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纪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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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纪律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干部理论素养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特就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做出如下规定:
1、严格执行干部参加培训制度。

要严格执行区委关于领导干部参加理论学习的时间要求:在专题培训方面,确保每人每年专题培训时间
不少于16个学时;在党委中心组学习方面,要再自学和调研的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集中学习研讨,每次不少于2个学时;在网
络培训方面,全镇科级以上领导及大学生村官在线学习平均每人每年不少于60个学时。

2、完善领导干部在职学习制度。

鼓励干部在职自学,积极引导和
帮助干部搞好在职自学,使年轻干部学有目标、学有动力、学有效果、学有保障。

机关科级以上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项目,须向区委组织部上报,
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

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参加。

其他干部向镇党委提交报告。

3、按时参加学习,学习期间非公假和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有事不能参加的,学习前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组织学习的领导请假,并说明情况。

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不允许事
后补假条。

缺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没旷一次,扣工资20元;旷两次的,除扣发年终奖金或福利外,给予纪律处分;旷三次(含三次)以上的,除扣发年终奖金或福利外,年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4、学习培训期间不得擅自迟到、早退(特殊情况经组织学习的领
导批准除外)。

迟到早退达到3次的,按旷工一次处理。

5、加强对干部理论学习的考试考核。

结合平时的干部管理工作,通过检查读书笔记、调阅理论文章、组织统一考试和民主评议等形式,全面考核干部的学习情况。

年终考核时,干部本人要将自己参加学习培训的基本情况列为述职报告的一项内容,干部考核呈报考核材料时,要体现干部参加学习培训及表现情况。

6、坚持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

镇党委要把干部的培训作为干部任职的一项必备条件。

提拔干部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时,凡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各级组织部门原则不予研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任用提拔的,必需在任职后的一年内补训,达到培训要求。

7、学习会场纪律由会议组织人、工作人员及全体参会人员共同遵守。

8、本规定由全体干部职工共同监督,由镇纪委部门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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