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蒙古族游牧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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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蒙古族游牧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题目: 蒙古族游牧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班级:2009级旅游管理
姓名:杨乐
学号: 00960028 指导老师:包国庆
2012年04月26日
蒙古族游牧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摘要:游牧文明是蒙古族悠久的游牧生产生活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一种文明形态,是与北方草原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文明,是与中原农耕文明一起构成中华文明的来源之一。

蒙古族游牧文明在我国文明发展史上占有重要位置,特别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走敬畏生命,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存的道路,为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游牧文明环境保护草原生态人与自然
引言:蒙古族先民们在长期的游牧生活中创造了辉煌的草原文化。

蒙古族草原文化中的自然观是一种内在的回归自然、追求朴素的生态伦理观。

也正是在这种自然观的引导下,草原自然环境长期以来得以保持其原貌——蓝天、碧草、清水、净土。

蒙古族草原文化的自然观既符合当代人热爱优美环境,渴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好愿望,又对治理和保护目前日益恶化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蒙古族是我国北方古老的游牧民族之一, 蒙元以前蒙古先民在萨满教的氛围中通过对“阿密”(生命) 概念的确认和“天父地母”意识的形成, 产生了原始的生态环境意识。

到蒙元时期, 由于蒙古帝国的建立、四季轮牧方式的采用、大汗分封制下草场制度管理体系的形成, 蒙古族的原始生态意识逐步向大生态观和生态化的实践观的方向发展演化, 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生态环境意识逐步成为古代蒙古人的约定俗成的知识体系和价值取向。

更为重要的是自蒙元时代开始直至清代的历代蒙古族统治者, 他们在继承古代蒙古族“约孙” (习惯法) 的基础上, 不断的对其增补和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进一步的扩充, 使环境保护的措施更加具体化、习俗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例如自蒙元至清相继颁布了《阿勒坦汗法典》、《喀尔咯七旗法典》、《卫拉特法典》、《喀尔咯吉如姆》、《阿拉善蒙古律则》等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典, 基本确立了符合自己文化、习俗传统的法律体系。

它使得古代蒙古族的环境保护意识更加社会化、法制化, 为古代蒙古高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屏障和可靠的保障。

整体而言, 古代蒙古族生态环境保护, 主要以立法、习俗、道德、宗教等形式, 融于蒙古族的日常生产与生活之中, 事实上使这种生态环保思想意识习俗化、道德化、法制化。

在宗教的作用下, 这些思想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变成了古代蒙古族人的自觉行动。

它保障了蒙古族游牧文明的世代繁衍与传承。

1、敬畏生命,尊重自然,宗教信仰与环境保护
1.1传统游牧作业对环保的影响
在传统游牧社会,畜牧业的生产技术是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具有其自身的质量标准。

它是世世代代连续发展的产物,没有明确的体制,技术和社会文化是紧连在一起的。

在一般人看来,游牧民族在广袤的上苍赐予的无垠的草地中生活,不存在土
地意识。

其实不然,游牧的蒙古族对放牧草地的利用和保护甚为关心。

随季节而移动,本质上就是出于对草地利用的经济上的选择。

牧人对放牧地的选择与自然的变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们对所生活的草原中的草地的形状、性质、草的长势、水利等等具有敏锐的观察力。

有经验的老人,即使在夜间骑马,用鼻子就能嗅到附近的草的种类和土质;对于外地人来说,茫茫的草原千篇一律,而对牧民来说却认为草原上千差万别,并能清楚地区别各自的特征。

又如非洲的马萨依人,其惟一的收入来源是牧畜,其文化给与他们一种制度,凭借这种制度可以保持贫瘠地区的土地不受损害,其做法是在旱季将一部分土地弃置不用,以使放牧地区的土地处于良好状态。

放牧的草地和农田一样,是一种生产资料,通过人的干预将植物生产的各种植物性产品进一步转化成各类动物性产品。

作为放牧地本身也是一种可更新的土地资源。

在没有人为干扰的情况下,草原生态系统基本上是自我维持的,能流规模相对地保持着稳定状态。

而放牧制度本身就是人的行为在作用于草地后,在草地上放牧时的基本利用体系。

其中规定了家畜对放牧地利用的时间和空间上的通盘安排。

每一放牧制度包括一系列的技术措施使放牧中的家畜、放牧地、放牧时间有机地联系起来。

放牧制度有两大类型,一为自由放牧,二为划区轮放。

在传统游牧社会,蒙古族对于放牧草地的利用和保护有着一套合理的方式。

他们会从水和草两方面来考虑放牧。

从"水"的方面来说,牧场一般限于沿河流湖泊一带的地方,从"草"的方面来讲,每一块牧场承载的牲畜种类和数量是有限定的。

随季节而移动,本质上就是出于对草地利用的有效的选择,否则他们不会去冒着冬天的严寒和冰雪、早春的凛冽的寒风、夏日的酷暑和虫害,逐水草而牧。

草原传统游牧业是充分利用草场资源和水资源的一种生产方式。

草场资源和水资源是游牧文明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有了丰美的水草,才能养育出肥壮的牲畜,才能保证游牧民族和游牧文明的生存和发展。

