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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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8.28
•【字号】永政发[2005]15号
•【施行日期】2005.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05〕15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基本建设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建设
单位)。
使用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列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同时批复《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建设单位持《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到市国土部门申报建设用地,到市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规划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根据审批的基本建设任务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市财政部门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建设单位按财政审查意见修正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改委审批,并核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建设规模及资金来源,由发改委下达批准文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向财政部门提交批准文件,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报送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市本级基本建设备选项目库。
第八条建设项目申报财政性资金,应先提请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市财政局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或会议纪要精神,并视市本级财力状况,逐年列入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九条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自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部门、发改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章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
第十条设计单位按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内容与要求,编制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总概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总概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变更,应按原程序报批。
施工图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设计,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编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但必须进场交易,接受监管。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机构。
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对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条款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方可将招标文件报市招标办审批。
第十三条投标、开标、评标及定标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没有设标底的项目要设置控制上限。
标底或控制上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且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批复的施工图预算。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开工申请,得到批准后,组织开工建设。
同时,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好竣工资料,送建设单位归档。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
度,按时报送基本建设会计报表和工程进度报表。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资金应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建设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国债资金专户和一个基建专户,不得多头开户、多头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拨付基本建设资金时须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用款计划表”,并提交工程进度的说明文件及资料。
财政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和已完工程量后,按工程进度及合同规定,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基本建设资金拨款额不得超过已完工程合同价款的80%;办理财务决算后,经财政部门审批,拨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余款。
属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财政拨款按比例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的,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拨付;比例在80%以下的,财政补助资金按90%拨付;比例在80%以上的,财政补助资金按80%拨付。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开支标准及施工现场津贴标准分别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建〔2002〕51号)及永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施工现场补贴管理的通知》(永财基字〔2000〕99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
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调离。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已交付使用,不得再在基建投资中列支费用。
第五章投资评审
第二十二条对建设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书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四条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评审资料,并积极配合现场核实或取证工作。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发改委、财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的,发改委可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下达投资计划,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拨资金。
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及不按规定办理质监、安监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工,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