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在律师行业中开展“服务民生办实事”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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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在律师行业中开展“服务民
生办实事”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7.11.14
•【字号】粤司办[2007]368号
•【施行日期】2007.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在律师行业中开展“服务民生办实
事”活动的通知
(粤司办[2007]36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省厅《在律师行业开展律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省厅决定,在各地已完成第一阶段即学习教育阶段各项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从今年11月至明年3月的工作实践阶段,在律师行业中开展一次“服务民生办实事”的活动。
具体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主题,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着力点,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立足点,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事务所管理,为构建和谐广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主要内容
根据《在律师行业开展律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要深入基层,为当地群众想办法、解难题、办实事。
根据我省的工作实际,这次“服务民生办实事”活动的主要内容:一是各市要组织全市律师事务所以所为单位,公开承诺服务社会和谐、服务民生要办的实事,认真履行承诺,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是要组织广大律师深入到社区和农村,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特别是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免费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调处各类民事纠纷。
三是认真实施对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体要主动减免服务收费的惠民措施;积极参与助学、扶贫等社会公益活动。
三、基本要求
(一)各市要以所为单位,认真做好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加“服务民生办实事”活动的牵头和组织工作,要做到有方案、有机构、有责任,确保这次活动取得实效。
(二)各市要挖掘典型事例,推广先进经验,并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以扩大影响,树立律师队伍的正面典型。
(三)各市要认真做好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民生办实事”活动的总结统计工作,要形成有数据、有措施、有成效的活动书面报告,并于明年3月底上报省厅律管处。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