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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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8.10.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
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玉林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玉林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187号)精神,深刻吸取广东深圳龙岗区舞王俱乐部“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和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十一”黄金周、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大庆、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第五届“玉博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
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政府领导、部
门联动、单位整改、落实责任”的工作原则,摸清全市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情况,坚决杜绝无证经营,彻底整治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确保全市人员密集场所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玉林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分别由玉林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及其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联系电话:139****6189,传真:2667126。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码头、车站等生产经营场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单位。
(二)整治重点。
一是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单位。
对证照不全或无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违规经营的歌舞厅、俱乐部等休闲娱乐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予以查封、取缔。
二是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全面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
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公众聚集场所凡是采用易燃有毒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停业整改;人员密集场所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整治内容。
四、整治时间、步骤和措施
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动员部署、企业自查,隐患排查整改,检查验收。
(一)动员部署,企业自查(9月25日至10月15日)。
各县(市、区)根据整治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由政府负责人任组长,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商务、教育、卫生、民政、旅游、安监、质监、交通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
要广泛动员,向社会公告整治工作的对象、重点和要求。
要召开本辖区整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部署企业自查工作。
各地经营单位在隐患排查整改结束后,要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其中,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整改情况报告;商场、室内市场要分别向当地商务、工商部门写出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要向当地消防部门写出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告。
消防、文化、工商、商务、教育、卫生、民政、旅游、安监、质监、交通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涉及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摸底,造册登记,建档管理。
凡发现无证经营的,一律依法坚决取缔。
(二)隐患排查整改(10月16日至11月20日)。
各级各部门要在摸清底数和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当地消防部门牵头按照整治工作方案的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逐一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并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分类建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要求及期限。
凡不具备消防安全经营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
对被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单位,各级政府要挂牌督办。
隐患整改单位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措施,防范措施需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检查验收(11月21日至25日)。
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开展整
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
经验收合格的企业重大隐患,需经各级政府行政“一把手”签字后方可核销。
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于11月28日上午8:00时前将开展整治工作情况报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于12月2日下午4:00时前报市政府审定。
五、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安、消防、安监、商务、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质监、交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行业(领域)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对因组织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联合执法,确保整治成效。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坚决扭转企业隐患自查落实不到位的局面。
各部门在开展整治工作过程中,要加强信息沟通,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密切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不配合整改、拒不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业主,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未开展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工作不力的,安监部门要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对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进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
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对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未做到消防“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各阶段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的有关情况于每阶段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于每个阶段结束后的4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