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善炜、胜利油田金达源燃油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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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善炜、胜利油田金达源燃油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
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2020)鲁05民终1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文强童玉海王辉
【审理法官】丁文强童玉海王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善炜;胜利油田金达源燃油燃气有限公司;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善炜胜利油田金达源燃油燃气有限公司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善炜
【当事人-公司】胜利油田金达源燃油燃气有限公司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苏秋燕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屈慧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路颖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苏秋燕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屈慧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路颖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苏秋燕屈慧路颖
【代理律所】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善炜
【被告】胜利油田金达源燃油燃气有限公司;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涉案事故天然气泄漏原因,在案证据有金达源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以及王善炜二审中提交的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与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相比较,《技术鉴定报告》缺乏中立性、客观性,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过错第三人物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客观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涉案事故天然气泄漏原因,在案证据有金达源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以及王善炜二审中提交的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二审中,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及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作为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并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本院审查后认为,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与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相比较,《技术鉴定报告》缺乏中立性、客观性,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主要理由:一、《技术鉴定报告》是由本案当事人王善炜单方委托作出,而《认定意见》是由案外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委托作出。

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现场
勘查时,本案当事人及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打压测试等人员在场;而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时,除王善炜一方在场外,没有通知其他当事人或第三人到场。

从委托、勘查等程序讲,《认定意见》更具有中立性。

二、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及相关人员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而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提交由司法部门或其他部门批准的从事相关项目鉴定的资质或资格证明材料。

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仅能证明其公司可以进行相关事项的检验检测,相关人员可以从事相关行业。

三、对于涉案事故天然气泄漏原因的分析论证,《认定意见》相较于《技术鉴定报告》而言,更科学严谨。

例如:1.《技术鉴定报告》将《认定意见》及早期第一现场照片作为鉴定材料,《认定意见》对燃气报警器电源线插头是否插入墙壁插座内有描述,而《技术鉴定报告》对燃气报警器没有任何描述,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述称《技术鉴定报告》中没有提及燃气报警器的原因,是现场没有发现燃气报警器。

2.《技术鉴定报告》《认定意见》均判定软管内径大于燃气灶接口外径。

对于相同事项,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除对软管内径、燃气灶接口外径检测外,同时进行了打压测试。

而《技术鉴定报告》仅因软管与灶具分离,卡箍端完好,即排除燃气灶自身泄漏天然气,没有对卡箍的紧固程度进行检查。

《认定意见》关于气体泄漏原因认定有二,一是存在管路安装不当引发燃气泄漏的可能性,管路安装不当又分为燃气主管道密封不严或软管与灶具连接不紧固。

关于主燃气管道接口处泄漏的可能性大小,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的出庭人员当庭述称,正常情况下如果没有外因介入,通气使用一年多的主燃气管道接口处泄漏的可能性很小。

关于软管与灶具连接是否紧固,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现场勘查时发现软管很容易从灶具接口处拿出,且卡箍不够紧固,打压测试时连接处有明显气体泄漏。

因此,燃气主管道密封不严与软管与灶具连接不紧固相比较,软管与灶具连接不紧固可能性更大。

二是切断阀和燃气报警器在燃气泄漏后没有发挥相应功能。

根据《认定意见》中关于燃气报警器的电源线插头未插入墙壁插座内的认定,涉案事故发生时,燃气报警器因未通电而未正
常工作,燃气报警器的声音报警及自动切断功能无从发挥。

为天然气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目的是防止因天然气泄漏而发生事故,本案中,王善炜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使用燃气报警器,人为加大了涉案事故发生的风险及概率。

综上所述,王善炜未安全规范使用天然气,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一审判决金达源公司对王善炜的各项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正确。

综上,王善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1.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准予王善炜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6:04: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4日晚,王善炜与张玲霞共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90号宝龙国际社区16号楼1单元3001室内发生爆燃,造成王善炜受伤。

王善炜被送至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治疗,住院两次,共计住院100天,花费医疗费344160.06元。

王善炜通过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自行缴纳的商业保险报销医疗费319993.72元,住院期间药店购买药品花费27610元。

就涉案爆燃事件,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月11日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涉案爆燃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9年2月19日出具《认定意见》,在该《认定意见》第三部分勘查与认定部分的(五)气体泄漏部分的认定第2条载明:不排除厨房内主燃气管道接口处泄漏的可能性。

(六)气体泄漏原因的认定载明:1.存在管路安装不当引发燃气泄漏的可能性;2.排除杨晨自身故意致使燃气泄漏的可能性;3、切断阀和燃气报警器在燃气泄漏后没有发挥相应功能。

该认定意见第四部分结论意见载明:东营市东营区宝龙小区“10.4"爆燃原因认定为厨房燃气灶具软管与灶具连接不紧固(或燃气主管道接口处轻微漏气),致使天然气泄漏,泄漏的天然气与3001室内空气形成了爆燃性混合
气体,遇引火源后发生爆燃。

