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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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
正文:
----------------------------------------------------------------------------------------------------------------------------------------------------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通过设计、施工及相关配套用品和设备的安装,创造新的室内环境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从事室内装饰工作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一)审查上报和确认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室内设计、施工工程的招标投标;
(三)监督检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的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工程质量,查处设计、施工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到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请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凡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

第六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主管部门的批件;
(二)验资报告;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或者学历证书;
(五)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丁级施工企业分为一、二两个等级。

各级的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及营业范围按《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资质,由市、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报轻工总会批准;
(二)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室内装饰管理部门批准;
(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其进行审查上报或者作出批准
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撤销的,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外地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到本市承包、分包室内装饰工程,应持《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当地市(地)以上室内装饰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

到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验证登记,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营业范围承包设计、施工工程。

丁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丙级以上(含丙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造价的50%。

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三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任务后,应持有关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并到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领取《室内装饰企业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到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监督手续。

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核验。

未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和室内装饰设计,取费标准,不准高估冒算或者哄抬造价。

装饰工程设计出图或者竣工后,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对执行国家工艺规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或者涂改、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越级承包工程的;
(三)倒手转包工程的;
(四)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擅自将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三)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的。

第二十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副本的;
(三)在承揽工程或者工程投标中以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或者中标的;
(四)高估冒算、骗取高额利润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处以罚没款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罚没收入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法纪,依法办事。

行使检查职能时,应主动出示《济南市行政执法证》。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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