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物权的法律规定包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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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物权是法律对物进行支配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明确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变更、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物权法》的角度,对事实物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事实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1. 概念
事实物权,是指不依赖于法律行为而存在的物权,包括自然物权和准物权。

自然物权是指基于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权,如水流、森林等;准物权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法律行为,但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留置权、质权等。

2. 特征
(1)客观性:事实物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其存在具有客观性。

(2)法定性:事实物权的内容、范围和效力由法律规定。

(3)不可撤销性:事实物权一旦成立,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
不能撤销。

(4)具有相对性:事实物权只在特定的范围内对他人产生效力。

三、事实物权的法律规定
1. 所有权
(1)所有权取得: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所有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①原始取得,如先占、添附、无主物取得等;②继受取得,如赠与、继承、买卖等。

(2)所有权内容: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3)所有权保护:根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2. 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种类:用益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2)用益物权取得:用益物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①原始取得,如依法登记、设立等;②继受取得,如转让、赠与等。

(3)用益物权内容:用益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

(4)用益物权保护:根据《物权法》第40条规定,用益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 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种类: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2)担保物权设立:担保物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立:①抵押权,以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作为抵押物;②质权,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押物;③留置权,基于债务关系产生的留置权。

(3)担保物权内容:担保物权包括占有、优先受偿两项权能。

(4)担保物权保护:根据《物权法》第54条规定,担保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 自然物权
(1)自然物权种类:自然物权包括水流、森林、草原、矿藏等。

(2)自然物权取得:自然物权由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协商。

(3)自然物权内容:自然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

(4)自然物权保护:根据《物权法》第56条规定,自然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5. 准物权
(1)准物权种类:准物权包括留置权、质权等。

(2)准物权设立:准物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立:①留置权,基于债务关系产生的留置权;②质权,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押物。

(3)准物权内容:准物权包括占有、优先受偿两项权能。

(4)准物权保护:根据《物权法》第60条规定,准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结论
事实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在我国《物权法》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通过对事实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法律规定进行阐述,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和运用事实物权。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当依法行使和维护事实物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2篇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即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人的侵害。

2. 物权具有排他性,即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类型的物权。

3. 物权具有追及力,即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归还其占有的物。

4. 物权具有公示性,即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公告。

(二)物权的特征
1. 物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物权权利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 物权的设立具有法律性。

物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 物权的效力具有优先性。

在同一物上,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

二、事实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事实物权的概念
事实物权是指基于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物权,主要包括基于法律行为(如赠与、买卖等)和基于法律事件(如继承、征收等)而发生的物权。

(二)事实物权的特征
1. 事实物权具有法定性。

事实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事实物权具有公示性。

事实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公告。

3. 事实物权具有追及力。

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归还其占有的物。

4. 事实物权具有优先性。

在同一物上,事实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

三、事实物权的法律规定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
1.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

3.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
金的合同。

4. 借贷合同: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将货币或者有价证券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到期
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基于法律事件的物权
1. 继承:继承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2. 征收: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

3.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直至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事实物权的保护
1. 物权人享有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

当他人侵犯其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
财产。

2. 物权人享有排除妨害的权利。

当他人侵犯其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3. 物权人享有恢复原状的权利。

当他人侵犯其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4. 物权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

当他人侵犯其物权造成损失时,物权人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事实物权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明确了事实物权的概念、特征、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

在现实生活中,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物权的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所有权
第四条【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第五条【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六条【所有权的行使】
权利人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共有】
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共有的,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八条【共有物的管理】
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管理,共同承担费用。

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九条【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十条【用益物权的设立】
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用益物权的行使】
权利人行使用益物权,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三)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在他人土地上设立的权利。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承包他人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四章担保物权
第十六条【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因担保债务的履行,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有权占有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留置该动产的权利。

第五章事实物权
第二十条【事实物权的概念】
事实物权是指权利人因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或者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一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事实物权的设立】
事实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规定;
(二)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条【事实物权的行使】
权利人行使事实物权,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三)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第二十三条【善意取得】
因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或者法律规定取得物权的,善意取得该物权。

善意取得是指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其取得物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取得该物权的。

第二十四条【时效取得】
权利人因时效取得物权的,自取得之日起,享有该物权。

时效取得是指权利人因时效完成,依法取得物权的。

第二十五条【共有关系中的事实物权】
共有人之间,因共有关系产生的权利,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中的事实物权】
用益物权人因用益物权产生的权利,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担保物权中的事实物权】
担保物权人因担保物权产生的权利,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物权的保护方式】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
(一)请求确认权利;
(二)请求恢复原状;
(三)请求排除妨碍;
(四)请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诉讼时效】
物权的保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三十条【物权登记】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解释】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事实行为”,是指不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三)“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权利人取得物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事实物权的法律规定的一个概述。

由于篇幅限制,这里仅对法律条文进行了简要的解读,实际应用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理解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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