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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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外观与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公园的园林外观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街道街道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街道街道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
以下条款。
(二)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指与公园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构
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同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现场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和安全委员会分配给企
业管理层的范围。
(三)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受到损害、擅自移动、涂改公
路附属设施。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安委会、公路管
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杌构的现场调查。
(四)园区内所有企业和个人均应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
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五)公园内主要道路周围不允许堆放垃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六)园区企业设立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设置大型广告必须经安委会和相关企业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七)企业负责本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
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八)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翻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淤泥、枝叶等,应自行
及时清除。
(九)严禁企业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材料、搭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安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十)园区内运行的运输车辆应保持良好状态和整洁,并遵守以
下规定:
1、不要将垃圾丢弃在车外。
2、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输大型设施的车辆应按照规
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3、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散装物品,如垃圾、垃圾和生活垃圾,以及液体物品,应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潺。
4、进入公园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5、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十一)进入园区的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l、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2、道路附近的施工现场应围起来作业。
3、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4、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现场。
5、清理并覆盖停工现场。
6、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十二)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园区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
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十三)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和树木上的涂鸦、刻画。
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安委会
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过期后必须立即清除。
(十四)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
用环境卫生设施。
(十五)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企业公共场所应由专人打扫、垃
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十六)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外观和环境卫生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