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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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
一、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制度
1. 严格遵守《暂行规定》要求,季报需于每季次月15日前提交,年报则需在下一年度首月月底前报至邢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 设立事故隐患整改统计表,由安环科负责详细登记,并于每月指定日期前提交至公司安环部进行审核。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分析、统计上报的责任制度,确保各项数据按时、准确上报,无遗漏。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机制的建设
1. 严格执行公司“三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明确各级责任,按照“谁检查、谁落实、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2. 安环部需每月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逐项核实并落实整改措施。
3. 鼓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广泛监督,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进一言、献一计”活动,共同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度的制定
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隐患排查责任制度,旨在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及公司的生命财产安全。
1. 厂长(部长)应全面负责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安全管理人员需协助厂长(部长)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并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3. 车间主任及班组长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
为鼓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奖惩制度。
对于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的个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的建立
为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的充足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将从安全费用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隐患治理工作,并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2024年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二)
一、事故隐患报告与统计制度
1. 各类事故隐患的报告需在下一年的首月月底前提交至邢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 为有效管理事故隐患,特建立事故隐患整改统计表,由安环科负责定期登记,并于每月固定日期前提交至公司安环部。
3.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分析制度,确保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机制
1. 遵循公司“三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各级责任,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按照“谁检查、谁落实、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具体化。
2. 安环部需按月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定期检查,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进行逐项核实与落实,同时严格执行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进一言、献一计”活动,广泛征集职工意见与建议。
三、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度
为构建长效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责任制度:
1. 厂长(部长)职责
全面负责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会议,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与措施,明确治理目标与任务。
确保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的投入,加速隐患整改进程。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事故隐患危险源评估会议,并按时提交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2.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协助厂长(部长)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其负有直接责任。
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会议决议,监督各车间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协助厂长(部长)召开相关会议。
3. 车间主任职责
对本车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责。
严格执行厂部下达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按时完成整改计划。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汇总隐患情况并制定整改措施。
定期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分析会,总结经验并制定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主任跟班制度,确保生产安全与隐患排查工作的持续进行。
4. 班组长职责
贯彻执行厂部与车间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对本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组织班前会议,强化员工隐患意识与治理责任。
负责班组生产大检查,确保当班生产无隐患。
四、事故隐患报告与奖惩制度
1. 为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建立奖惩制度以激励与约束相关人员。
2. 对在隐患排查治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包括记功、晋级、荣誉称号及奖金等。
3. 对违反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影响整改工程质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 从安全费用中划拨一定比例(具体比例需明确)专项用于安全生产隐患治理。
2. 公司财务部应对隐患治理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 资金使用需编制计划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遵循公司财务制度。
4. 对重大隐患整改资金进行可行性评估与论证,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5. 财务部需按月统计汇总资金使用情况,安环部则负责监督隐患治理资金的合理使用。
2024年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三)
(一)关于设施安全间距及液体储存与装卸标准的遵循问题
1. 仓库及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未能达到相关标准与规定要求。
2. 甲、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依据规范设置阻火器与呼吸阀;甲、乙类液体的卸车方式若采用喷溅式或进液管未能充分伸至罐底,均视为不符合规定。
(二)关于特定介质储存区及特种设备的管理缺失
3. 液氨储存区缺乏针对泄漏后的吸收与破坏措施。
4. 硫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照规定设置防护围堰。
5.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未依法取得并展示使用登记证;存在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进行检修(或停用)的情况。
6. 上述特种设备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
7. 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三)电力装置与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不达标
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包括电机、灯具、开关等)未达防爆标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相关规定。
9. 该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安全部、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同样未能满足防爆要求。
(四)防雷与静电接地设施的缺失与不足
10. 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防雷检测未达标。
11. 上述区域内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静电检测不符合要求。
(五)消防设施的配置与管理问题
12. 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消防双电源配置不符合标准;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未达到规定要求。
13. 生产装置区、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或小型灭火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相关标准。
(六)消防道路与隐患排查治理的规范化要求
14. 厂内消防道路(包括环行通道、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未达到相关标准。
15. 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需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项目、时间、人员、经费及整改措施明确。
根据隐患性质,分别由公司或车间负责整改,并及时跟踪验证整改结果。
对于难以立即排除的重大隐患,应采取有效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上报相关部门。
(七)重大隐患项目的档案管理与治理流程
16. 公司应建立重大隐患项目档案,内容涵盖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评审意见、隐患治理方案(含资金概预算)、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等。
17. 公司总经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排查,并及时组织评估与治理。
治理方案需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方法、措施、经费、物资、时限、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对于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治理结束后,应及时申请验收,并对拖延不改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024年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四)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以下不符合标准或规定要求的情况:
(1) 房屋、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未达到相关标准与规定;
(2) 甲、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规定配置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甲、乙类液体的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入罐底的距离不足;
(3) 液氨储存区缺乏泄漏后的吸收与破坏措施;硫酸等强腐蚀性介质的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
(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存在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进行检修(停用)的情况;
(5)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
(6) 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如电机、灯具、开关等)不具备防爆功能,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相关标准与规定;
(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安全部、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未能达到防爆要求;
(9) 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确保其符合要求;
(10) 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确保其符合要求;
(11) 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未按标准配置消防双电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
(12) 生产装置区、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相关标准与规定;
(13) 厂内的消防道路(包括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相关标准与规定;
(14) 存在其他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
6. 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各级检查组织与人员需对查出的隐患进行逐项原因分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项目、时间、人员、经费及整改措施明确。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公司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厂部统一管理,并交由相关车间主任签收负责处理。
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各整改部门需及时采取措施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完成的通知书返回签发部门,由签发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验证。
对于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隐患,应及时反馈给厂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与监控措施。
