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事项办事指南(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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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事项办事指南(精)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事项办事指南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C01)
(一)设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9条。

(二)备案内容及方式
由我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建筑、建筑装修装饰、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我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交材料目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份);
2、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3份);
3、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4、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5、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6、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7、规划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消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环保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民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1、城建档案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2、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说明。

尚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提交施工企业出具的同意协商支付工程款的书面凭证或提交向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文件(财政投融资项目可提供书面承诺)或提交已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凭证;
1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工程质量保险文件、工程
质量保修担保文件(原件2份);
14、《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应当提交);
15、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应提交);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以上所需提交材料中,第1~9项、第13~16项由《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条)第5条规定,第10项由《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第22条规定,第11项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第90号修正)第9条规定,第12项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规定。

(四)备案程序及办理期限
1、建设单位向我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2、我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材料15日内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
(六)办理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办理地址: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管理处窗口(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联系电话:8129120
监督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投诉电话:8122691 2200644
公示网站: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doc/136413536.html,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事项备案(CO2)
(一)设定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9条。

(二)备案内容及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市建设与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备案。

(三)提交材料目录
商品房开发项目的主要数据及所获的批准文件均应办理《项目手册》网上备案,具体如下:
1、《建设用地批复》、《土地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项目转让合同》或《项目拍卖合同》(通过转让或拍卖行拍卖取得的项目提交);
4、《项目合资合作协议》(合资合作开发的项目提交);
5、《土地房屋权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备注:项目《土地房屋权证》上有共有人的,或项目有合资合作开发的,则应提交共有人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
1、若共有人或合作方为公司的,则提交该公司的各投资者的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项目合资合作协议的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2、若共有人或合作方为个人的,则提交各投资方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备案程序及办理期限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建设的进度,在取得要求提交的备案材料后(以备案材料发文日期为准)30天内,将数据及材料图片扫描后,录入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系统;
2、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通知房地
产开发企业报送原件核对。

(五)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
(六)办理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办理地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4楼)
联系电话:2222639
监督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投诉电话:8122691 2200644
公示网站: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doc/136413536.html,
三、建设工程材料备案(C03)
(一)设定的法律依据
《厦门市建筑条例》第45条第二款。

(二)备案内容
涵盖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下列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建筑钢材、水泥、墙体材料、防水材料、混凝土外加剂、铝合金型材、塑料异型材、干混砂浆、硅酮结构胶、建筑用给排水管材管件、建筑涂料、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节能材料等。

(三)备案方式
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销单位提交完整的材料,直接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

(四)提交材料目录
办理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经销单位需提交);
5、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6、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产品
应提交);
7、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的产品需提交);
8、产品标准、设计与施工规程;
9、水泥备案需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五)备案程序及办理期限
1、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销单位向我局提交备案材料;
2、我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并上网公布。

备案人需要备案证明书的,由我局给予开具。

(六)备案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材料设备处
(七)备案办理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办理地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联系电话:8123066 8123099
监督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投诉电话:8122691 2200644
公示网站: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doc/136413536.html,
四、拆除工程施工备案(C04)
(一)设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1条。

(二)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直接向我局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三)提交材料目录
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并提交相应文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以上所需提交材料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

(四)备案程序及办理期限
1、备案人提交备案材料;
2、我局收到完整的备案材料,当即予以备案。

(五)备案的法律效力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未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六)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
(七)办理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管理处窗口(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联系电话:8129120
监督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投诉电话:8122691 2200644
公示网站: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doc/136413536.html,
五、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登记(C05)
(一)设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35 条。

(二)登记内容及方式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

1、注册登记: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初次使用前,设备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备案登记:已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由我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
括土木建筑、建筑装修装饰、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除外)、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高处作业吊篮等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设备出租单位、使用单位直接向我局委托的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三)登记条件
1、注册登记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法人营业执照;
(2)特种设备应当是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允许使用的设备,并具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
(3)在申请登记日前一年内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新购设备除外)。

2、备案登记条件:
(1)已办理《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
(2)已安装调试自检完毕,并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3)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等有关单位验收合格。

法律依据:《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法》(闽建建[2005]52号)。

(四)登记材料目录
1、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申请表》(2份);
(2)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
(4)产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5)检测检验合格证复印件(新购设备除外)。

变更注册登记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注册单位与现注册申请单位转让设备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和原设备的注册登记证。

2、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申请表》(4
份);
(2)《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3)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特种设备安装合同副本(如系设备租赁,应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副本);
(5)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原件;
(6)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使用验收表;
(7)特种设备安装作业人员(拆装工、操作工、指挥、拆装管理)岗位证书复印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机关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机关存档。

