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移交维修改造工程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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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移交维修改造工程监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供水移交维修改造工程监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监督和验收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的编制目的是为了规范供水移交维修改造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供水移交维修改造工程监理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

第五条工程监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监理观念,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履行监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有一定规模的监理队伍,其中具备工程师职
称或者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0%。

第七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合理
确定所需监理人员的专业结构和数量。

第八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科学详细的
监理工作流程和方法。

第九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监理工作,提高监
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监理工作报告和监
理意见。

第二章组织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确定工程监理机构。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派遣技术负责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
筹备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在工程施工开始前召开工程交底会,明确
各方责任和协作关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配备齐全的办公设施和专用工具,并定期
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制定监理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每月进行一次工程现场检查,并填写检查
记录。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确保施工
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质量检验,确保施
工质量满足要求。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工程质量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协助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安全检查,提出安全整改措施。

第四章监理报告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周期编写监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在工程逐级验收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报告和意见。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对内部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开展内外部质量评审。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工程监理机构的工作,并及时解决工程监理暴露出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监理结果反馈给建设单位,并协调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第六章质量验收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组织进行质量验收。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全程参与工程的质量验收,提出监理意见。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针对工程质量验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机构如果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负责保管和归档工程监理资料,如发生资料丢失或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机构未能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工程监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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