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进口龙眼检验检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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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进口龙眼检验
检疫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9.12
•【文号】国质检动函[2003]708号
•【施行日期】2003.09.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过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加强对进口龙眼检验检疫的通知
(2003年9月12日国质检动函[2003]70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自2002年以来,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多次从进口龙眼中检出较高含量的二氧化硫。

为保护消费者健康,总局已发布警示通报,要求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检验和监管,并向有关输出国作了通报,要求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改进,确保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硫磺熏蒸处理包括干果在内的部分食品,但未规定在龙眼上的使用及残留量。

总局已提请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最高限量国家标准。

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在有关国家标准发布前,现就
有关检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加强对进口龙眼中二氧化硫等残留物的检验,将二氧化硫残留量纳入入境检验项目。

二、在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最高限量国家标准发布前,总局暂指定农业部《无公害食品—龙眼》行业标准(NY5175—2002)为入境检验标准,即凡在进口龙眼果肉中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50mg/kg限量的,一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三、各局要进一步加大口岸查验力度和对国内龙眼的监督检查,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法进境龙眼的打击力度。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动植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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