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案件中的适用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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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刑事司法过程中,在认定犯罪时,不仅要求犯罪人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相当严重的危害或威胁,而且要求犯罪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罪过(故意或过失);不然,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或者构成其他的犯罪。
关键词:刑事犯罪主客观相统一刑法
案情简介: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应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经协商,共同出资,从他人处转受嵊州市浪淘沙大浴场,分别占45%、25%、30%的股份,由被告人应某某在其他股东的监督下,负责该浴场的日常经营管理。
对于浴场的工作人员的招聘(主要上门应聘)、工资的计算及发放、控制器等事宜。
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该浴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后的善后事宜。
2011年10月左右至2013年2月间,嵊州市浪淘沙大浴场有肖女、何女、敖女、刘女等多名卖淫女在三楼的包厢卖淫。
因嵊州市浪淘沙大浴场有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12月1日、2012年5月9日、2012年11月27日代表该浴场被嵊州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0月左右被告人顾某某、丁某某在明知浴场存在卖淫的情况下,仍以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工作(顾某某是日常事务工作、丁丽是收银工作),2012年年底被告人某某离开浴场。
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存在卖淫的情况下,仍担任该浴场的收银员。
第一种观点:被告人应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顾某某、张某某、丁某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其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构成要件是:第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
所谓“多人”,是指3人或者3人以上。
所谓“组织”,是广义的,包括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各种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第三,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至于行为人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也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
例如有的饭店、宾馆老板为了招徕生意,有的企业组织卖淫妇女向一些厂家的业务人员卖淫,以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等。
本案中被告人应某某、张某某在客观上有控制卖淫女,在主观上也没有组织卖淫的故意。
且为卖淫女提供了卖淫场所,故被告人应某某、张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顾某某、张某某、丁丽某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二种观点:被告人认为本案的被告人应某某、张某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顾某某、张某某、丁某某同样也不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其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构成要件: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卖淫的行为。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应某某、张某某在客观上没有控制卖淫女,也主观上也没有组织卖淫的故意。
只是为卖淫女提供了卖淫场所,故上诉人认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张某某成立组织卖淫罪而不是容留卖淫罪。
其理由:第一,形成了相对集中的卖淫组织。
被告人应某某、张某某等在开设浴场时就谈及招聘小姐事宜,并商量由被告人应某某负责,被告人应某某则通过张贴招工广告的方式纠集卖淫人员,形成较大规模(2013年2月27日1天卖淫达87次)。
第二,被告人应某某、顾某某对卖淫人员进行了管理。
卖淫人员上下班的管理及工资的发放均有一定制度,她们被要求不能抢钟,旷工一次要扣款500元,浴场还设立逃避查处的专用报警装置。
第三,被告人应某某、张某某有关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系组织卖淫的组成部分,不影响对二被告人的定性。