所以,草场资源和水资源对游牧民族来说是其生死悠关的重要的两种资源。

古代蒙古族在长期的游牧生产、生活当中形成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发展观,即敬畏生命,尊重自然。

1.2萨满教的教义对环保的影响
古代蒙古族信仰萨满教,敬畏生命、尊重自然。

这一宗教认为,大自然的一切都有生命,都有神灵,人们都应当顶礼膜拜。

如果随意破坏,将是对神灵的不敬。

萨满教的教义里面蕴涵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

蒙古人的意识形态中,天堂为父亲,大地为母亲,他们祭天、祭火、祭山、祭敖包。

敖包山、罕山都是圣山,是禁地。

祭敖包的习俗来说,蒙古族在山岗、山顶、路旁等地用石块、沙土堆成圆形的土堆,称它为“敖包”(圣地),尊为神灵居住的地方,定时祭祀,祈求保佑牧业生产,禁止任何人在它附近放牧、动土、狩猎、河里倒赃物等,可以说,这是古代蒙古族的自然保护区。

就这样,敬畏生命、尊重自然的感性在融入于传统的祭祀活动之中。

在蒙元时期开始传入,逐渐占统治地位的藏传佛教的教义里面,也有因果法则、慈悲为怀、严禁杀生等生态伦理观。

它认为杀害动物,杀害生灵,损害植物均被视为“作孽”。

正是这种宗教信仰思想,支配着蒙古人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奉行一种正确的生态伦理观,甚至连最高统治者也不例外。

主要的宗教对社会基本的态度和价值观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不同的文化中,宗教活动不尽相同,但他们都与各自的生活方式紧密相连。

宗教起源于人对自然力的信仰:图腾崇拜、自然崇拜,它与自然保护的关系由来已久,宗教思想注意在人和自然的协调中寻求内心的安详平静。

现在,在新的形势下,宗教界人
土更自觉地把宗教活动与自然保护结合起来,建立宗教力量与自然保护力量的强大联盟,从而使宗教文化向生态文化的方向发展。

在蒙古族游牧文化中,其喇嘛教所呈现的因果法则,慈悲心怀,对整体性的把握、调和的原则,自然地孕育了一套人、畜、草关系的生态哲学,此种哲学又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们维护与自然的平衡。

正因为萨满教崇尚的是自然万物有灵论,并且常常把自然事物本身同神灵等同看待,因而对待自然往往是爱护有加,是自然而然的生态保护论者。

所以,蒙古族具有优良的生态保护意识传统,这种传统反对对草原、森林、湖泊、河流的滥垦、滥伐和污染。

正是在这种优良的传统意识的维护下,在蒙古族的游牧地带,能够保留下来"蓝天白云、草原森林、湖泊河流,一片绿色净土"的迷人画卷。

1.3价值观的逐渐形成
朴素的游牧生活方式、生活于其中的草原、单调的大自然是决定游牧民族的思想如世界观及宇宙观的主要因素。

对大自然的观感以及合理的(非指控工合理的而言)思考,也多以此为基础。

放牧与狩猎在当时均需以集体协作方式进行,这对蒙古民族的集体观念和互相协作精神的形成有决定的影响。

他们所处的环境使他们又同大自然融为一体。

然而由于人们当时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再加上"过于宽大的大自然,使人类依赖于自然,像儿童依赖引绳一样,这种情形,使人类自身的发展,不成为一个自然的必要。

