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户外运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户外运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文:
----------------------------------------------------------------------------------------------------------------------------------------------------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户外运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管理,促进户外运动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酒泉市户外运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户外运动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服务保障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扎实推进《办法》落实,促进我市户外运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户外运动规范、安全、有序进行。
二要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力度,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及辖区内户外运动协会、俱乐部、体育企业等进行专题学习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户外运动组织、报备等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平台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的方式方法,广泛进行宣传,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要加强报备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加强户外运动的监管,在辖区内举办的户外运动,要在当地体育部门进行备案,并落实安全责任制。
同时,达到限上规模的赛事活动要及时入库统计。
对无资质、无注册、无备案的户外活动要严肃予以查处。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酒泉市户外运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酒泉市户外运动的指导和行业管理,保证户外运动规范、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和《甘肃省登山及户外运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户外运动是在大自然中进行的享受自然类、路行类、攀登类、划桨类、飞翔类、拓展类等户外体育运动。
第三条户外运动坚持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酒泉市辖区内组织的户外运动及组织各种户外运动的协会、俱乐部、体育企业的指导和管理。
军事禁区不适用本办法。
以游览观光为目的,已开发的旅游登山户外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运动的日常报备与管理。
第六条组织户外运动及相关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国家相应专业资质的组织和单位发起;
(二)组织户外运动时,根据活动类型和规模,必须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户外运动指导员和救护员;
(三)组织露营、登山、攀岩、滑雪、滑翔等高危险性户外活动,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活动项目参照国家相关体育单项协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根据户外活动组织规模、地形等,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救护车、救援车、通信车等保障救援设备,做到统一调配、保障有效。
第七条组织户外运动实行报告登记制: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在山峰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
举办户外竞赛活动应报告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并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全国单项协会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未经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确认,体育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九条申请举行户外运动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经营性单位同时提供经营范围证明;
(三)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简历;
(四)团队户外运动指导员的各种资格证书;
(五)户外活动计划书,包含具体活动内容、线路图、举办地、天气气象和救护及车辆配备情况等(应急通讯电话、使用无线电台频率及相关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六)装备清单;
(七)参加活动的参与者的保险证明、参赛协议;
(八)安全应急预案、备用方案、安全评估等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组织户外运动中,如有涉及其他部门核准的事项,活动组织单位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须书面向报备单位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户外运动线路确定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主导,按照勘察、论证、公示的程序进行统一分类发布。
第十三条对确定的户外运动线路应设置相应的标示牌、警示标志、宣传牌等。
第十四条户外运动线路的设置,应自觉遵守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民俗宗教习惯。
第十五条户外运动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依法、科学、环保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各县(市、区)要重视对户外运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市、县政府要统筹规划,根据辖区户外运动的优势资源,采取各种模式设计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符合户外运动标准的服务保障中心、救援中心、集散中心、营地、健身步道、汽车越野、自行车赛道等指示标识固定的户外运动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管理,创新经营模式,健全和完善服务保障设施,保障各项户外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户外专业人才的培养,督促户外骨干人才、企业和协会参加国家、省、市各类职业资格培训,并做好登记注册工作。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积极协调安全监管单位,完善户外安全教育管理培训、安全检查和救援保障等制度,引导和督促赛事组织单位重视加强对户外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文明依法依规经营。
第二十条从事户外指导员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组建经过专业培训的救援志愿者队伍,并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
第二十二条户外运动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一)成立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检查员,确保户外运动安全。
(二)活动组织单位必须依据活动情况,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并负责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
培训。
(三)活动单位必须对活动安全进行评估,列出户外运动必要的安全装备清单,并做好行前检查工作。
(四)活动组织单位必须为每位参加活动的人员购买专业的户外运动专项保险或者人身意外伤亡险。
第二十三条组织单位和活动发起人必须向当地公安、安监和体育行政部门上报户外活动安全处置预案。
第二十四条在户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活动主管部门报告,未经批准的个人或团队也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举办户外活动发生突发意外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应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积极组织救援,活动发起单位要全力配合。
未经批准的个人和团队遇险后也应全力救援,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十六条活动实施中突发意外,现场的户外指导员或领队应及时进行现场处理。
需要救援的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救援单位及医疗机构,进行联合施救。
第二十七条违反户外活动组织、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和《全民健身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港、澳、台人员参加我市户外活动,按国家体育总局及外事相关规定及本地区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来酒泉参加登山等户外活动的,按照《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