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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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一切病原微生物实验工作均应按照本规定规范进行。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有专门的
管理人员,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和组织实验工作。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实验室设备、仪器和试剂,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及安全使用。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应分别设有不同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工作在相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内进行,以控制病原微生物污染及感染的风险。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所有人员应接受生物安全知识和技能
培训,并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
理制度,包括相关人员的责任分工、实验操作规程、急救预案、事故处置预案等,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工作安全可靠。
7、对于潜在致病病原微生物,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戴高
效过滤口罩、穿防护衣等,以避免病原微生物的空气传播和通过集成电路的传播等,确保实验和操作的安全性。
8、实验室强制所有工作人员遵循规定的生物安全操作标准和
程序。
所有生物安全事故都应该及时处理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