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车辆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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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行为,合理使用运输车辆,减少不必要的运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用车的申请程序、运价运费结算、考核等,适用于全厂各单位。
第三条全厂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车辆的(含通过一运、二运租用的外部车辆),必须经厂长批准。
第四条各单位用车均需填写用车申请单,申请单上应详细注明时间,地点,用途,数量等要求。
申请单应有单位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第二章用车程序
第五条各单位用车,均应提前一天将用车申请单交付运输一公司或二公司,以便能够根据用车要求妥善安排车辆。
第六条运输一公司或运输二公司接到申请单后,应按照单位所需合理派遣车辆,并在用车申请单上将司机姓名,车号、出车时间及行驶路线等要求填写清楚。
运输结束后,运输部门应根据实际运输情对用车单位开具运输发票,运输发票必须按要求将运距、起止地点、货物名称等填写清楚,用车单位凭发票及申请单结算运输费用。
要严格做到一车一
次一开票,否则不得作为结帐依据。
第三章车辆使用审批权限的划分
第七条供应科、物业公司车辆使用较频繁,其车辆的使用由本单位领导签发用车申请单。
第八条生产分场使用车辆时,要事先到生技科办理用车申请,3天以内(含3天)由生技科长(或副科长)批准,3-7天(含7天)由主管厂领导审批。
第九条其他单位使用车辆时,要事先填写用车申请单,由主管厂领导审批后,到经管科办理手续。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确需长期使用车辆(7天以上,不含供应科和物业公司)时,必须事先经厂长批准。
第四章计费标准及结算办法
第十一条计费标准
1、4吨以上卡车运距在20公里以内按250元/台班计算,其余按0.4元/吨公里计费。
2、双排(131)运距在20公里以内按225元/台班计算,其余按1.65元/车公里计算。
3、叉车按200元/台班计算。
4、吊车按6元/吨位小时计费。
5、上述规定台班均以满8小时计算。
6、电厂车辆维修,费用按工时支付,定额为6元/工时,
每月末经车辆所属单位签字认可后到厂财务科结算。
7、外借车辆计费价格按以上运价计算。
8、运煤价格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结算办法
1、每月10-25日为结算期。
2、各单位所用运输公司车辆,均应将发票妥善保存,并在每月规定结算期限内,由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单位领导签字后到财务科进行结算。
发生的运输费用要当月结清。
3、运输一公司月末凭用车申请单与财务科核对无误后,由财务科对三强实业公司财务结清当月运输费用。
第五章考核
第十三条供应科和物业公司
根据核定的费用,对供应科和物业公司按季度考核,节奖超罚,按节超额的30%奖罚。
第十四条保卫科
保卫科所属车辆按行驶里程考核。
1、核定行驶里程550公里/月,超过定额,按2元/公里从奖金中扣除。
每月28日由经管科会同保卫科共同抄表。
2、严禁擅自调里程表,发现一次罚500元,并按每天100公里计入考核里程。
里程表出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经管科,每天按30公里计入考核;三天后未修复,每天按50公里计入考核;否则,按擅自调表处理。
第十五条分场发生的用车费用仍计入各自的材料费用中,其他单位的用车费用计入其承包的相关费用指标中。
第十六条各单位使用车辆时,应事先按本规定办用车手续(用车申请单附后),严禁先使用后补办手续,发现一次对用车单位罚200元/天,且用车费用不予结算。
第十七条使用车辆与用车单车型不符的,或违反本规定使用车辆的,不予结算,且每天罚用车单位2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经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