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购买商品住房用于城市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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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购买商品住房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同政办发[2018]61号
【发布部门】大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4
【实施日期】201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购买商品住房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指导意
见》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8〕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煤集团,市直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及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地税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保字﹝2015﹞143号)文件要求,缓解当前我市安置房源紧缺状况,促进我市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解决被征收房屋群众对安置现房的需求,特制订《大同市购买商品住房用于城市棚
户区改造安置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