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立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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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立法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6.11.20
•【字号】鲁府法发[2006]29号
•【施行日期】2006.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立法工作指
导意见》的通知
(鲁府法发[2006]29号)
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省政府立法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全省政府立法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三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我省依法行政“四五”规划,对政府立法工作进行认真回顾,客观总结成绩,深刻查找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下步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和济南、青岛、淄博三个较大的市政府紧紧围绕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大局,密切结合本地实际,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制定颁布了一批政府规章。
这些法规、规章,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政府立法工作的基本经验和做法是:注重将立法工作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衔接,使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相适应;注重立足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在法制统一原则下努力进行制度创新;注重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采取调查研究和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以及利用报刊、网络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注重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使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基本保持统一;注重“立、改、废”相结合,使立法工作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注重制定和实施立法计划,保证立法工作稳步有序地向前推进。
必须清醒认识到,政府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发展形势的要求和先进省市相比,仍然有不小的差距。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立法工作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快速反应不到位,领导关注和社会急需的某些立法项目未能及时制定出来。
--民主立法的程度不够高,征求意见的范围较窄,方式较为单一,立法反馈和处理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制度创新深度不够,前瞻性不强,未能充分反映市场调节、群众自治、行业自律优先的内在要求。
--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把握实际情况不够透彻准确,个别立法项目的地方特色不浓、操作性不强。
--立法计划存在“拼盘”现象,缺乏整体设计,贴近全局和中心不够紧密,运作不够灵活。
--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配置不够科学合理,有的立法项目对行政权力和公民义务规定的多而细,对行政责任和公民权利规定的少而原则。
上述问题制约着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并不同程度地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二
在新的历史时期,政府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紧迫,任务十分艰巨。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正在发生深刻变革。
立法工作如何适应这种变革,巩固发展改革成果,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并将党和政府确立的新的施政理念转化为制度规范,已经摆在我们面前。
因此,必须对立法工作进行全面改进,并在思想观念、运行程序和操作方式上予以调整。
政府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我省依法行政“四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着力搞好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努力实现合法性、民主性、科学性、可行性的高度统一,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使立法工作与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政府立法工作应当把握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严格遵守法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不越权,不抵触,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严格遵循和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坚持民主立法和立法为民,尊重人民群众意愿,充分反映社情民意;一切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立、改、废”有机结合,保证法规、规章之间和谐统一。
三
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总体思路是:立足实际、反映规律、积极创新、引领发展、突出重点、力求特色。
具体措施包括以下若干方面:--解放思想,力求创新。
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克服陈旧思想和落后观念,树立新思维、新理念,积极拓展新思路、新视野,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并在科学分析、论证和归纳的基础上找出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
每一个立法项目,都必须体现创新的理念,确立创新的思路,提出创新的措施,以创新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贴近中心,科学立项。
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题立项。
凡是那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贴近中心工作的立法项目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应当尽早尽快立项。
逐步改变政府部门提报立法项目的单一模式,疏通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以及基层政府参与选项、立项的渠道。
政府立法计划应当既有权威性又有灵活性,并为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留出必要空间。
--突出立法重点,反映客观规律。
将依法行政“四五”规划确定的各项制度建设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并突出抓好决策体系、执行监督体系、责任追究体系和有关政府职能转变、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与完善、公共服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劳动保障、新农村建设、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立法。
立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自主调节的作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控,加大政府履行职责的应有责任,依法支持、保障并约束、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充分发挥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推进简约立法,突出地方特色。
按照精练、准确、管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体例完整与简约的关系,不追求体例的大而全,有几条就规定几条。
要将突出地方
特色和解决实际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生命加以认真对待,增强立法项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照搬照抄;国家尚未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要紧密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推进民主立法,扩大公众参与。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积极推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对每一个立法项目,都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重大立法项目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登报、立法听证、专家咨询、网络等形式征求全社会的意见。
立法项目的起草单位和审查部门应当对征求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依程序分别向政府书面报告和其他有关方面作出反馈。
--坚持集体讨论,严格审查把关。
对每一件法规、规章草案,都要实行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
建立起草和审查修改草案的集体讨论制度,讨论过程中要广泛发扬民主,不搞“一言堂”,自觉做到“八面树敌”。
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
--完善立法协调机制。
在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站在全局的高度来规范和处理涉及到的问题,并就争议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商、沟通。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站在公正立场上,批准矛盾的焦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对难以协调或者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
对有明确法律依据、经论证后认定其科学合理性或者经征求意见后多数人民群众赞成的内容,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主导性意见并说明理由,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对难以决定的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提请政府进行协调。
--建立法规、规章后评估制度。
法规、规章实施三至五年后,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对其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意见后报送制定机关。
重要立法项目的评估,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式。
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采用社会调查、定
量分析等方法,力求评估结果符合实际。
对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由政府法制机构根据起草单位的初步评估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反映情况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
--建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启动机制。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家法律实施情况、法规和规章后评估报告以及各方面意见,及时提出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决定草案。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决定草案进行通盘考虑,并适时列入立法计划。
对已过时的法律制度,起草单位未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决定草案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其尽快提出;拒绝提出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
--改革方式方法,加强立法调研。
政府法制机构和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所要规范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并积极采取联合调研、委托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社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方法,提高立法调研的效率和质量。
立法调研中,要注重广泛听取基层、管理相对人和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
对收集的意见,应认真进行分析、比较和论证,并作为重要的立法决策依据。
--严格立法程序,强化行政纪律。
法规、规章草案的立项、起草、会签、审查、协调、报审等各个环节,应当按照立法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议案,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常务会议的决定执行。
对法规草案仍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行政程序向本级政府或者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并由政府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向人大常委会反映。
对违反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建立法规、规章草案评价制度。
对起草部门报审的法规、规章草案文本,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保存备查。
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后,由政府法制机构对报审的草案和颁布后的文本进行比较、对照和评比,并形成评价意见。
评价意见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反馈,并作为考核部门法制工作的重要依据。
起草部门应当针对评价意见进行认真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以法制文化建设为突破口,打造精干立法队伍。
政府立法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精干队伍。
要按照时代发展要求,积极推进法制文化建设,努力培育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团结进取、廉洁高效的立法队伍。
进一步强化理论学习与研究,不仅要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与研究,还要努力强化政治、经济、历史、科技等其他理论知识的学习与研究,特别要强化先进理论、前沿理论的学习与研究。
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努力改变一些部门法制机构和工作人员相对薄弱的状况,夯实立法工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