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林局关于完善水域养殖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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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林局关于完善水域养
殖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5.24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林局
关于完善水域养殖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农林局《关于完善水域养殖证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完善水域养殖证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农林局2004年5月)
为了认真贯彻《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
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1号)的有关精神,现结合我市水域养殖生产及管理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方便渔民、有利发展”的原则,以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有效管理和切实保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增强水产业综合竞争力为目标,适应发展“都市型水产业”高效、创汇、生态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养殖证制度为核心
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编制养殖规划
各地要对辖区内水域的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并做图标志,建立档案资料,绘制养殖水面现状分布图,在此基础上,搞好养殖规划的编
制。

(一)各地要根据规划区域内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养殖规划布局。

养殖规划应符合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和水域利用总体规划及农业、渔业区划的要求,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凡具备条件的,应先规划后发证;对已用作养殖的水域,规划工作可与养殖证发放工作同时进行。

(二)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将适于养殖的水域确定养殖使用功能;对已用作养殖的水域,应兼顾水域规划功能和养殖实际情况并将其纳入养殖规划。

要保障专业养殖渔民和江、湖专业捕捞渔民转产维持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养
殖水域。

(三)要妥善处理好水产养殖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实行开发与保护相结合。

水产养殖生产应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使养殖水域发挥最佳效益。

(四)各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水产养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市级养殖规划在市(县)、区级养殖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三、做好养殖证核发工作
(一)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

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凡利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简称养殖证)。

1.全民所有的水域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水域养殖
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水产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土
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的基本用途。

(二)对适于养殖的水域,应确定养殖使用功能。

但对已颁布的航道、泄洪通道、港口、军事重地及水生动物产卵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政府明确规定不能养殖的区域、管辖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区域,一律不发养殖证。

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时,发证机关可终止该水域的养殖使用,对该水域的养殖户应
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建立水产种苗生产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基地等,
必须先领取养殖证。

(三)申领、核发养殖证的具体程序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渔业法》和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订。

(四)核发养殖证中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养殖证核发及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养殖证主管机关,也是养殖证发放的批准机关。

市政府成立无锡市完善水域养殖证制度
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林、计划、财政、国土、规划、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

各县级市、区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养殖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

同时,要切实落
实工作经费,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工作。

完善水域养殖证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与广大水产养殖生产者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

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动员和部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渠道、
方式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大工作力度。

全市完善水域养殖证制度中核发养殖证的有关工作要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

因此,各地必须在宣传发动、开展调查、编制规划、核发证件、汇总上报等各个方面切实抓紧抓好。

各县级市、区在工作推进中,可以选择有关镇、村或单位先行试点,积累经验,以点带面,有序推进。

(四)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和协调。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养殖规划的编制和水域养殖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计划、财政、国土、规划、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渔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共同把我市完善水域养殖
证制度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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