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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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实现学校“强配置、国际化、高质量、大规模”的办学目标,贯彻“教学为本,质量立校”的办学宗旨和“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

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明确教师在各项教学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机械工程学院的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机械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师德修养
第一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本职工作,以培养既具有创新精神,又有理论基础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级技术应用型和高技能型人才为己任。

第二条勤于进取,精于业务。

坚持以教育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学客观规律,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

加强对本学科、本专业的有关知识、理论、研究方法的研究和探索,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及实践水平,力争成为“双师型”教师。

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善于协作,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热爱学生,教书育人。

在教学活动中把“育人”放在首位,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全面考核。

第四条严谨治学,积极提高自身多方面的文化基础知识修养、个人思想品格和道德修养。

诚信正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二章教学纪律
第五条教师应服从教务处、机械工程学院和教学系(教研室)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任何教师不得假借理由、寻找借口,不承担教学任务。

第六条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流派的学术见解,但不能有对学生教育不合适的政治立场、观点的分析和评价。

第七条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

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申报,填写《教师调(代)课申请单》,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八条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关闭通信工具,不得处理与上课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教师任课基本要求
第九条新教师开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研究生毕业的教师必须在老教师指导下,对拟开课程的有关辅助教学环节,包括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和生产实践等,严格训练每一个循环。

同时要写出全部讲稿,经教学系(教研室)试讲考核,教学效果良好。

(二)本科毕业的教师,必须在老教师的指导下,对拟开课程的有关辅助教学环节,严格训练两个循环以上,并写出全部讲稿,经教学系(教研室)试讲考核,教学效果良好。

(三)对于重要课程提倡实行开课见习制度,即新开课教师在老教师的指导下,做好每次课的备课笔记,在课前试讲,上课时老教师随堂听课。

符合上述基本要求者,可申请独立开课并填写讲课报告和开课申请单,经教学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并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十条教师开新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教师对本学科领域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作过相应的研究工作,并积累相当数量的参考资料。

(二)编写出全部讲稿或讲授提纲,经教学系(教研室)试讲考核通过,或已开过系列讲座,经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标准。

(三)开新课的教师要提前一学期向教学系(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试讲报告和开新课申请单,并由教学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并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承担主讲任务:
(一)经试讲考核,教学效果未能达到良好者。

(二)经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效果连续两个学期较差者(教学质量排名后10%)。

(三)连续两届学生中的多数(占总数60%以上)反映教学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措施者。

(四)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教师本人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第十二条一门课应由一位教师连贯主讲,一般不准多人分段讲授。

任课的主讲教师不得中途离开教学岗位,特殊情况需要离岗者,要安排好接替的主讲教师,要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各门课程在条件许可情况下都要编写课程学习指导书。

教材的选用必须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符合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

教材选定后,任课教师不得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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