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20
•【字号】衢政发[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指导
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衢政发〔2009〕29号)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开发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各级、各部门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围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
市、县、乡三级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应拿出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对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根据政法、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和新增农村中小学校岗位空缺情况,进一步加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继续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工作;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政府核定的编外用工控制数内增加面向高校毕业生的用工数量;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提高入伍优抚待遇,在享
受义务兵优待政策的基础上,每年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
二、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2009年起,市本级上述用人单位招用衢州籍应届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用人单位可凭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就业介绍信、劳动合同文本和社保缴费凭证,经人事劳动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确认后,对高校毕业生上一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缴纳部分按 50%比例进行补贴。
市本级上述用人单位招收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暂定2年。
各级政府要支持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引导企业尽量留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市人劳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衢州人劳就〔2009〕81号)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三、强化就业服务,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根据高校毕业生的需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
毕业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衢州籍高校毕业生,可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一基地五免费”服务体系,即吸纳毕业生进入未就业见习基地,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事档案托管、网上求职登记和创业培训指导等五项服务。
2009年,全市由人事劳动部门牵头建立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不少于30个,见习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
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一般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补贴原则上不低于总补贴额50%。
允许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见习期间实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可终止见习活动。
见习期满后,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积极指导并推荐就业,对表现优异的人员,见习单位应优先录用为正式员工。
高校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
指导,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积极为在校生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四、采取帮扶措施,促进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已登记失业的城乡低保户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自登记次月开始,由地方同级财政提供每人400元/月的生活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期间实现就业或进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不再享受此项生活补助;开展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一对一重点推荐就业活动;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农村和社区选聘高校毕业生任职时,对上述家庭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件免收考试和体检费用;政府举办各类招聘活动要鼓励企业设置援助性岗位,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高校要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列为就业帮扶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五、加大引导力度,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典型的宣传,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结合实际开展创业活动。
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高校毕业生,从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类行政收费。
对已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有关部门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个人发展、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
系统工程,坚持政府指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目标。
市政府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劳局。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人事劳动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加强在校生就业观教育;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措施,筹措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经委、民政、工商、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