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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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
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综发[2008]129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8.05
【实施日期】2008.08.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汇综发[2008]1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自2008年5月1日全国推广运行以来,总体运行平稳。
在此期间,为了保障外汇账户系统数据完整性,外汇局业务人员在投资系统中录入外商投资企业信息、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等信息后,还需通过企业档
案专岗柜台向外汇账户系统重复录入该类信息。
现系统已进入正常运行时期,为彻底解决重复录入问题,实现投资信息在其他业务系统的共享,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推广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