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以上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84]卫医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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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以上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的补充
规定
正文:
---------------------------------------------------------------------------------------------------------------------------------------------------- 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
局长以上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
(〔84〕卫医字第37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级以上干部及专家的医疗照顾问题,曾于1978年作过规定,1981、1982年两次扩大了医疗照顾范围。
根据几年的变化情况和当前北京的医疗条件,经与有关方面研究,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范围
门诊照顾对象:
1.现任的正副司局长及司局级待遇的干部。
2.高教、科研、工程技术、编辑、图博、农业、翻译工资六级以上的专家;新闻、文艺、卫生工资七级以上的专家;体育工资二级以上的高级教练和国家级教练;相当工程技术工资六级以上的其他高级专家。
上述两项以中央规定的干部审批单位的任命和批准待遇的通知为准。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及管理专家。
4.回国定居工作的华侨科技专家、学者;来华定居工作的外籍华人及其他外籍科技专家、学者。
上述两项以国家科委批准待遇的通知为准。
住院照顾对象:
现任的副部长及副部级待遇的干部。
以中央有关部门的任命和批准待遇的通知为准。
二、干部医疗证由工资发放单位统一办理,经卫生部审核名单后,直接到指定医院领取。
干部疗养手续和医疗费报销,执行公费医疗部门统一规定。
三、干部和专家的医疗照顾,原则上安排在本单位的合同医院,如合同医院确有困难,由卫生部商有关方面另行安排。
医院干部病床首先保证住院照顾对象,门诊照顾对象需住院时所在医院根据病床情况酌情安排。
传染病、精神病住院应转专科医院。
四、在工资制度改革前,干部和专家的医疗照顾范围暂按此规定执行。
1984年12月13日
c26263--010305ljk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