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气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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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用气的管理,保障商业用气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商业用气的单位、个人及燃气供应企业。
第三条商业用气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三)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四)依法管理,服务至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用气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燃气供应
第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方可从事商业
用气供应业务。
第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管理制度,确保燃气供应安全、稳定、高效。
第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开燃气价格、质量、服务标准等信息,接受用
户监督。
第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燃气设施
安全运行。
第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燃气事故时能
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三章商业用气用户
第十条商业用气用户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取得燃气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燃气。
第十一条商业用气用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燃气供应企业的要求,安装使用合格的燃气设施;
(二)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三)不得擅自改动、拆除燃气设施;
(四)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设备;
(五)不得储存、倒卖燃气;
(六)不得利用燃气设施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商业用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安
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商业用气用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用,不得拖欠、逃费。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商业用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燃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二)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检验、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四)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用户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
取措施消除。
第十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
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燃气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用气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燃气供应企业、商业用气用户进行检查,重点
检查以下内容:
(一)燃气设施的安全状况;
(二)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和许可证;
(三)燃气用户的使用情况;
(四)燃气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二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商业用气违
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燃气供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供应业务的;
(二)未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管理制度的;
(三)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的;
(四)未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商业用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燃气使用许可证使用燃气的;
(二)擅自改动、拆除燃气设施的;
(三)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设备的;
(四)储存、倒卖燃气的;
(五)利用燃气设施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涉及的燃气供应企业、商业用气用户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商业用气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用气管理,保障用气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用气的燃气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商业用气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
(三)保障供应,服务优质;
(四)用户自愿,市场调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用气管理的监督和
指导工作。
第二章燃气供应
第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三)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向用户供气:
(一)用户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用气申请;
(二)燃气供应企业对用户进行现场勘查;
(三)燃气供应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四)燃气供应企业为用户安装燃气设施;
(五)燃气供应企业向用户供气。
第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开以下信息:
(一)燃气价格;
(二)燃气种类;
(三)燃气质量;
(四)燃气设施安装、维修、更换标准;
(五)燃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用户实行分户计量,确保用气量的准确。
第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保障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第三章燃气使用
第十一条用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使用燃气;
(二)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
(三)不得擅自增加燃气设备;
(四)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备;
(五)不得将燃气设施出租、出借或者转供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用户应当按照燃气供应企业的要求,定期进行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用户发现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燃
气供应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用户不得在燃气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燃气设施上方进行
焊接、切割等作业。
第十五条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燃气设备。
第十六条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修。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燃气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二)燃气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三)燃气设施检查制度;
(四)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五)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燃气供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用户公开燃气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的;
(四)未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
(二)擅自增加燃气设备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备的;
(四)将燃气设施出租、出借或者转供他人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燃气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XX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用气管理,保障商业用户用气安全,提高用气效率,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用户,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宾馆、酒店、商场、娱乐场所等,以及与之相关的用气设施和设备。
第三条商业用气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三)科学合理,高效节能;
(四)公平公正,用户至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用气管理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用气设施与设备
第五条商业用户用气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能指标;
(三)具备必要的维护保养设施;
(四)符合环保要求。
第六条商业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气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制度,包括:
(一)定期对用气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二)按照国家规定,对用气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三)确保用气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七条商业用户用气设施和设备变更或者拆除,应当事先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商业用户用气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通知用户整改。
第三章用气计量与收费
第九条商业用户用气计量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确保计量准确。
第十条商业用户用气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明码标价;
(二)按量计费,公平合理;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
第十一条商业用户用气计量和收费,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出具用气计量单,注明用气量、单价、金额等信息;
(二)用户应当按照燃气供应企业规定的缴费方式及时缴纳燃气费用;
(三)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用户发送缴费通知。
第四章用气安全与应急
第十二条商业用户用气安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用户应当遵守燃气使用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二)用户应当定期对用气设施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用户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燃气报警器、灭火器等;
(四)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商业用户用气发生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切断燃气阀门,关闭燃气设备;
(二)迅速疏散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三)立即报警,等待专业人员处置。
第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气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用气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第十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商业用户用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用户有权对燃气供应企业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燃气设施和设备的;
(二)违规操作燃气设备,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拒绝配合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缴纳燃气费用的。
第十九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