"从而形成顺服自然的价值观。

自古"长生天"就是蒙古族崇拜的最高对象和一切权力的来源。

蒙古可汗们的诏书里,开头就用"长生天底气力"一语,在《蒙古秘史》一书里,有许多处记载成吉思汗祭天祝祷之事。

在当时的人看来,可汗受命于天,婚姻、事实要得天助,死后也要走上天路。

为此人人敬天畏天,而不敢做背天之事。

这是衡量人心的尺度,也是社会公认的标准。

其宗教的宇宙观,形成了萨满教,而此萨满教正是游牧文化的基础。

佛教普及后,在蒙古人的心里,在天上之上又加上了佛,也就是在原有的尺度上,又加上了佛教的教义与要求。

但即使在喇嘛教得到国教的地位之后,萨满教的遗迹仍在民众的习俗中存在着。

萨满教的自然神系统主要以无生命的自然事物和自然现象之神为主。

在萨满教的观念中,宇宙万物、人世祸福都是由鬼神来主宰的,所以,在萨满教的自然神系统中,天地神系统占首要地位。

如地神,也称地母女,掌握万物生长,祈求丰收、保佑平安要对它进行祭祀;天神(腾格里),即长生天,掌管人世间的万事万物;而敖包,聚居多种神灵的地方,一般是在山岗、山顶、路旁等地用石块、沙土堆成圆形的土包,蒙古语直译为"堆",是天神、土地神、雨神、风神、羊神、牛神、马神等神灵居住的地方,每年按季节举行祭祀仪式,由萨满司祭,他们祈求敖包保佑牧业生产。

除此之外,认为土地、山川、丘陵、湖泊等均由各神灵分别掌管。

所以,在萨满教的自然观中,自然是神格化和人格化的观念体系,自然崇拜有着一定的伦理基础和逻辑基础。

2、古代蒙古族对动植物有恻隐之心的伦理道德观
2.1佛教的思想对古代蒙古族的影响
自以人为中心的近代工业文明以来, 人们往往把树木、动植物等看作是自己利用的对象认为自己有权对自然界的动植物进行任何处置, 而没意识到自己其
实也是生物的一员, 应该具有与其它物种和诣共处的道德。

也就是在这种错误生态伦理道德观的支配下, 导致了人们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自然资源的不珍惜, 极大的损害着后代人的发展权利。

古代蒙古族则恰恰相反, 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对动植物有恻隐之心的生态伦理道德观, 这主要体现在他们的宗教信仰和实际的许多法规及其生活习俗之中。

在蒙元时期蒙古族大多信仰萨满教和藏传佛教。

佛教教诲人们慈悲为怀、严禁杀生。

无端伤害它们、杀害动物, 损害草木均被视为“作孽”, 佛教声称要拯救一切生命, 普度众生。

2.2萨满教对蒙古族产生这种侧影之心的影响
萨满教是蒙古族等民族共同信奉的宗教,各民族的萨满教信仰开始于氏族社会末期。

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的低下,对自然现象的不理解,认为经常带来灾害的山川、河流、日、月、风、雨、雷等和人一样有生命、有意志。

从而产生对它的崇拜,这种宗拜实质上是对自然力的崇拜。

蒙古人的萨满教已发展到了神灵崇拜阶段,即认为一切自然物都有神灵主宰,神灵居于自然物内,崇拜的对象不是物体本身而是主宰这些物体的神灵,同时也对先祖的魂灵进行崇拜。

萨满教中的“萨满”是满--通古斯语族的语言,原意为“因兴奋而狂舞的人”,在鄂温克语中有“知晓”、“通晓”的意思。

在这里指的是那些能够传达天意或能够与神灵沟通的人。

萨满教崇拜大自然, 认为自然界的一切都有生命、有神灵, 其教义里面同样也隐含着深刻的生态伦理思想。

也正是这种宗教信仰思想, 支配着人们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奉行一种正确的生态伦理观, 甚至连最高统治者也不例外。

例如, 志费尼在《世界征服者史》中这样描述到: “最后除了几头伤残的游荡的野兽外, 没有别的猎物了, 这时, 老头和白髯翁卑恭的走近汗, 为他的幸福祈祷, 替余下的野兽乞命, 请求让它们到有水草的地方去。

于是他们把猎获的野兽全集中一起, 如果清点各种动物实际不可能, 他们只点猛兽和野驴便作罢。

有个朋友叙述说, 合罕统治时期, 一个冬天, 他们照此行猎, 合罕为观看猎景, 坐在一个小山头上, 各类野兽就面朝他的御座, 从山脚往上发出哀嚎和悲泣声, 象请愿者祈求公道, 合罕下诏把它们通通释放, 不许伤害它们。

”同时前文也提到从蒙元开始的几乎每位蒙古族统治者都曾用立法的形式严禁大肆滥杀野生动物, 特别是怀孕和带幼仔的动物, 充分显示出古代蒙古族对野生动植物的仁慈和恻隐之心。

也正是这种对动植物的有恻隐之心的生态伦理道德观, 使得古代蒙古族把山川大地与神灵等齐, 把其他生灵与人类齐同, 客观上提高了自然环境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同时对人们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产生了很强的道德约束作用。