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被告人应某某系浴场最大的股东,其直接经营、管理浴场,并对卖淫人员进行招募与管控。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浴场股东之一,分担浴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善后事宜,在招募人员、发放工资的重大事项与被告人应某某协商,故也构成组织卖淫罪,但被告人张某某平时为参与浴场的管理,在组织卖淫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顾某某在浴场中主要从事洗毛巾、做饭等工作,同时参与对一名卖淫女的招募工作,帮助发放工资、去营业款及其接受卖淫女的请假、请示等等,系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主犯,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系浴场的收银员,也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此,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应某某、张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应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顾某某、张某某、丁某某分别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被告人应某某、张某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顾某某、张某某、丁某某同样也不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其理由:第一,本案中他人(卖淫女)的来源,根据被告人应某某、顾某某的供述及其卖淫女肖女、何女、敖女、刘女供述,是自己找上门,再由被告人应某某出面洽谈,决定是否在浴场就职。
是否属于具有招募的行为,答案是否定的。
第二,他人(卖淫女)的去留完全自由,只要前提告知,就可以结算工资走人。
是否属于控制他人(卖淫女),答案也是否定的。
第三,他人(卖淫女)在卖淫过程中,被告人从来没有参与或者指使卖淫女向谁卖淫。
被告人应某某没有参与或者说指使卖淫。
第四,他人(卖淫女)在卖淫的过程中,用包厢内的电话通知收银员什么手牌的客人做了什么套餐,同时他人(卖淫女)出具注明记号的小票,就是本案中的A、B、C记号,告知收银员按小票收取嫖资,他人(卖淫女)留下红色联的单据(结算凭证),以供日后结算。
第五,供述中所提到的报警器,是一种通风报信的工具,应当认定为是一种望风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被告人应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关键是否具有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
在本案中很显然没有招募、掌控、指使他人(卖淫女)卖淫的行为。
因此,本案的被告人应某某、张某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同样被告人顾某某、张某某、丁某某也不构成协助
组织卖淫罪。
但是被告人应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浴场的经营效益,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且为卖淫女提供了卖淫场所,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
被告人在主观上也没有组织卖淫的故意。
根据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定被告人应某某、张某某为容留他人卖淫罪,属于主犯被告人顾某某、张某某、丁某某也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属于从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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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育是强国之本,年轻一代是建设国家的力量之源。
我国又是农业大国,人口大多数分布在农村地区,因此对农村教育的重视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发现,调查对象的英语成绩基本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说明被调查单位的学生对英语学习存在困难。
经过进一步研究发现,导致英语成绩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学习兴趣、学习方法和学习主动性这三个因素。
关键词:农村教育;问卷调查;英语学习
近年来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了农村与城镇的接轨速度,农业经济突飞猛进地朝着现代化产业发展。
据统计,中国人口的80%居住在农村地区,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是基础教育的中坚力量。
因此,基础教育在农村地区的发展更加能够体现素质教育的实施情况。
本文提出了农村地区初中生英语学习现状调查研究这一论题,从问卷调查数据中分析学生英语成绩普遍不高的成因。
一、调查背景
农村教育是以农业为基础的农村的区域性教育。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农村教育就是指县及县以下的教育,包括县、乡(镇)、村教育。
本次研究对依兰县某中学进行抽样问卷调查,以反映在农村地区中学生英语学习的现状。
二、研究方法
(一)调查目的
为该校师生提供直观的英语学习现状的相关信息。
使教师明确学生现状,及时发现问题存在的根源,并依据实际需求,结合有效教学方法来帮助辅导学生学习英语进而达到提高成绩的目标。
(二)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是依兰县某中学初中生,该中学目前有三个年级,每个学年8个班,共24个班级。
(三)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辅以访谈法。
问卷在依兰县某中学的三个年级中发放,每个年级随机抽取一个班。
男女比例接近1:1。
共发放问卷200份,有效回收161份,有效率80、5%。
调查数据采用统计软件SPSS22、0进行处理,对实验所得数据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相关性分析和成因频率分析。
(四)调查内容
问卷设有25道选择题,选项采用五级量表(非常符合、通常符合、说不准、通常不符合、非常不符合)。
研究过程中发现,纵使影响英语成绩的因素有很多,但在辅助调查问卷的访谈记录中总结出三个最为普遍存在的影响因素,分别是学习兴趣、学习方法和学习主动性。
因此,在问题的设置上紧紧围绕这三个因素,在成因分析过程中,用定量的方法来观测学生英语成绩是否受这三个因素影响。
三、调查结果展示
统计数据之前对问卷信度进行分析。
当Alpha>0、9时认为问卷信度很高,信度高,才能做进一步分析。
而本问卷Alpha=0、916,问卷整体的信度较好,可以继续分析。