庭审过程中,王善炜申请对涉案爆燃事件的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认定意见》系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委托,各相关人员均参与该鉴定,且鉴定部门、鉴定人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程序合法,王善炜未提交足以推翻该认定意见的证据,因此,对王善炜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王善炜之妻张玲霞系东营区文汇街道晨霞寿司店业主,王善炜与张玲霞共同经营该寿司店;王善炜之父王树连系河口区仙河老王活鸡店业主。

山东省2018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为81463元。

金达源公司是涉案房屋的天然气工程施工方,其施工的燃气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

金达源公司在涉案爆燃事件发生前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从涉案认定意见可以看出,爆燃事件的原因为“厨房燃气灶具软管与灶具连接不紧固(或燃气主管道接口处轻微漏气),致使天然气泄漏,泄漏的天然气与3001室内空气形成了爆燃性混合气体,遇引火源后发生爆燃",燃气主管道由金达源公司负责检修、维护等,燃气主管道接口处轻微漏气作为爆燃事件的可能原因之一,金达源公司应就王善炜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王善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家中堆放有较多纸质食品外壳包装;软管与灶具连接处有漏气现象,且灶具的右侧开关处于开启状态;燃气报警器的电源插头未插入墙壁插座内导致即使有燃气发生泄漏,燃气报警器也不会发出报警,也无法给切断阀发出切断信号等;能够认定王善炜没有尽到安全用气义务,其对涉案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酌定金达源公司对王善炜的各项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王善炜主张宝龙公司就涉案爆燃事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宝龙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不包含业主房屋内的燃气设备,也不负责对燃气主管道的检修、维护等,其主张宝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医疗费,王善炜两次住院花费医疗费344160.06元,金达源公司、宝龙公司抗辩其中的319993.72元已通过保险报销,不应重复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其已报销的319993.72元系通过王善炜自行购买的商业保险报销,不能免除金达源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于王善炜住院期间在药店购买药品花费的27610元,该药品均为治疗王善炜伤情所需要的药品,且在病例中
注明了患者自备,因此,对该部分医疗费,予以支持。

上述医疗费,由金达源公司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偿王善炜74354.01元,王善炜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王善炜主张按照每天180.50元的标准计算110天,不超过山东省2018年度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该期间的误工费为19855元,由金达源公司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偿3971元,王善炜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护理费,王善炜主张由张玲霞、王树连两人护理、每人每天180.50元的标准计算140天为50000元,不超过山东省2018年度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应由金达源公司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偿10000元,王善炜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费,王善炜虽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但结合王善炜的住院情况,必然支出相应的交通费,因此,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交通费3000元,由金达源公司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偿600元,王善炜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胜利油田金达源燃油燃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善炜医疗费74354.01元、误工费3971元、护理费10000元、交通费600元,合计88925.01元;
二、驳回王善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1.52元,由王善炜负担6408.52元,由胜利油田金达源燃油燃气有限公司负担1593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善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金达源公司、宝龙公司赔偿王善炜全部损失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达源公司、宝龙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一审判决认定王善炜通过商业保险报销医疗费用319993.72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善炜提交医疗费发票只是证明自己的损失,所谓商业保险是东营市人民政府为辖区居民所投保的公益性民生保险,保障数额非常有限,根本无法弥补王善炜的损失。

2.一审法院不应采信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委托第
三方作出的认定意见。

首先,该认定意见属于技术性意见,并非最终结论,没有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作出具有法定效力的行政确认。

其次,该认定意见作出的程序不合法。

在委托鉴定前,王善炜未得到委托机构的通知,委托费用的交纳单位王善炜至今不知情。

再次,鉴定时间严重滞后,鉴定是在检材被严重破坏后进行的。

最后,退一步讲,即便依据认定意见,从结论的原因分析,王善炜使用不当仅是一部分原因,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主管道漏气。

金达源公司、宝龙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责任,或者说至少是主要责任。

3.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燃气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金达源公司在涉案事故发生前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错误。

金达源公司未提交燃气设施所涉产品的合格证书及燃气经营许可证。

在事故发生后的检测中,已经发现阀门不合格,三通漏气的质量问题。

二、一审法院对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错误。

1.即便按照第三方的认定意见,主管道漏气与灶具连接不严是并列的两个主要原因,从这一点上说,金达源公司、宝龙公司至少要承担50%的责任。

2.燃气运营是高度危险作业,应适用严格责任。

如果不能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造成,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善炜不存在故意行为。

3.一审法院对宝龙公司的责任不予认定错误。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对于燃气设施的维修管护,以及日常巡查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金达源公司、宝龙公司对设施的管理责任不明,理应承担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

三、一审审理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未准许王善炜对事故原因鉴定的申请,客观上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彻底查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综上,王善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王善炜、胜利油田金达源燃油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5民终13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善炜(曾用名杨晨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燕,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金达源燃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于会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慧,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某某某某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颖,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善炜因与被上诉人胜利油田金达源燃油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源公司)、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善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燕、被上诉人金达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会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慧、被上诉人宝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善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金达源公司、宝龙公司赔偿王善炜全部损失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达源公司、宝龙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一审判决认定王善炜通过商业
保险报销医疗费用319993.72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善炜提交医疗费发票只是证明自己的损失,所谓商业保险是东营市人民政府为辖区居民所投保的公益性民生保险,保障数额非常有限,根本无法弥补王善炜的损失。

