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的通知-晋政法〔200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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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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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的通知
晋政法〔2003〕18号
各市(地)委政法委,省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
《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高度重视,依照条例规定做了大量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做有法必依、执法为民的模范。
条例是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部非常重要的地方性法规。
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警、执法为民,站在维护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和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条例精神,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办事,切实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支持、指导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好管理、监督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
条例确立的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统一名册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监督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出庭制度等,是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自身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在条例出台前后,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严格准入条件、加强业务指导和强化执业监督等方
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和法制化程度明显提高。
实践证明,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统一管理的管理模式是可行的。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积极支持司法行政部门继续履行好职责,特别是要协调政法各部门做好统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制定、发送工作。
三、各级公检法机关内部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按规定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事有偿司法鉴定活动。
条例明确规定,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但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事有偿司法鉴定活动;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在设立后纳入全省统一的名册。
各级公检法机关要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内部司法鉴定机构严格管理,并根据条例的规定进入全省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纳入条例的统一管理之中。
对社会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各司法机关不得违反条例另行设立准入标准。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做法,务于2003年10月1日前纠正。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履行管理、监督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是由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积极主动地做好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大对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的监督力度,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综合素质,做好建立全省统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制定和发送工作,严格、公正执法。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依照条例规定严肃处理。
同时,要认真研究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行政管理工作与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尽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中共山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