3、古代蒙古族认为自然资源是无比珍贵的价值观
近代工业文明以来价值观认为水、大气、生物等自然资源是无价值的, 在其所属的经济核算体系里, 没有自然要素和自然资源价值的地位。

这种错误的价值观把对经济利益最大化追求作为唯一的目标和价值尺度, 从而导致环境成本外部性的产生。

而古代蒙古族对环境的价值观恰恰与现代社会相反, 他们甚至认为许多自然资源的价值超过了个人的生命价值。

《元史·本记一》记载成吉思汗七世祖篾年土敦之妻那莫仑合屯, 就曾因押刺伊儿部幼儿挖食她牧场的“速敦”草根, 破坏了她的驯马场,双方发生重大纠纷。

结果那莫仑和她的八个儿子被杀。

这场祸起于无知幼儿对草场资源的破坏的事件, 反映了草原等自然资源在蒙古人心目中的价值。

蒙古族的习惯法中有明确规定, 破坏草场可诛杀其家。

事实上, 由于蒙古族所信奉的萨满教的宗教作用人们对水和动植物等许多自然资源都披上了神秘的面纱, 并在实践活动中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

如萨满教对水至诚崇拜: 水者, 地之血气; 水者,万物之本源。

基于这种观念萨满教水神神话中认为有了水才有了人。

很明显在这种观念里面水等自然资源的价值地位与神灵等齐, 而正是这种有神论的宗教信仰使得许多自然资源在古代蒙古族人的心目中具有无比珍贵的价值。

如果剥去这层神秘的宗教面纱, 实际上就是古代蒙古族看待自然资源的价值观, 它对保护古代蒙古草原生态环境的协调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总之, 古代蒙古族人出于自己生存的需要, 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一套蕴含着非常正确和朴素的生态环保思想意识。

即人与自然协调平衡的发展观、对动植物有恻隐之心的伦理道德观和认为自然资源是无比珍贵的价值观。

这些思想反过来通过宗教和立法手段融于整个社会的实践活动中, 使之逐步习俗化、社会化、制度化。

它对古代蒙古族地区的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起到最根本的作用。

但是在清代出于统治的需要, 清代统治者在蒙古地区大力推行佛教, 几乎在每个苏木都兴建了佛庙并强制百姓当喇嘛导致生产关系中劳动结构发生了与草原游牧文明不相符合的变化。

同时内蒙东部地区和土默川一带出现农垦区也改变了蒙古人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再加上清代推行的旗县区域划定制度限制了游牧的轮牧范围等人为因素的作用, 蒙古地区的生态环境开始出现恶化的趋势。

更为严重的是特别是建国以来的农垦活动和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利益驱使, 使得内蒙地区生态环境状况空前恶化, 曾一度成为我国北方沙尘暴的起源地。

前事不忘, 后事之师, 重温历史不仅可以挖掘、整合古代优秀的民族文化成果, 而且可以明示现在, 对今天西部大开发建设中民族地区的环境保护提供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更重要的, 对我国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提供有益的智慧启迪, 这是本文的命意所在。

4、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
蒙古族保护草原的习惯法由来已久。

十三世纪初,蒙古帝国建立后,颁布实施了一部综合性成文法,即《成吉思汗大扎撒》,把世代沿袭的草原保护习惯法提升为国家法律。

此后,各代可汗的诏令中都有保护生态方面的内容。

保护的内容包括草原、牧场,水资源,野生动物,树木、森林资源等。

4.1保护草牧场
破坏草原植被者和失火者,处罚十分严厉。

《黑鞑事略》载有“遗火而炙草者,诛其家。

”《阿拉腾汗法典》、《卫拉特法典》、《喀尔喀法典》等蒙古成文法中都严格规定了保护草场、水源、植被、动物、植物等各种条款:如没有很好地把火熄灭掉便跑开的人,予以处罚;扑灭野火者,应奖赏羊一只;诺亦特(即官或王公们)围禁猎场,若猎民破坏之,迁营处有人失火,而灭火者(自移营居住处),取养罚之。

自火与水中救濒危者,可从被救者,索取羊五只;若因嫉恨仇视而放火成灾者,则重罚之。

若好人被害死,侵罚之。

若中等者被害之,罚以三十大刑和三百只牲畜;若是下属民众致死,则罚以大刑十五或一百三十五头牲畜;
若犯圣山林者,为顶替其性命罚以三岁驼两峰。

4.2保护水资源
蒙古习惯法中就有:禁止向水中溺尿;禁止奶食与其他食物洒于地上,违者处斩;禁止在夏秋两季节白昼下水洗浴及在水中洗手,禁止用金银器皿舀水,不得在草甸洗晒衣服等规定。