对已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过的文件材料,登记机关应当在文件材料(原件、复印件)封面及骑缝上加盖“已经登记使用”章。

以上所需提交资料由《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法》(闽建建[2005]52号)规定。

(四)登记程序及办理期限
1、登记申请人提交登记材料;
2、登记机关派人进行现场核实核查。

对符合条件的注册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即日给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在《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厦门市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登记专用章”,同时发放《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

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厦门市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登记专用章”,同时发放《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牌》。

3、通过备案登记后,使用单位应当将《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牌》镶贴(或悬挂)在设备的显著位置。

(五)备案的法律效力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

(七)办理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办理地址:厦门市斗西路209号电控大厦6楼
联系电话:2295535
监督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投诉电话:8122691 2200644
公示网站: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doc/136413536.html,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分包合同)备案(C06)
(一)设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47条,《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3号)第5条、第8条。

(二)备案方式
中标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直接将合同报我局备案。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人报我局备案。

(三)提交材料目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原件。

以上所需提交材料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第47条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

(四)备案程序及办理期限
1、备案人提交备案材料;
2、当即办理。

(五)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市造价站实施合同备案管理。

(六)办理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办理地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联系电话:8123066 8123099
监督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投诉电话:8122691 2200644
公示网站: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doc/136413536.html,
七、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资质备案(C07)
(一)设定的法律依据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2条、第24条。

(二)备案方式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持其资质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三)提交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在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厦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
5、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厦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6、派驻本市的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质量、安全、材料、劳务等管理人员名单;
7、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
8、企业出具的本企业未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金融机构通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因违法犯罪受刑事追究以及企业未资不抵债,未处于法庭执行、查封财产、破产申请过程中的承诺;
9、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有无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的证明;
10、在本市新承接的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管理班子情况、工程承包合同。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以上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资质备案时尚未承接工程任务的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5日内,补提交第(10)项备案资料。

派驻本市的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质量、安全、材料、劳务等管理人员的企业证明文件、劳动用工合同、职称证、岗位证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由备案人装订成册后自行保管,以备抽查。

以上所需提交材料由本通知根据《建筑业企业在厦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厦建法〔2005〕5号)规定。

(四)备案程序及办理期限
1、备案人登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doc/136413536.html,),点击“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企业端”网上填报《备案资料手册》;
2、将网上填报的《备案资料手册》用A4纸打印并按要求加盖公章,连同按顺序装订成册的书面材料报我局;
3、新承接工程项目的合同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报市造价站,同时将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管理班子情况在“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填报;
4、我局将备案企业的名单予以公布。

备案人需要取得书面备案凭证的,我局在其提交完整的备案资料后,当即予以开具备案凭证。

(五)备案的法律效力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备案后,方可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直接承接工程任务。

(六)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业处
(七)办理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办理地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联系电话:8123066 8123099
监督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
设大厦18楼) 投诉电话:8122691 2200644
公示网站: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doc/136413536.html,
八、非本市注册的监理企业资质备案(C08)
(一)设定的法律依据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第10条。

(二)备案方式
非本市注册的监理企业在厦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在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5日内直接向我局办理资质备案。

(三)备案材料目录
1、非本市注册监理企业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监理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5、工程项目监理班子人员的专业职称、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委托书。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四)备案程序及办理期限
1、备案人提交备案材料;
2、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收到完整
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五)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处
(六)办理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办理地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联系电话:8123066 8123099
监督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投诉电话:8122691 2200644
公示网站: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doc/136413536.html,
九、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C09)
(一)设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19条。

(二)备案方式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直接报市招标办备案。

(三)备案材料目录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资格审查文件;
3、评标办法;
4、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5、附件。

(四)备案程序及期限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向市招标办进行备案;
2、市招标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五)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市招标办办理。

(六)办理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办理地址:厦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管科(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五楼)
联系电话:8123516
监督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投诉电话:8122691 2200644
公示网站: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doc/136413536.html,
十、建设工程施工自行招标备案(C10)
(一)设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2条。

(二)备案方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直接向市招标办备案。

(三)提交材料目录
1、建设工程施工自行招标备案表原件;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复印件;
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招标人成立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的证明材料;
7、拟从事招标工作的工程技术、造价管理、工程管理专业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8、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评标办法等)。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以上所需提交材料中,第1 、3、5、8项由本通知规定,第2、4、6、7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
设部令第89号)第12条规定。

(四)备案程序及期限
1、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市招标办进行备案;
2、市招标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五)备案的法律效力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市招标办办理。

(七)办理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办理地址:厦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管科(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五楼)
联系电话:8123516
监督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投诉电话:8122691 2200644
公示网站: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doc/136413536.html,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备案(C11)
(一)设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20条。

(二)备案方式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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