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年审手续时有哪些文件需要做中国驻外使馆的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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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年审手续时有哪些文件需要做中国驻外使馆的认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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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年审手续时有哪些文件需要做中国驻外使馆的认证手续?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同时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日本、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日本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日本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2011年之前,对于代表处登记注册要求办理公证认证的要求还不是很严格,自从2011年3月开始实行的最新外资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在设立及变更时都需要提供公证认证,而且注册
设立时提供的文件更多。

日本代表处公证认证的基本程序:
对于公文书,即在法务局市区政府等日本的官公署发行的文书,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薄副本)户口副本等在于公文时:
第一步,从法务局、市区政府等部门取得;
第二步,送日本外务省认证。

第三步,送中国驻日本大使馆认证。

年检及延期时需要提供存续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关于主体资格认证文件有效期的问题,是客户经常闻到的问题,通常国外的公证认证文件上面没有标明有效期,这都由国内使用部门来认定,通常来说在半年到一年之内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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