经研究,调查对象目前的英语成绩情况为:非常好占4、3%;中等偏上占15、5%;中等占31、1%;中等偏下占26、1%;非常差占23%。
可以看出该校学生英语成绩在中等以下普遍居多,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效果,英语成绩与学习兴趣、学习方法和学习主动性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
(一)单因素方差分析
根据上文假设猜测,现将英语成绩分别与学习兴趣、学习方法和学习主动性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经过分析的结果得到检验统计量的概率值Sig均为0,由于Sig、系统默认值为0、05。
若Sig、≤0、05,则表明差异显著。
因此,得出的结论是学生的英语成绩分别与学习兴趣、学习方法和学习主动性差异显著,证明英语成绩会受到来自这三方面的影响。
(二)英语成绩与三个因素相关分析
经过单因素方差分析得出英语成绩受学习兴趣、学习方法和学习主动性的影响,但欲知其之间存在怎样联系,还需要进行相关分析。
相关分析是研究变量之间密切关系程度的统计方法,Pearson相关系数通常用r表示。
其取值范围是-1≤r≤1,当0
(三)具体成因分析
根据极大值反转表,将问卷的25道题按学习兴趣、学习方法和学习主动性分类。
由于篇幅有限,随机抽取构成三个因素的相关问题,进行具体成因分析。
1、学习兴趣
从表1的频率分析,反映仅有16、8%的学生对于英语学习感兴趣是十分确定的,这说明多数学生处于模棱两可或根本对英语不感兴趣的状态。
由于学习兴趣与英语成绩成正相关,说明提高学生对英语的兴趣可以提高成绩。
2、学习方法
从表2和表3的频率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学习方法上仅有9、3%的学生会事先明确自己的学习目的,另外,在遇到相同类型的题目时,只有11、2%的学生能够举一反三。
由于学习方法与成绩成正相关。
因此,学生对于学习英语的方法不够明确,导致学习效率不高,因而成绩不能提高。
3、学习主动性
从表4可以得到只有13%的同学上课时能够紧跟教师的节奏,积极主动回答老师的问题,其余则是观望、不确定还有可能几乎游离于课堂之外的学生。
表5反映了学生有问题也不太愿意跟同学讨论或咨询老师。
由于学习主动性与英语成绩正相关,学生的主动性不强是导致英语成绩不能提高的原因之一。
四、问卷分析结果总结
根据对以上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以及对问卷问题的整体性观测,我们得到以下结论。
(一)学生对英语学习兴趣不浓
学生在英语课堂中参与性不高,处于游离于课堂之外的状态。
学生对英语不感兴趣,自然不会主动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因此,教师应注意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引起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
(二)学生学习英语的方法比较呆板
学生不善于总结和形成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方法。
这与传统教学方法下产生的诟病是有一定关系的,由于学生过于依赖老师的讲解和教学规划,被老师牵着鼻子走,而不能独立思考问题,遇到问题就依靠老师,平时的学习也只是应付作业和考试而已。
(三)学生学习英语的主动性不强
这体现在老师没有布置任务就不会主动学习,学习动力不强,自主学习能力较差,遇到问题也不能及时解决,长此以往,会形成学习的挫败懈怠心理,导致成绩不能提高。
五、农村地区中学生提高英语成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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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们以“被”字句为研究对象,对“被”字句的句法结构进行了详细的描写。
关键词:“被”字句;句法特征;分析
“被”字句有三种句法格式,分述如下:
一、
在这种格式中,结果事物做句子的主语,一般由名词充当;原因事物做“被”字的宾语,一般是名词;原因动作做句子的谓语,由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充当;结果动作出现在补语的位置上,一般由形容词、动词性的成分充当。
例如:
(1) 鹿子霖…被这话噎得难受…。
《白鹿原》
(2) 白鹿村的男女老幼都被吆喝到祠堂门外的大场上。
《白鹿原》
结果事物“鹿子霖”出现在主语的位置上,是名词;原因事物“这话”做“被”字的宾语,是名词;原因动作“噎”出现在谓语的位置上,是动词;结果动作“难受”出现在补语位置上,是动词。
二、
在这种格式中,结果事物做句子的主语,一般由名词充当;原因事物省略;原因动作做句子的谓语,由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充当;结果动作出现在补语的位置上,一般由形容词、动词性的成分充当。
例如:
(3) 门外的场地上也拥挤着人群,齐腰高的麦子被踏倒在地。
《白鹿原》
(4) 林彪、“四人帮”…,党被打乱了… 。
《邓小平文选》
(5) 人和牛马猪犬羊都被烧焦了。
《白鹿原》
句3中的结果事物“麦子”做句子的主语,是名词;原因事物“人群”,承前省略;原因动作“踏”作谓语,是动词;结果动作“倒在地(上)”做原因动作“踏”的补语,是动词性词组。
句4的情况相同。
句5的情况略有不同,原因事物很明显应该是“火”,但是句中的“烧焦”可以明确提示原因事物是“火”,全句语义完足,“火”也就没有出现。
三、
(6) 猪照样被白狼吮咂了血浆而死了。
《白鹿原》
句6是一个含“被”字表因果关系的连动式,原因事物是“猪”,原因动作是“白狼吮咂了血浆”,结果事物与原因事物相同,隐而未现,结果动作为“死”。
含“被”字表因果关系的连动式也有包含双层因果关系的情况。
例如:
(7) 白嘉轩也被折腾得精疲力尽瘫坐在灵桌下站不起来。
《白鹿原》
这是一个含有双层因果关系的“被”字句。
第一层因果关系是:原因事物为
“白嘉轩”,原因动作为“被折腾得精疲力尽”,结果事物与原因事物相同,隐而未现,结果动作是“瘫坐在灵桌下站不起来”;第二层因果关系表现在“白嘉轩也被折腾得精疲力尽”中,其中原因事物是“白嘉轩”,结果事物承前省略了,即“这件事”,原因动作为“折腾”,结果动作是“精疲力尽”。
参考文献:
[1] 孟琮:《关于主语的语义类,语法研究和探索(四)》,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 蒋向勇、邵娟萍:《语义范畴的原型理论诠释》,载《江西社会科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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