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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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13
•【字号】长府发[2009]23号
•【施行日期】2009.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
意见
(长府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长春市2009―2012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领导班子学法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集中学习;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举办法制培训班,做到学法计划、内容、师资、时间、效果“五落实”。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能力的考察和测试。
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考察时,要考察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对拟任重要行政执法岗位的领导干部,必要时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并将考察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
(三)逐步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
要逐步落实在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时,适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比重的制度。
对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测试。
(四)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教育,增强依法办事的观念和意识。
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制度,使每个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知识。
凡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都要进行培训,不参加培训和培训不合格者不予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要作为业务考核、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凡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在作出决策前,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要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要逐步扩大听证范围,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要规范听证程序,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公开合理,并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遴选听证代表。
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
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都要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认真采纳,采纳意见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八)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讨论要形成文字纪录。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在决策实施后的3个月内进行初步评价,在1年内进行总结性的评价。
评价可以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检查、效果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不断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十一)建立公开征集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制度。
逐步推行面向社会、部门参与、政府统筹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征集机制。
年度规章立法项目要通过市级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征集的规章立法项目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共同研究并组织论证,提出规章立法项目建议,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十二)建立立法草案项目组起草机制。
对跨部门、跨领域以及涉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立法项目,逐步推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立法草案项目组起草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十三)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制度。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草案,要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充分听取政府立法顾问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媒体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探索建立政府听取和采纳立法意见的说明制度,对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说明原因和依据。
(十四)建立经济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凡是政府经济立法项目,对拟采取的重大政策措施可能付出的经济社会成本以及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要做客观地分析和预测,对敏感的立法项目要有风险评估,并作为政府立法决策的依据。
(十五)建立政府立法项目后评估制度。
重大立法项目实施后,有关部门要跟踪调研,对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所付出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情况,所取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定期做出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立法项目的制定机关,需要修订和废止的建议及时修订和废止。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机制
(十六)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职权,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要有充分的调查研究,制定中要广泛听取意见,草案形成后要提交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
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凡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
对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都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七)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市、县(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十八)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
凡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标注有效期。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每次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九)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步伐。
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逐步以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为主组织实施。
探索解决乡镇政府执法权问题,明确授权或委托方式。
创新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办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问题。
(二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立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定期清理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行政审批事项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项目、要件、时限、收费和流程管理,逐步做到“大
厅以外”无审批。
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真正做到重大项目并联和无障碍审批。
调整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市和城区、开发区的事权,在此基础上做好向城区、开发区放权工作。
(二十一)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环节、步骤,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及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二十二)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外部监控机制。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改革行政执法方式,逐步推行“三段式”执法模式,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外,对一般违规者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只对拒不改正者依法处罚。
要完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行政告知、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回避、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行政执法时效制度,完善内部自控和外部监督机制。
(二十三)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每年都要围绕依法行政和软环境建设,加强对事关科学发展观落实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加强对关系项目建设和民生工作落实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个案的监督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明查暗访、个案监督等方式,加强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果。
(二十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委托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法制部门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委托执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每
3年清理一次。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者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清理整顿工作,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认真落实《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对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执法现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照相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十六)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对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的经费,各级政府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不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七)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要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二十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认真接受其他专门机关、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要完善市长公开电话、软环境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
举报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
政府法制部门和各执法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
对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在加强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重要作用。
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
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撤销或变更。
建立复议、信访、监察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的监督。
要依法建立健全市和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落实专门编制和人员,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要调剂配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编制和人员。
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一)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完善公开载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
七、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三十二)完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健全领导、监督、协调和落实机制,确保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落实。
(三十三)加强对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
各级政府和政府法制部门
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抓好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开展示范县(市)区和示范单位活动,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要以改革统揽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三十四)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研究制定长春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规范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并把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任免挂钩。
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
要合理分清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
县(市)、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因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五)加强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要逐步健全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经费保障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抓政府法制工作。
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政府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三十六)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市和县(市)、区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市政府各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依法行政情况。
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督促和支持
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并为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
(三十七)大力营造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浓厚氛围。
长春日报、长春广播电台、长春电视台和政府网站要通过办专栏、开专题、设专页等形式,加强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
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法制通讯员、信息员队伍,搞好经常性宣传,以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