生在每一个工作项目和工作任务中,完成具体的工作任务,有利于学生专业技能的提高。

在刑事诉讼法概述和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中,分别围绕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管辖、回避、强制措施和刑事证据等基本制度设计了五个教学项目,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
高职刑事诉讼法课程设计的理念与思路○赵红星陈玉忠
[摘要]作为法律高职教育主干课程,刑事诉讼法的课程理论、课程设计和建设发展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

[关键词]高职课程;刑事诉讼法;设计理念;设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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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围绕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设计了十六个小的工作任务,分别练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程序及法律文书写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程序及法律文书写作,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程序及法律文书制作,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工作程序及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和对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及法律文书制作,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与代理程序及法律文书制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程序及法律文书写作,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程序及法律文书写作,律师在审判阶段辩护与代理程序及法律文书制作以及执行工作程序与法律文书制作。

(三)以岗位职业能力为核心,构建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
通过对本课程面对的学生将来就业岗位群所需要的职业能力的分析,确定了二十个典型工作任务,根据对二十项典型工作任务的归纳,确定了十一个行动领域,按照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要求,将十一个行动领域转化为二十一个学习领域,进而构建了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

二十项典型工作任务分别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律师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的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查起诉;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庭审工作;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在审判阶段的工作;代理人在审判阶段的工作;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受理和审判;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法院裁判的执行。

十一个行动领域分别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律师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查起诉;辩护人、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代理;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理;辩护人、代理人在审判阶段的工作;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受理和审判;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法院裁判的执行。

二十一个学习领域为: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管辖;回避;强制措施;证据;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立案;人民法院立案;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侦查;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审查批捕;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律师辩护与代理;法院审判;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与代理;死刑案件的执行;其他裁判的执行;减刑、假释。

(四)突出职业能力,注重职业素养
根据刑事诉讼的工作任务和环节,我们总结了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业能力。

主要包括: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收集与登记能力、强制措施的运用能力、刑事证据的收集判断和运用能力、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庭前审查能力和审理、裁判能力、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以及审判程序的能力、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等。

针对职业的特点,我们总结了学生应当具备的职业素养。

具体包括:尚法,即崇尚法治,崇尚以公平、正义为内容
的法制精神,崇尚法律职业,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感;知法,即掌握法律基本理论,熟悉法制制度,并能够正确的使用法律;弘法,即捍卫法制,弘扬法律,做好法制宣传和社会服务;严谨,即工作认真、细致、缜密;规范,即工作有条不紊,有较强的规则意识。

注重把这些职业素养融入到教学,特别是实践教学当中。

(五)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
1.职业性。

课程紧紧围绕岗位职业能力的培养展开。

如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收集与登记能力、强制措施的运用能力、刑事证据的收集判断和运用能力、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庭前审查能力和审理、裁判能力、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以及审判程序的能力、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等,这些都是岗位职业的具体要求。

因此,能力训练具有较强的职业性。

2.实践性。

通过课内案例讨论、校内综合模拟实践、观摩庭审、法律咨询、顶岗实习等为学生营造实践的情境。

为了强化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刑事诉讼程序运用能力,采取校内模拟训练与校外实践部门的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目前,我们在有关地市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建立了实习基地。

根据学生实习的需要,还将建立遍布全省的实习基地。

3.开放性。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教学方式,为学生创造接触实践的机会。

“走出去”:一是定期组织学生深入社区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及时了解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使学生学习目标明确;二是带领学生到法院旁听真实案件的审理,教师参与案件辩护、代理,学生旁听或担任律师助理。

“请进来”:一是定期邀请法院来我院审理案件,教师、学生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利用现代化模拟大法庭等资源优势,邀请法院等单位不定期在校内现场开庭,组织学生现场观摩;二是不定期邀请法官、检察官来我院进行司法实务专题讲座,并与学生进行交流。

(六)实行“过程考核、综合评价”的考核方式
为了全面考核学生的职业技能、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应改变以前的一卷定成绩的做法,实行“过程考核、综合评价”的考核方式。

根据学生完成项目、工作任务的情况,采用自评、学生互评、教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在确定学习小组每次成绩的基础上,根据每个人的表现情况,最终评出每个人的成绩。

实现考核范围的全面性、考核指标的系统性、考核主体的多样性以及考核方法的综合性,重点在于考核学生的能力,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参考文献:
[1]姜大源.职业教育学基本问题的思考(一)[J].职业技术教育,2006,(1).
[2]姜代武,张超.浅议终身教育理念[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3).
[3]嵇小怡,张玲玲,倪小敏.西方高等职业教育理念和模式发展趋势[J].职教论坛,2005,(2).
[4]徐国庆.项目课程开发主体与角色[J].职教论坛,2007,(8).
(作者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00;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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