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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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暂行
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0日
巢湖市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银行放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缓解全市工业经济下行压力的若干意见》(巢政[2014]71号)精神,经市政府与合作银行共同商定,现就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是指市财政对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助保贷信贷投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巢湖市小微企业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助保贷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设在市经信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经市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小微企业群。
“小微企业池”组成产生办法,由市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市政府授权的市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六条市政府对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贷款提供一定比例风险补偿,补偿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含)。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负责会同合作银行制定和修改小微企业助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市财政局审核并拨付风险补偿金。
第八条市经信委、市金融办负责组建并指导市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协调市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的对接;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由市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共同认定。
第九条市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市财政风险补偿金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发放的贷款。
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市财政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本着自愿并接受助保贷相关约定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均可申报进入“小微企业池”。
市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会同合作银行对申报企业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对进入“小微企业池”中申贷企业考察后,向市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提出“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市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合作银行提出“助保贷款备案确认函”。
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应及时抄送市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在取得贷款的同时,按《巢湖市小微企业助保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缴纳企业风险保证金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市财政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第四章补偿程序
第十四条当“小微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逾期1个月时,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由合作银行通知市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由企业风险保证金先行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五条当企业风险保证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市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由市财政风险补偿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各为50%,并于一个月内补偿。
第十六条在实施市财政风险金补偿以后,市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
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合作银行债权,剩余部分各按50%比例补回市财政风险补偿金和企业风险保证金所承担的损失。
第十七条如代偿额度超过企业风险保证金及市财政风险补偿金承诺额度,超出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
承担。
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的债权优先受偿。
第十八条建立助保贷业务情况通报机制,合作银行与市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每季度定期通报助保贷业务开展、企业风险保证金和市财政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
重要情况和年度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大对市财政风险补偿金使用的审计与监督力度,市财政局要加强市财政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市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要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根据市财政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的绩效评价情况调整下年度财政风险补偿金设立额度和风险补偿分担比例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财政风险补偿金的行为,由市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负责按司法程序追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市财政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市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小微企业贷款的申报、审核以及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等有关操作规程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