隐患整改完成后,公司总经理需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落实,并由公司安全员汇总存档。
对于重大隐患项目,需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7. 重大隐患项目档案
公司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全面涵盖:
(1) 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 评审意见;
(3) 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等详细情况;
(4) 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 竣工验收报告;
(6) 备案文件。
8. 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报告、监控与治理
公司总经理需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具体职责包括:
(1) 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排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 安全员负责建立并管理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台帐,同时组织、协调并参与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项目的措施制定、实施与验收等工作;
(3) 公司总经理需全面组织公司隐患排查工作,并按照省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评估,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该报告书应详细阐述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与程度,以及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经评估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司需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治理方案;
(4) 治理方案应明确治理目标与任务、采取的方法与措施、经费与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与人员、治理的时限与要求,以及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等内容;
(5) 如发现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需在发现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如15日内),将评估报告与治理方案上报县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2024年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五)关于应急物资设备配备与维护,以及施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应急物资设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需得到妥善管理,确保其随时可用。
二、施工班组应定期巡查安全事故隐患,记录自查自纠及销号情况,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与处理。
三、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并妥善处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聚焦于防范脚手架、起重机械事故及规范安全防护用品使用。
主要内容包括:
一、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需经过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程序。
二、起重机械需进行备案登记,并严格遵守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规定。
三、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检测、使用需符合相关标准。
第九条: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实现“五落实”,即方案、材料、资金、进度、责任均需得到明确落实。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则需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方法、措施、经费、物资、时限、责任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若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应立即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受威胁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必要时停工或停用相关设备。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无法立即排除的隐患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限期解决。
对无防范措施的单位,南(北)区指挥部和监理单位将坚决予以停工整改。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
每月及重要节日、活动前需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并按等级登记建立信息
台帐。
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需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相关单位审核验收。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需及时警示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
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需共同确定整改责任人并跟踪督办整改情况。
整改结束后需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南(北)区指挥部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需每月向监理单位提交上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专题报告,经审核后报南(北)区指挥部。
第十五条:南(北)区指挥部及监理单位需定期对施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上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阶段性工作。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需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参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价规程》中的检查表格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4年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六)关于应急物资设备配备与维护状况,以及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正式表述如下:
一、应急物资设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需得到严格监控,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二、施工班组需定期进行安全事故隐患的巡查,记录自查自纠及隐患销号情况,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三、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并妥善处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以防范脚手架、起重机械事故及规范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为重点,具体涵盖以下内容:
一、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需经过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及验收等程序,确保安全可行。
二、起重机械需进行备案登记,并严格遵守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及维修保养等规定。
三、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检测及使用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其有效性。
第九条: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实现“五落实”,即方案、材料、资金、进度及责任均需明确并落实到位。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则需制定并实施详细的隐患治理方案,该方案应包含治理目标、任务、方法、措施、经费物资保障、治理机构及人员、时限要求、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若隐患排除前或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域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并视情况停工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无法立即排除的隐患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
对于无防范措施的隐患单位,南(北)区指挥部及监理单位将坚决予以停工整改。
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建设、自查自纠、报告提交及检查监督等流程和要求,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本制度的附则及执行与解释权归属,为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2024年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七)
1. 混合贮存现象存在;
2. 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进行单独存放。
(10)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在设置防火堤方面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及其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相关标准与规定;罐区布局(包括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亦不符合标准;罐区专用泵(或泵房)错误地布置在防火堤内,或其与装卸设施同罐区的安全间距未达标准;
(11) 甲、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规范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采用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入罐底距离不足;
(12) 液氨储存区缺乏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硫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要求设置防护围堰;
(1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未依法取得使用登记证;存在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进行检修(或停用)的情况;
(1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
(15) 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1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未达防爆标准,或防爆等级及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
(1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生产辅助房间(如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安全部、更衣室等)的电气设备不满足防爆要求;
(18) 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进行检测以确保符合要求;
(19) 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进行检测以确保符合要求;
(20) 消防灭火系统(如水、泡沫、蒸汽等)设置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未达到要求;
(21) 生产装置区、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或小型灭火器材设置不符合标准,包括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
(22) 厂内消防道路(如环行通道、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等)不符合标准规定;
(23) 存在其他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
6. 隐患的排查治理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应对查出的隐患进行逐项原因分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确保项目、时间、人员、经费、整改措施五明确。
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厂部统一管理,车间整改的由车间主任签收并负责处理。
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迅速落实整
改,完成后及时反馈。
难以立即整改的隐患应反馈至厂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整改完成后,公司总经理应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并由公司安全员汇总存档。
重大隐患项目需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7. 重大隐患项目档案
公司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全面,包括但不限于: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评审意见、隐患治理方案(含资金概预算)、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文件等。
8.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
公司总经理应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安全员负责建立并管理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台账,参与整改项目的措施制定、实施、验收等工作。
公司总经理应组织全面隐患排查,并按规定及时组织评估,编制评估报告书,明确隐患类别、等级、影响范围、程度及监控、治理措施和期限。
评估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应依据评估报告书制定治理方案,并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治理结束后,公司应及时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对拖延整改重大隐患项目的责任负责人,公司将依据奖惩制度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