2.一审法院不应采信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作出的认定意见。

首先,该认定意见属于技术性意见,并非最终结论,没有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作出具有法定效力的行政确认。

其次,该认定意见作出的程序不合法。

在委托鉴定前,王善炜未得到委托机构的通知,委托费用的交纳单位王善炜至今不知情。

再次,鉴定时间严重滞后,鉴定是在检材被严重破坏后进行的。

最后,退一步讲,即便依据认定意见,从结论的原因分析,王善炜使用不当仅是一部分原因,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主管道漏气。

金达源公司、宝龙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责任,或者说至少是主要责任。

3.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燃气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金达源公司在涉案事故发生前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错误。

金达源公司未提交燃气设施所涉产品的合格证书及燃气经营许可证。

在事故发生后的检测中,已经发现阀门不合格,三通漏气的质量问题。

二、一审法院对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错误。

1.即便按照第三方的认定意见,主管道漏气与灶具连接不严是并列的两个主要原因,从这一点上说,金达源公司、宝龙公司至少要承担50%的责任。

2.燃气运营是高度危险作业,应适用严格责任。

如果不能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造成,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善炜不存在故意行为。

3.一审法院对宝龙公司的责任不予认定错误。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对于燃气设施的维修管护,以及日常巡查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金达源公司、宝龙公司对设施的管理责任不明,理应承担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

三、一审审理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未准许王善炜对事故原因鉴定的申请,客观上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彻底查清。

金达源公司辩称,涉案事故完全是王善炜单方过错造成,金达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金达源公司处于人道主义考虑,未提起上诉。

一、行政职能部门委托应急管理
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认定意见》充分证实,本案事故完全是王善炜单方过错造成,王善炜应自行承担全部后果。

1.室内天然气主管道以下的用气设备均属于王善炜自行配备和管理。

王善炜存在众多违反天然气安全使用规范的情形:燃气软管与灶具连接卡箍不紧固,软管内径塑性变形,内径明显大于灶具接口外径未更换;灶具右侧开关处于开启状态;总球阀处于开启状态;燃气报警器插头未插入墙壁插座内,造成燃气报警器遇漏气不报警,也无法给切断阀发出切断信号;室内堆放有较多纸质食品外壳包装等。

并且,王善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闻到家中天然气味后仍无视安全用气注意事项选择开灯直接导致燃爆,涉案事故完全是由王善炜违反天然气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导致的,王善炜应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2.金达源公司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是本案侵权人。

《认定意见》虽写明不排除燃气主管道接口处轻微漏气的可能性,但这仅为一种不排除性,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不论《认定意见》现场勘察部分还是原因分析中均没有是因为主管道问题造成漏气的表述或结论,不能以此认定主管道借口存在漏气情况。

同时,金达源公司已经履行了安全用气教育告知与警示义务,安全用气承诺书足以证明。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数额,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最大范围。

三、涉案《认定意见》是由民用天然气行政主观部门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资格,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四、本案为普通侵权案件,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

五、一审程序合法。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宝龙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善炜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王善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达源公司、宝龙公司赔偿王善炜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371770.06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50000元、交通费5000
元、财产损失500000元,合计946770.06元;2.诉讼费由金达源公司、宝龙公司负担。

诉讼过程中,王善炜申请对涉案房屋及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后撤回鉴定申请,在本案中放弃财产损失50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4日晚,王善炜与张玲霞共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90号宝龙国际社区16号楼1单元3001室内发生爆燃,造成王善炜受伤。

王善炜被送至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治疗,住院两次,共计住院100天,花费医疗费344160.06元。

王善炜通过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自行缴纳的商业保险报销医疗费319993.72元,住院期间药店购买药品花费27610元。

就涉案爆燃事件,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月11日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涉案爆燃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9年2月19日出具《认定意见》,在该《认定意见》第三部分勘查与认定部分的(五)气体泄漏部分的认定第2条载明:不排除厨房内主燃气管道接口处泄漏的可能性。

(六)气体泄漏原因的认定载明:1.存在管路安装不当引发燃气泄漏的可能性;2.排除杨晨自身故意致使燃气泄漏的可能性;3、切断阀和燃气报警器在燃气泄漏后没有发挥相应功能。

该认定意见第四部分结论意见载明:东营市东营区宝龙小区“10.4"爆燃原因认定为厨房燃气灶具软管与灶具连接不紧固(或燃气主管道接口处轻微漏气),致使天然气泄漏,泄漏的天然气与3001室内空气形成了爆燃性混合气体,遇引火源后发生爆燃。

庭审过程中,王善炜申请对涉案爆燃事件的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认定意见》系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委托,各相关人员均参与该鉴定,且鉴定部门、鉴定人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程序合法,王善炜未提交足以推翻该认定意见的证据,因此,对王善炜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王善炜之妻张玲霞系东营区文汇街道晨霞寿司店业主,王善炜与张玲霞共同经营该寿司店;王善炜之父王树连系河口区仙河老王活鸡店业主。

山东省2018年度居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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