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文档】健全宪法的监督机制-范文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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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宪法的监督机制
在研究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制度之前,应当先正确认识宪法监督的涵义,这样才
能找到其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应对策略。
宪法监督就其实质而论,有广
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包括哪些方面呢?它是指特定的宪法监督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一切组织和个人
的行为是否合宪实施的全面监督。
狭义的宪法监督又指的什么呢?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专门机关对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
所实施的审查监督;另一种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合宪所实施的审查监督。
一、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
(一)我国宪法监督在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并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
人大常委会不适当决定的职权。
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体制规定的还是相对较
清楚的,即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以各专门委员会为辅来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法》第8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有关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这表明,全国人大有权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审查。
《宪法》第67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在保障宪法
实施的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事实上难以独立承担起宪法监督的职权,因
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是源于我国宪法实践的需要。
由此,我国宪法
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宪享有监督权。
《立法法》
第91条有相关规定,总体情况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宪法实践中,
一贯作法是,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常委会秘书长分别交给有关的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如发现同宪法和法律
相抵触的情况,由专门委员会报告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如果发现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纠正意见,
报常委会决定。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
宪法监督。
这来源于《宪法》第99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的责任。
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
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
察院的工作;撤销本地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不适当的决议首要必然包括违反宪法的情形。
因此,法律同时也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
监督的职权。
(三)我国宪法监督的客体
从我国《宪法》第62条和67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宪法监督的
客体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不适当的决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宪法监督的客体还包括一切国家机关,例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等,而且还包括一切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及特别行政区的违宪行为,同时还有
国家领导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
(四)我国宪法监督的程序
从法律文本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宪法监督运行的相应程序。
一共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全国人大或常委会会议召开期间,是由有关机关或者代表提出议案,再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进行审查。
问题就出来了,短短的会
期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宪法监督,解决提出的问题?即便是有时间那相关主体会不会提出呢?不管是向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的主体均是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除此
之外,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全国人大会议议案的提出主体。
二、我国宪法监督所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监督的主体问题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决定的职权。
从现生活中的实际操作来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机关实施这项职权。
(二)宪法监督制度客体范围过窄
目前法律规定了宪法监督的客体仅仅是抽象性的法律文件,包括人大常委制定
的法律或者作出的决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从宪法监督实践来看,审查
的对象不应该只是抽象性法律文件,应该还包括政府的具体行为、企事业或团
体组织的具体行为。
这些也应当纳入其监督的客体之中。
否则,极不利于宪法
的实施。
(三)宪法监督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体现了宪法的最高性。
宪法与其他法律只是笼统
地阐述了宪法监督的程序,首先对监督的主体规定不具体,范围过于宽泛且不
清晰。
(四)宪法监督的政治性强于法律性
《宪法》规定,对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我国宪法监督主体的特殊性
导致了追究问题的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其他专门机关,而是其本身我国的权
力机关。
三、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201X年,中央领导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
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
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在对我国宪法进
行理论与实践剖析的过程中,我们初步认识到,违宪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于
我们生活中,我国的宪法监督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至今从未审查过一例
违宪事实案件本身,单从这一点事实我们可以看出违宪事件还没有得到有力的
追究。
正如肖扬在论述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时所指:完善宪法监督机构、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刻不容缓。
对于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应当清理,对
于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应当受到严格的审查和追究。
(一)强化启动机制和程序
程序法律规范是实体法律规范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只有遵循严格的程序,才
能准确地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法律事实中去。
完善的宪法监督也应该有一
套严格的启动机制和程序保障,否则是再严密的规定也只是空洞的理论,无法
指导于实践。
所以严格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宪法监督程序不同阶段具
体的时间要求与限制,并且同时规定受理、审查与作出决定的失效规定是保障
程序合法有序运行的保障。
(二)明确监督主体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
判断法律是否与宪法相冲突的是我们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也是法律的制定机关。
问题解决的突破口在于未设立一个以解决专门化、专业化、专职化问题的宪法
监督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审理和决定是否违宪的问题。
主体的明确是
解决问题的关键。
(三)加强宪法监督的法律性
违法必究的前提应当是违宪必究。
而我国的宪法监督未见其强制性。
不管违宪的是机关还是团体亦或是个人,都应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这才体现了监督结果的强制性与法律性。
尽管宪法规定对一切违宪行为都要予以追究,但事实上却从未有过违宪责任的追究。
导致宪法制裁性规定虚置的直接原因即宪法缺乏直接适用性。
只有构筑了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才能实现宪法的法律性,才能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宪政秩序。
四、小结
201X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该决定中谈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毋庸质疑,我们看到了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性。
我们在法治不断健全的同时,完善宪法的监督机制,这样才能保障宪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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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所以要维持一个平衡,立足正、站的稳。
如果违背了这个观点,就会摔倒。
事物间只有适度,权衡比较,才会因实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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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
事需要理智;做事必须把握心宁静,权衡利弊,沉稳自己,明媚自己,文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