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企业公司章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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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地址)。

第四条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详细列出公司经营范围,如:生产、销售、技术研发、咨询服务等)。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金额)元。

第七条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是指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并享有公司财产权益的人。

第九条股东的资格: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法人;
3. 其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 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股份;
3. 依照法律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 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股份;
6.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解散时的剩余财产;
7.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
2. 不得抽逃出资;
3.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第十六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召集和通知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董事会的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人数为(人数)人。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董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经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
4.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人数)名监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的职权:
1.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 检查公司财务;
3.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4.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
定制作。

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需要终止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五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

第三十八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份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取代原章程。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修订、解释和执行,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具体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详细列出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人数)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经营期限),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股东
第九条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包括: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包括: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章经理层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必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份数)份,由股东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注:以上内容仅为公司章程模板,具体条款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由投资者出资设立,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本章程旨在规范出资企业的组织与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出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出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出资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出资企业的住所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出资
第七条出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出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来源包括:
1. 出资人认缴的出资;
2. 法定公积金;
3. 资本公积;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出资人应当按照出资协议或出资合同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出资。

第十条出资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第十一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其价值,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出资人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出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包括:
1. 股东大会;
2. 董事会;
3. 监事会;
4. 经理层。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出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是出资企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监事会是出资企业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 检查公司财务;
3.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纠正;
4. 发现公司经营中存在严重问题,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5.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经营事项进行表决;
2. 获取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 分配公司利润;
4.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提出建议;
5. 依法转让其出资;
6.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按照出资协议或出资合同约定缴纳出资;
2.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3.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4.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三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二十四条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提交给股东。

第二十五条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出资企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出资企业的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一式____份,由出资企业董事会负责存档。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 出资协议或出资合同;
2. 出资人名单;
3. 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
4. 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注:以上内容为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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