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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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务招待活动,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公务招待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公司的部门总监(负责人)和控股各中心总监(负责人)为项目公司本部门或集团中心的公务招待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公司公务招待实行事前请示、事中控制,事后及时报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务招待必须坚持“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严禁“不吃饭、不办事”的陋习。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招待费用,是指公司员工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发生的餐饮、住宿及其他形式的招待支出。
本办法所称主招待人,是指从事招待活动的负责人,原则上为部门负责人(即主持日常工作)以上人员。
非部门负责人不能作为主招待人独立对外招待,除非被授权进行。
第二章公务招待的标准
第六条被招待人的级别定义
A级:国内外合作公司副总裁级以上和各省市政府主管领导。
(地级市及副厅级以上领导)。
B级:国内外合作公司中层领导及政府副厅级以下领导。
C级:一般人员及其他业务客户。
第七条住宿接待标准,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如需安排执行如下标准:
A级:价格不超过1500元/夜/间
B级:价格不超过600元/夜/间
C级:价格不超过300元/夜/间
第八条就餐标准(不含早餐,单位:元/餐):
A级:500元/人/餐;B级:200元/人/餐;C级:100元/人/餐。
项目公司执行
总裁每月签批的业务招待餐饮费及员工聚餐费不超过8000元。
第三章公务招待的事前申请
第九条公务招待实行事前申请制度,由部门负责人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单》,项目公司由执行总裁审批,总部由总裁审批。
如因紧急或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申请报批的,应电话或短信请示,事后补签。
1、餐饮、住宿招待:主招待人应就事由、计划招待时间、客户单位、人数、级别、陪同人员名单、预计费用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具体请示流程为:主招待人为项目公司部门负责人的,需要发生招待费用,请示执行总裁审批后办理;主招待人为控股总部部门负责人的,请示总裁审批后办理。
2、非餐饮招待:如赠送礼品、公关费等,一律请示控股总裁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招待借款:
1、餐饮招待原则上不办理借款,如确需借款的,按公司授权审批借款后到财务部门办理。
2、非餐饮招待需借款的,总监级经请示项目公司执行总裁或控股总部总裁同意后,填写《借款申请单》交财务部,财务总监批准后支付款项。
3、借款在报销时直接冲抵,多退少补。
第四章公务招待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招待时,主招待人及陪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三人,且不能超过被招待人数。
出席人员应衣着整洁、干净,语言得体、大方,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二条执行总裁或总部各中心负责人应对本项目公司或本中心的公务招待支出做出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每笔招待费用,严禁无用支出,防止费用超支。
第十三条公司所有公务招待原则上应安排在餐饮场所,公司不提倡到歌厅、洗浴等娱乐场所进行。
第十四条参与公务招待人员应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饮酒(司机一律不许饮酒),饮酒不能过量,更不能酒后失言、失态,影响公司形象。
员工酒后
一律不许驾车。
第十五条餐饮招待结束时,经办人员应刷卡消费,并获取正规发票。
POS单显示时间应与发票时间原则上要求一致。
赠送物品时,一律索取正规发票,发票用途一律为“办公用品”。
项目公司发生的招待费用全部由项目公司承担,控股各中心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由控股公司承担。
发票抬头必须是费用承担公司的全称。
第五章公务招待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公务招待费用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报销,即招待时间(发票时间)与财务部审核登记日期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逾期一律不予报销,所发生费用由主招待人自行负担。
第十七条公务招待如有借款,报销金额不足以归还借款的,借款人应在报销同时归还剩余借款。
逾期不能归还的,财务每周应该应书面催收。
逾期一个月仍未归还的,财务部应形成报告,经公司执行总裁或总裁批准后,由人事部门从借款人税后工资中逐月扣除,直至欠款归还完毕。
第十八条报销公务招待费用时,经办人员填写《费用报销单》,需以参加本次招待中本单位职位最高人的名义填具,并附《业务招待申请单》、发票(餐饮招待同时附POS单),按公司授权审批后报销。
授权范围内人员在审核、审批时,应核对招待费用发生的时间、金额是否与事前请示的内容一致,对于出现的差异,应询问原由,判断是否应该报销。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应按本制度要求,严格审核招待费用。
本制度规定事前应申请报批,对未经审批发生的招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业务洽谈及对外交往,应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公司办公职场内,减少不必要的业务招待。
第六章员工聚餐
第二十一条员工聚餐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员工聚餐按以下规定办理:
1、员工聚餐应由部门负责人提议,书面说明聚餐的理由、参加人员、活动内容、计划费用等事项,经其他授权领导审议并报公司执行总裁或总裁批准后执行。
2、每个部门每年聚餐次数不超过2次。
聚餐已超过规定次数的,一律不允许组织员工聚餐,已发生的费用自理。
3、员工聚餐活动应确保每个参与人员的安全,活动地点应尽量安排在项目或公司驻地周边。
4、员工聚餐费用限额为每人100元/次,超出部分由提议者自行处理。
5、员工聚餐仅限餐饮。
其他种类费用一律不能报销,如歌厅、洗浴等,经总裁事前书面审批同意的除外。
6、员工聚餐报销时间为事后5个工作日内。
报销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虚构客户,报销员工聚餐或个人消费费用的,一经查实,应退回所报销费用,并处以所报费用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已报销的招待费用,一经发现,主招待人退还已报销费用,公司将对主招待人、审核、审批人员扣发当月10%的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公务招待因饮酒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罚款一律自行处理,被行政拘留期间按旷工处理。
对于因饮酒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并根据损失大小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及各项目公司。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总部财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相关部门及时予以反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总裁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