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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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的起源
律师制度的最早萌芽,出现在公元前的古罗马。

公元前4——6世纪,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由于交通便利和民-主共和等自然因素与政治因素的影响,古罗马的商品经济十分繁荣,贸易往来频繁,贸易程式繁杂,加上古罗马法律纷杂琐碎,不为一般人所熟悉,因此“代理人”、“代言人”,在古罗马共和国开始出现,并逐渐发展。

随着古罗马法律的演进,职业法学家兴起,辩护制度逐渐为法律所承认。

《十二铜表法》正式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

古罗马的诉讼形式,是辩论式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法官处于第三者的地位,当事人之间就各自掌握的证据自由地辩论,法官根据双方辩论的结果做出裁判。

这种诉讼结构,相比纠问式的诉讼,更有利于律师的出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日益增多,有些诉讼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委托亲属或朋友代其诉讼。

这种情况日渐增多,相沿成习。

公元前三世纪,古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

同时,还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于是,“职业律师”正式出现了。

以后,各国在效法古罗马律师制度的基础上,各自建立了自己的律师制度。

中国的律师制度,始于清末。

清末之前的中国古代,没有律师,只有讼师。

中国古代的讼师,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

1840年鸦片战争,英国用炮舰打开了清朝“闭关锁国”的大门,在租界取得了治外法权,随后,法国、俄罗斯、意大利等帝国主义也以武力胁迫清朝签订条约,取得租界以及租界上的治外法权。

从此,外国的律师陆续来到了中国。

当时在上海、天津等租界,有大量的外国律师活动。

中国土地上的律师活动,在一定意义上,是随着帝国主义的炮舰政策打进中国的,外国律师在当时的中国活动范围比较广。

1895年甲午战争,清朝战败求和,派李鸿章出使日本签订《马关条约》。

李鸿章鉴于条约涉及国际法,于是聘请一位长期在中国活动的美国律师作为其法律顾问。

中国之所以没有自己的律师,是因为中国长期是封建专制的王朝统治,虽然统治者换了一茬又一茬,但封建专制的统治架构,并没有丝毫的改变,在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和“罢黩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制度下,中国没有现代律师发展的土壤。

中国的律师制度是从西方引进的,最早在中国境内外国租界上,从事律师活动的是外国律师。

律师在中国的最早活动,对中国而言,是带有很多耻辱的。

中国真正的律师制度,是清末修律。

清朝的法律大臣沈家本在1906年主持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于1910年颁布。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可
以聘请律师辩护,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理,该法还规定了律师的组织和资格。

所以说,真正的律师制度在中国有据可查的,应该是清末。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颁布的第二年——1911年,爆发了辛亥革命,清朝被推翻了。

民-国政府建立以后,在清末修律的基础上沿袭了律师制度,律师制度在中国基本上确立下来,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就发展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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