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否认与抗辩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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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否认与抗辩
的比较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民事诉讼中否认与抗辩的比较
内容摘要:否认与抗辩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两种不同防御方法,否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一种否定。
抗辩则是在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前提下,又附加性地提出了一个新的事实。
两者性质不同,使得其在证明责任分配中也完全不同。
本文在界定否认与抗辩的基础上,分析了两者各自的证明责任分配情形。
关键词:否认抗辩证明责任
一、否认与抗辩的概念分析
假定在一起请求返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甲主张,被告乙曾向自己借款3万元,现在请求返还。
在此情形下,被告乙有三种防预方法:第一、直接否认,辩称“自己没有借过甲的钱。
”
第二、积极否认,辩称“自己是收到过甲的金钱,但这不是借款而是甲赠与自己的金钱。
”
第三、抗辩,辩称“自己的确曾向甲借过3万元,但业已返还。
”
首先明确一个问题,在该案例中,作为判断甲的借款返还请求权出现的主要事实是“还款约定”和“金钱的收授”。
直接否认又称单纯否认就是直接否定对方的主张,不会提出其它一些新的事实。
上述案例第一种防御法,乙仅仅说自己没借过钱,而没再言及其他事实。
积极否认又称间接否认、附理由的否认,是指提出一个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互不相存或互不两立的事实。
防御法二乙对“收到过金钱”
之部分的陈述形成了对主要事实“金钱的授受”的自认,但对“还款约定”部分则提出一个新的与借款毫不相关的事实“赠与”来间接否认。
抗辩是指在肯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前提下又附加性地提出了一个型的事实,但最终的法律效果还是要通过新事实来排斥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防御法三乙承认自己向甲借过3万元钱但提出新事实“已经偿还”。
综上可知,民事诉讼中否认是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作不存在或不真实的陈述。
根据否认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又将其分为直接否认和间接否认两类,直接否认,是指当事人仅陈述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对其直接予以否定。
间接否认是指当事人积极地主张了一个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毫不相关的事实来间接地否定对方的主张。
[1]抗辩与否认的关键区别就是是否承认对方的主张,抗辩是以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为前提但又提出一个新的主张。
二、否认与抗辩在辩论主义中的不同
按照通说,辩论主义仅适用于主要事实,而不是所有的事实。
当当事人提出某一事实进行防御时,若判断为积极否认事实,则属于间接事实,,反之,若判断为抗辩事实,则属于主要事实。
在诉讼法上,事实被分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与辅助事实三种。
主要事实是指作为判断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直接且必要的事实,也就是与罗森贝克的三种实体法规范中的构成要件所列举的事实相对应的事实。
间接事实是指借助于经验法则来用以推断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
辅助事实是指用于明确证据能力或证明力的事实。
[1]刘学在.间接否认与抗辩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