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医院、教职工特别是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医院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机构
实施的事业性收费、银钱往来结算及其票据的使用,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医院经营性面向社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院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医院的收费工作,审定主要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查处院内收费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决定。

第五条医院医务部门是医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医院各类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财务部门协助申报,并负责每年收费年审及各项收费检查,组织收费工作,管理收费票据。

第六条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应当是财务人员或医院指定的人员,收费员收费资金要及时全额上缴医院财务部门。

第七条学院财务、监察、审计部门是医院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医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医院,是否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对违规收费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八条医院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以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一)医院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指医院面向患者收取的医疗费、药费等,属公益性收费,是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其审批权在政府部门。

此类收费项目的设立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医院医务部审核并经医院同意后上
报政府部门批准。

医院财务部根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患者收费。

(二)临时性收费,如会议会务费、资料费、考察费等,由主办部门提出收费标准和预算收支报告,报学院财务部门审批后领取收费票据,实施收费。

第九条凡未经上述规定程序报批的收费项目,均为自立收费项目,属非法收费,患者和单位有权拒付。

第十条医院收费应实行公示制度。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日常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医院收费项目每年修订一次,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医务部上报修订方案,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修订;修订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部门向全院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医院财务部门实施的收费,应亮证收费,出具医院领取的省财政厅监制的合法票据,在固定位置张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并负责向缴费人解释有关的收费政策和法规。

第十三条对无证收费和不出具合法票据的,单位和患者有权拒付。

对于有减免规定的收费,应按有关规定向医院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减免。

第五章收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各类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足额上缴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再按医院经济政策或财务预算分配后使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收费收入,不得私存、私放收费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收费收入公款私存。

第六章票据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医院使用的票据主要有《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门诊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收据)、《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以下简称往来收据)、《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门诊挂号费收据》以上票据由财政厅监
制。

第十七条各类票据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购置、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票据。

第十八条《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门诊收费票据》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门诊患者医疗费;
(二)门诊患者检查费;
(三)门诊患者治疗费;
(四)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九条《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中》用于医院科研经费收入、财政拨款、上级主管部门拨款以及各类内部资金往来结算业务。

第二十条《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门诊挂号费收据》用于门诊挂号收费。

(一)专家初诊号收费5元,专家复诊费收费3元;
(二)普通号初诊、复诊收费2元。

(三)门诊病历按成本收费。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应严格区分各种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得混淆使用。

所有票据均加盖财务收费专用章方能有效。

不得使用单位行政公章代替财务印章。

第二十二条收费部门根据批准的收费项目领用票据时,财务部门应设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填写票据编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项目。

票据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少联、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收费部门要妥善保管领用票据,避免丢失。

如有丢失,必须说明原因,接受医院处罚并及早登报声明作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收费票据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如实逐项、逐栏依次复写。

交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第二十四条票据开具必须书写工整,不得涂改、挖擦刮补、撕毁,错
填的废票三联均必须保持完好,并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票据用完后及次月25日前,应及时交回财务部门核销。

核销时,首先根据票据记账联,将收费收入上交医院财务部门,然后将收据存根联和交款收据交医院财务部门核销。

并接受学院财务部门的检查和稽核。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开据大头小尾票据,弄虚作假。

第七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医院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检查,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涉及没收财产的,从收费收入中扣除;涉及罚款的,由实施收费的部门承担。

第二十八条学院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医院的收费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处并纠正。

第二十九条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立收费项目或自行分解、合并收费项目的;
(二)未经审批,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变更收费标准,致使收费不符合经审批的收费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做出减免决定的;
(四)对医院宣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的;
(五)未使用医院规定的合法票据,自制、自购票据,使用白条和行政印章收费的;
(六)开具大头小尾收据或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七)截留医院收费收入,未将收费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的;
(八)其他违反收费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医院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将依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医院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罚款,医院财务部门有权从该单位科室发展基金中扣回;对个人的罚款,可以从本人工资、津贴或其他收入中扣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