4.3保护树木森林
蒙古人把树崇拜为有灵魂、有灵性,特别爱护和珍惜树木,禁止在森林的旺盛成长期砍伐树木;植树造林,治理荒滩等行为则被尊为善举;在河边、路旁、山坡及敖包附近的孤树,更加倍保护的习俗。

4.4保护野生动物
元朝《刑法志》规定:“诸每月塑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

”元朝忽必烈皇帝下令规定了禁猎区和禁猎种类。

禁止捕杀野猪、鹿、獐等动物,保护天鹅、鸭、鹘、鹤、鹰、秃鹫等飞禽。

蒙哥汗登基时,发布诏书:“要让有羽毛的或四条腿的,水里游的或草原上生活的各种禽兽免受猎人的箭和套索的威胁,自由地飞翔或遨游;让大地不为桩子和马蹄的敲打所骚扰,流水不为肮脏不洁之物所玷污。

”这部诏书可成为蒙古人的生态保护宣言,这充分体现了游牧文明敬畏生命,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趋向。

蒙古族生态保护法,内容丰富,条款具体,惩罚严厉。

由于游牧社会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成为全体游牧民遵守的社会风尚。

5、日常生活习俗中保护生态环境的家训和禁忌
蒙古族是游牧为生产方式的草原游牧民族,而游牧生产是最具生态特征的生产方式。

蒙古族游牧文明的习俗、禁忌、家庭教育等领域中蕴含着丰富的保护生态的内容。

蒙古族为了处理草场资源与畜牧业发展的协调平衡,采取了倒场轮牧的游牧生产措施。

倒场时按原路走动,不得为了省路而直走;倒场时要掩埋灰烬,整洁营地;不得向火中投入不洁之物;禁止小孩玩火,以为家里的牲畜会走丢。

不得指向苍天、日月、星星、彩虹等咒骂,以为手上长痔;不得在祭祀的敖包、圣地附近挖坑、打井、砍伐、采集、狩猎等,以为天地神灵生气而带来祸害;不得向河流、湖泊、井水中投掷赃物污染水源,以为江河涨水;不得河水、湖泊中溺尿;向河水中取水要器具清洁;不得河水附近砍柴、挖石,取土等,以为江河干枯;不得采集野果时折断枝叶;不得砍伐鲜嫩的树木,只可捡枯树、干枝和落叶;不得草场上刨地挖坑;如果草场或树根被风刮出地面,游牧人将草皮盖好。

狩猎时不得春、夏等猎物掉膘季节打猎,不得追赶惊吓猎物;不得射杀或惊吓受孕动物;不得射杀带幼崽的动物;围猎结束后,一般把不同的雌雄动物双双放生,避免动物绝种;不得掏鸟巢或砸鸟蛋,以为脸上长癞;不得杀青蛙,以为家里的奶牛会断奶等等。

6、总结
古代蒙古族人出于自己生存的需要,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一套蕴含着非常正确和朴素的生态环保思想意识。

即人与自然协调平衡的发展观、对动植物有恻隐之心的伦理道德观和认为自然资源是无比珍贵的价值观。

这些思想反过来通过宗教和立法手段融于整个社会的实践活动中,使之逐步习俗化、社会化、制度化。

它对古代蒙古族地区的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起到最根本的作用。

但是在清代出于统治的需要,清代统治者在蒙古地区大力推行佛教,几乎在每个苏木都兴建了佛庙并强制百姓当喇嘛导致生产关系中劳动结构发生了与草原游牧文明不相符合的变化。

同时内蒙东部地区和土默川一带出现农垦区也改变了蒙古人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再加上清代推行的旗县区域划定制度限制了游牧的轮牧范围等人为因素的作用,蒙古地区的生态环境开始出现恶化的趋势。

更为严重的是特别是建国以来的农垦活动和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利益驱使,使得内蒙地区生态环境状况空前恶化,曾一度成为我国北方沙尘暴的起源地。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重温历史不仅可以挖掘、整合古代优秀的民族文化成果,而且可以明示现在,对今天西部大开发建设中民族地区的环境保护提供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更重要的,对我国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提供有益的智慧启迪。

参考文献
[1]贺杨灵.察绥蒙民经济的解剖[M].第二章.北京:商务印书馆,1935.
[2]土默特志[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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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马桂英.蒙古族游牧文化中的生态意识.理论研究.2008
[5] 色音蒙古游牧的社会的变迁[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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