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重大火灾隐患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政发〔20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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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重大火灾隐患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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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重大火灾隐患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汉政发〔201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重大火灾隐患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7日
汉中市重大火灾隐患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及《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公消〔2006〕194号)规定,结合汉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行政区划内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章判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二)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并经公安消防机构核查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确定。

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由市消防支队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

专家组由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的技术人员和消防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

第六条根据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要求,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七条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第三章整改
第八条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县级公安机关书面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整改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检察院、法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地方公安消防部门。

第九条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由专家组论证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市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条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被挂牌督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问题。

第十一条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

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单位需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被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在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按时限、要求整改完毕。

第十三条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或收到复查申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后,由公安机关7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摘牌,由所属消防机构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

对公安机关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第四章公告
第十七条重大火灾隐患公告由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可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重大火灾隐患适时进行公示曝光和跟踪报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八条对下列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养老院;
(三)宾馆、饭店、旅馆和营业性餐馆;
(四)礼堂、大型展览场馆、体育馆;
(五)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六)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
(七)生产、经营、销售、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场所。

第十九条重大火灾隐患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存在具体火灾隐患;
(三)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政府相关部门已依法采取何种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产停业。

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后仍未能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消除。

第二十二条在整改期限内,整改责任人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造成严重火灾后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专卷,保存期限五年。

专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卷内目录;
(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三)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会议记录、纪要;
(四)《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六)《复查意见书》或者其它法律文书;
(七)政府挂牌督办、摘牌的有关文件;
(八)行政处罚情况登记;
(九)相关的影像、文件等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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