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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分析
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分析
人们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不同种类的商品及服务内容,商标是最主要的划分依据。

驰名商标同普通商标相比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仅代表了某一领域的自然属性,同时还能够对一定的社会属性进行表彰。

人们通过对驰名商标商品及服务的应用,还能够展现自身所代表的地位和身份。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巨大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因此对驰名商标的xx程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积极进行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一、驰名商标概述
(一)含义
“驰名商标” 于欧洲国家,二十世纪末,在《联合建议》中对驰名商标应用及保护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我国在不断进行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构建了《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指出了驰名商标的含义,即能够为我国人民所熟知并拥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然而,现阶段,我国学术领域仍然对驰名商标的含义拥有不同的看法,部分学者认为驰名商标除了被大众所熟知以外,还应当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还有部分学者认为驰名商标必须能够在市场中长期使用等。

本文在对驰名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认为驰名商标就是能够被我国大众广泛知晓的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中相关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要求商标必须注册,只是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高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二)特征
首先,较强的显著性。

驰名商标的这一特点还被称为区别性,即驰名商标在应用过程中,能够促使消费者更好的将商品同普通商品进行区分。

驰名商标的这
一特点越显著,则区别性越明显。

驰名商标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能够促使人们及时联想起该商标所代表的服务及商品质量,从而充分发挥驰名商标的区别性。

例如,当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看到“伊利”这一商标,便会联想到其所代表的牛奶产品。

其次,较高的知名度。

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商品通常比普通商品更广为人知。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就是该商标是否被我国广泛人民群众所知。

反之,在确定某商品是否拥有较强的知名度的过程中,也可以从其商标的角度进行判断。

驰名商标同普通商标相比,其所代表的产品能够在长时间内被人们所接受并自愿广泛传播,能够受到广泛的认可。

现阶段我国的“海尔”等驰名商标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

最后,较高的商业价值。

对于经营者而言,其生产的商品是否是驰名商标,对于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

而针对购买者而言,其认可的驰名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为自身带来更高标准的服务和质量,是其日常购买商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判断依据。

知名度高是驰名商标的主要特点,这也充分说明该商标拥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上曾指出,在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可以将其知名度作为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不足
(一)同类驰名商标并存现象严重
据有效调查数据显示,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的注册和认定过程中,相同发音或文字的商标较多,而这些商标是拥有不同使用者的。

例如,我国长城宽带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注册的商标名称与钢卷尺生产企业注册的商标同为“长城”。

在我国商标注册当中这类现象有很多,一样的驰名商标统一存在,不仅无法促使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更好的辨认商品和服务,同时也严重质疑我国商标注册和认定原则,更对保护驰名商标的措施及理念等内容产生了质疑。

(二)模糊的认定标准
我国相关部门为了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积极制定并颁发了《商标法》,其中明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应考虑的各项因素,然而并没有针对具体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例如,该法规中明确指出,驰名商标应当是大众熟知的商标,然而针对熟知程度却并没有进行详细描述,如熟知的范围及人数等。

同时,该法规当中还明确指出商标应当拥有较长的使用时间,而这一时间应当持续多久也没有明确给出等。

这充分说明,我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还存在认定标准模糊等缺陷,这一缺陷导致我国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无法有效实施。

(三)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不明确
我国为了加大驰名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制定并实施了《商标法》,其中明确规定,出于模仿、复制等角度注册的商标会对公众造成误导,是对驰名商标持有者利益的一种损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这一规定来看,现阶段我国在保护驰名商标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范围还不够明确。

因为这一规定当中,对误导公众的程度等细节没有进行详细描述,例如,误导可以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对商品的出处产生了误解,也可以是对商品购买和应用过程中服务及质量等产生了误解。

在这种情况下,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指出,如果驰名商标应用过程中,对消费者利益及商标所有人利益造成了损害,则应当受到严厉惩处。

三、加强驰名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
(一)防御商标的有效应用
我国相关保护法明确规定,驰名商标一经注册,便不可以在其他领域当中对
该名称为主的驰名商标进行注册,从而有效实现跨类保护,提升驰名商标保护力度。

然而,在实际当中,我国现阶段相同驰名商标同时存在的现象十分严重,如“苹果”作为驰名商标,既可以代表计算机领域相关内容,也可以代表服装领域的知名品牌。

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同一驰名商标拥有多个使用者,也就造成不明确的权利界限,严重违反了我国跨类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在实施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使用了分类模式,即在注册过程中,首先对商品的性质及类别进行划分,从而分类实施保护措施。

而商家在注册驰名商标过程中,并没有较强的驰名商标保护意识,通常只针对商品的类别选择注册,造成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力度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及时扭转多种驰名商标共存的现象,商家在注册驰名商标的过程中,还应当及时对防御商标进行注册。

防御商标在应用过程中,能够有效阻止其他商家在不同领域经营过程中应用同自身驰名商标相同的Logo或名称。

从国外驰名商标发展的经历来看,这一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减少其他商家或商品利用该商标获得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现阶段,我国在加强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应当大力鼓励商家注册防御商标,提升驰名商标应用过程中的排他性,严禁其他领域或经营者对同名商标进行利用。

现阶段,在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过程中,防御商标制度势在必行。

(二)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明确商品知名程度,我国在积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该商标被人民大众所知晓的程度。

而这一程度的判断标准现阶段还不够明确,同时我国现阶段拥有相对广泛的商标主体,因此拥有相对混乱的认定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在严格遵守《商标法》的基础上,积
极进行广泛的民意调查。

在法国等国,就积极实施了这一措施,当地人认为,只要某一品牌在应用过程中,能够被百分之二十的人所知晓,便可以称该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

我国应积极借鉴这一驰名商标认定模式,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等特点,本文在积极研究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过程中,认为我国只要拥有最低百分之三十的人群能够知晓某一品牌,便可以将其认定为知名品牌。

同时,现阶段,我国在积极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建立了无形资产评价体系,因此将这一体系同商标的知晓程度进行结合,是提高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重要措施。

(三)严禁在广告和包装中应用“驰名商标”等字样
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被破坏的现象相对严重,为了加大保护力度,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广告和包装中应用“驰名商标”等字样。

驰名商标在应用过程中,对其的认定是针对相关侵权行为而言的,认定最终结果可以作为日后驰名商标使用的有力依据,而这一认定不能够促使驰名商标拥有其他一切法律含义。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商标尽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并不代表其将永久性驰名,而很多商标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但是并没有经过认定,因此这同样也是驰名商标。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多种客观影响因素。

现阶段,部分商家为了提升自身产品销售量和市场竞争力,在商品上应用“驰名商标”等字样,从本质上来看,这一做法属于不正当行为,是对其他普通商标或未经认定商标的一种侵害。

对于消费者而言,其购物过程中,更加注重自身对某一商标的了解程度,并不会因为某商品刻上了“驰名商标”等字样就会购买。

因此,新时期,在积极规范驰名商标应用行为,对其进行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应严禁在广告和包装中应用“驰名商标”等字样。

四、结论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加快,驰名商标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加强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驰名商标如果超出了应用范围,将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不利于我国进行长期经济建设。

现阶段,在加大驰名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过程中,不仅应及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还应当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并严禁在广告和包装中应用“驰名商标”等字样,对驰名商标的使用行为进行规范,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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