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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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经信发〔2011〕130号
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充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步伐,推动企业尽快形成适应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要求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南充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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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充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抄送: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

南充市经信委办公室2011年8月19日印
(共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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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南充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南充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引导行业重点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南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充市经信委”)负责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审核和考核评价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宗旨、性质和主要职能
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的宗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企业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方针,在企业内部建立市场、科研、生产一体化的技术进步机制,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增强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提高企业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的性质: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隶属于企业的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

其经费由企业提供,技术中心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

第六条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四)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
(五)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
(六)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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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自身的行为。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在技术开发和研究工作方面有基础,在研究开发的人才、手段和科技成果等方面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优势,并具备其它基本条件的工业企业,优先支持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一般可在企业原有研究院、所、室、部的基础上改建重组,但不能把原有的企业研究院所等同于技术中心,也不能简单地拼凑为技术中心。

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尽快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开发或产品开发机构。

第九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技术开发机构、有较强科技力量的组织或高级科技开发和管理人才进入企业技术中心,积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制实行企业厂长(总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在中心内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研究所(室)主任
或课题组长负责的分层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技术中心主任由企业法人代表担任,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真正做到有职有责有权。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的机构设置根据企业科研、技术开发、市场要求和生产需要而定,可设立专业研究所或专业研究室、产品设计室、工程部、信息标准室、中试基地、新产品推广部等机构。

第十三条企业技术中心可设立专家委员会,由企业及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其主要功能是进行技术开发的审题、立项,对项目进行中间评估,参与项目的验收等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技术中心要建立人人参与竞争的科技开发激励机制。

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实行“优胜劣汰”;人员按课题需要动态组合,合理配置;分配与实绩挂钩。

第十五条企业技术中心建立技术保密制度。

凡参与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掌握关键技术成果的人员,不准向外透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调离企业技术中心的人员,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向外透露本企业的技术秘密。

否则,企业可通过行政与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积极主动性是建设好技术中心的关键。

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绩显著的企业主要领导人,由上级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的,则视其程度,可给予批评,甚至停止技术中心享受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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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建立业务培训制度,重视人才的培养和提高。

专业科技人员每年业务进修时间为一个月。

并根据企业发展方向,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创造外出交流、考察、合作研究等条件。

第十八条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各类专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完成任务好或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企业应分别给予奖励,包括记功、嘉奖、升职、提级、提薪、重奖等;对侵犯本企业技术经济权益,表现不好,长期不出成果的人员,给予必要的惩罚,甚至下岗、解聘。

第五章认定
第十九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30日。

第二十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产品品种、质量、技术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在本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在经济上企业对技术中心的建立、完善和正常运行具有实际承受能力。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技术中心的宗旨、性质、主要职能、组织、管理等要符合上述要求,并逐步规范制度化。

(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比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近两年技术研发经费投入大于销售收入的1.5%,并逐年有所增长。

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人员有一定比例和结构层次,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5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40%。

(八)企业要有明确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中长期开发目标、发展规划及措施,要形成新产品开发、新产品投产和新产品规模生产三个不断滚动发展的阶梯,保持新产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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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率在同行业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第六章申请、审核、奖励
第二十一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审核工作,采取企业申请,专家评审,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各县(市、区)经信局初审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经信委。

第二十三条市经信委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对申报企业及其技术中心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经审查合格的技术中心,由南充市人民政府对认定为“南充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的企业授牌授证。

第二十五条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南充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认定当年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章评价
第二十六条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经信局,各县(市、区)经信局初审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经信委。

评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3)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市经信委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经评价优秀的企业,具有由市经信委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并在资金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者,收回认定证书。

第二十九条被审核单位在申报认定或考核评价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或收回其认定证书,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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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南充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提纲
一、企业(集团)概况
1.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详细通讯地址,中心主任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企业职工人数、专职从事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数、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
3.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4.近三年(含当年预计)主要经济指标,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上交所得税额、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新产品产值率等。

二、现有技术开发机构状况
1.现有技术开发机构活动的主要领域及优势,近三年来取得的主要成果及其经济效益;
2.现有技术开发机构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人员编制数、技术素质状况、主要技术带头人概况、对科技人员主要的激励措施;
4.技术开发经费来源渠道及近两年支出构成情况;
5.主要技术开发手段、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及净值;
6.现有技术开发机构信息化建设情况。

7.现有技术开发机构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
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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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技术中心认定的理由
1.技术中心定位、作用与认识;
2.现有技术开发机构存在的问题;
3.行业或技术发展或市场竞争与技术中心建设的影响评估;
4.其他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四、技术中心组建与运行方案
1.技术中心组织结构(附框图)、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方案;
2.技术中心主要的研究与开发方向、规划与近期(1-2年)目标等;
3.技术中心主要研究与开发方式、主要合作伙伴;
4.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方案及人才激励机制措施;
5.技术中心研发经费来源与保障措施;
6.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方案。

附件2:
《南充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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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T-1)年指上一次评价的报告年度。

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年月日(企业盖章)
指标解释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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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上一次评价的报告年度。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术改造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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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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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1)直接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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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技术中心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从事技术开发活动的实际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50%以上得技术开发人员。

19.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企业技术中心高中级技术人员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拥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以及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数。

23.企业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4.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5.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26.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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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27.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28.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

29.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数。

30.获国家、省、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企业获得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附件3:
《南充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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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组织结构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四、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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