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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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缴款书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公布日期】
•【字号】内税计字[1993]754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税计字[1993]75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税制改革在我区顺利实施,按照新税制的要求,现将缴款书的具体使用办法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出口产品税收的缴款书不变,在新的缴款书未到之前,在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加盖戳记代替使用。

二、缴款书“预算科目”栏,尤其是新开征的税种,必须严格按预算收入科目和规定的预算级别填写清楚,交由纳税人自行填开的,税务机关应事先在这几栏中加盖明显戳记。

三、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抵免税款、个人所得税的已缴和抵免税款及速算扣除数在原缴款书“计税总值或计税营业额”下面第二或第三格中填列。

四、中央地方共享的增值税、填写缴款书时,在预算级次栏中注明“中央75%、地方25%”,各征收局必须填制一张缴款书,由金库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划
转中央地方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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