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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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试行)
新大校字〔2006〕29号
第一章总则
一、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研究生和成人本专科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实施校纪处分的原则
第三条依法治校原则。
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和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对违纪学生,必须依照本条例严肃处理。
第四条实事求是的原则。
处理违反校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违纪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规定恰当地对违纪学生做出纪律处分。
第五条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六条校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任何在校学生违反了校纪,都必须受到处理;应当受到校纪处分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以人为本,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学院、学校有关部门和学生处、研究生院分工协作的原则。
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查清事实,认定违纪性质后,按规定权限予以处理。
三、违反纪律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学校的纪律规范,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提出的,是全校各族学生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学生违反了学校的纪律规范,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处分的,都必须受到相应处理。
第十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十一条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受处分的学年内不得评选各种先进、模范和奖(助)学金。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评选各种先进、模范和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期限从处分决定书正式发文之日起计算)。
毕业班的学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及时离开学校,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四、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四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对违反校纪给予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不得任用为学生干部,对非党员、团员学生,不得列为党、团组织培养对象。
(二)对受处分的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新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造成对校园环境卫生的破坏,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如果确有困难,应当赔偿损失。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具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学生,经学生处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并经主管校领导核准后,可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学生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群体事件的骨干分子、策划者或者主要成员;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八条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十九条在做出违纪处分前,学院或者学校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学生应享有的申诉和辩解等项权利,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纪律处分,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辩。
第二十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由学生处下文。
学生在学生公寓内违反校纪校规应当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报相关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处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由学生处下文。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由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学校下文。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取证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
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各有关单位对调查事实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时,可提请学生处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调查。
事实调查清楚后,按学校规定处理。
(五)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逾期将由学生处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提交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等有关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七)在特殊情况下,对于扰乱校园和社会秩序的违纪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出处分决定。
(八)在留校察看期限内,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1.学生有突出表现或者先进事迹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
2.学生没有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3.学生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二周内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绝签字的理由,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二条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在全校范围公布,记过以下处分在学院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不应公布,只公布处分结果。
第二十三条学校处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学生有权申请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新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违法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部门处以其他治安处罚(含罚款)或治安警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涉外纪律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章分则
六、侵犯社会秩序类行为
第二十七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的;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利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的。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分裂祖国的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以及从事非法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成员,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检讨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做如下处理:
(一)对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就读期间,不听劝阻,以各种方式参加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一次被发现参加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被发现参加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被发现参加宗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宗教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不明真相或被裹挟参加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立功表现者可从轻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一)观看、收听、传播、隐匿非法宣传品,浏览非法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于组织、策划、散发、编写、印刷、刻录非法宣传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侵犯公民权利和经济类行为
第三十二条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挖撬信箱、或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邮件(含电子邮件),偷看日记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不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肇事、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者: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影响校园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含警告处分)(二)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或聚众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他人致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者: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1.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作伪证,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打架并作伪证者加重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持械打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所诬陷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第三十八条在查处违纪违规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意图陷害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私分、挪用、挥霍团费、班费等集体经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外:
(一)盗窃公私财物或者冒领他人邮件、汇款、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者,追回赃款赃物: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一次作案且总价值在2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一次作案且总价值在500元~8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一次作案且总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三)占有他人遗失物品者,学校可责令其返还,拒不返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抢夺、抢劫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故意隐匿、毁弃、破坏公私财产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学生公寓或者公共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学生公寓或者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
(三)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对于抄袭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或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行为
第四十四条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取荣誉、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恶意欠缴学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撤消已获得的荣誉,追缴奖(助)学金。
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在校期间非婚同居或者发生非婚性行为等违反社会公德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者,对违纪双方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对他人留宿异性不劝阻不报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在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公寓)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浏览内容不健康网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组织观看、传播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法行为之一,有损大学生形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一)不尊重学校的教职员工,有谩骂、侮辱或者诽谤等行为的;
(二)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调戏、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法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类行为
第四十八条扰乱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一)喧哗或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校禁止学生在校园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九条经工商管理部门认定,从事非法商业活动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参与赌博或者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其中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政府禁令,贩卖、吸食、拥有鸦片、大麻、摇头丸、注射吗啡、海洛因、冰毒等毒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严禁拥有、随身携带和出售管制刀具(如匕首、弹簧刀、刮刀、刺刀、民族腰刀和菜刀等),如发现,将予以没收。
如不服从管理,视情节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五十三条在校园内持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持刀或者动用其他锐、钝器伤人,造成严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学校禁止学生喝酒,由于喝酒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对拒绝、防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学生证是在校学生的合法身份证明,对于违反《新疆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公寓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因留宿非本公寓成员或让其进入公寓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将公寓钥匙交给本公寓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其他学生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源、违规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或违反灯火管制规定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对违反学校管理部门规定,在公寓内使用明火、违规用电或者吸烟等造成火灾,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故意损坏馆藏图书、资料,以旧换新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条学生缺勤时间一律折合为缺课时数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参见《新疆大学学生教学环节考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考勤,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2~17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18~23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24~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5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十一条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图书阅览证等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虚报冒领、冒用各种证件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财物或以此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