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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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彭伟民先生为董事长、冷雪峰先生为副董事长。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选举彭伟民先生、李长碧女士、陈晓晖女士为公司战略委员会委员,彭伟民为主任委员;冷雪峰先生、陈耿先生、欧日华先生为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冷雪峰先生为主任委员;陈耿先生、胡雷冰先生、陈煦江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陈耿先生为主任委员;陈煦江先生、唐伟琰女士、冷雪峰先生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陈煦江先生为主任委员。

三、《关于聘请邱戎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聘请邱戎钊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四、《关于聘请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聘请崔丹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经公司总经理邱戎钊先生提名,聘请赖文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陈凤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对于以上议案,我们认为:选举和聘任上述人员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所选举和聘任人员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禁止任职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上述人员的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选举和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耿、李长碧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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