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轨道维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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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铁
轨道线路维修规则
深圳地铁轨道维修规
目录
1 范围 (4)
2 引用标准 (4)
4轨道线路设备维修工作组织
4.1 维修工作内容………………………………………………………………4~6
4.2 维修管理组织 (6)
4.3 维修工作计划 (7)
5轨道线路设备标准和维修要求
5.1 路基…………………………………………………………………………7~8
5.2 道床…………………………………………………………………………8~9
5.3 轨枕………………………………………………………………………9~12
5.4 钢轨………………………………………………………………………12~16
5.5 联结零件…………………………………………………………………16~17
5.6 轨道加强设备……………………………………………………………17~19
5.7 曲线………………………………………………………………………19~21
5.8 道岔………………………………………………………………………21~25
5.9 无缝线路…………………………………………………………………25~26
5.10 道口和标志.……………………………………………………………26~27
6 轨道线路维修主要作业要求……………………………………………………27~33
7 轨道线路维修标准
7.1 轨道线路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管理值………………………………33~34
7.2 维修验收标准……………………………………………………………34~35
7.3 维修验收办法 (35)
8 线路检查
8.1巡道.................................................................................35~36 8.2月度检查...........................................................................36~39 8.3 季节性检查 (39)
8.4 季检………………………………………………………………………39~40
8.5 年检………………………………………………………………………40~41
8.6 钢轨超声波检查 (41)
8.7 量具检查…………………………………………………………………41~42
8.8 动态检查…………………………………………………………………42~44
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45~58
附录H、附录I(I1~I11)、附录J、附录K…………………………………59~76
深圳地铁轨道线路维修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地铁轨道线路设备的维修管理要求、方法、程序、维修内容与标准等。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地铁轨道交通1435mm标准轨距和行车速度80km/h及以下线路的轨道设备维修管理工作。
线路允许速度为80km/h及以下的线路。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 50157-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运[200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运[2006]146号)
3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4 轨道设备维修工作组织
4.1 维修工作内容
4.1.1 轨道线路设备维修分为经常保养、纠正性维修、临时补修。
(纠正性维修、经常保养、临时补修)
4.1.2 经常保养是根据线路变化情况,对除纠正性维修地段外的所管辖轨道设备几何尺寸达到经常保养管理值,以及其他计划性维护项目进行的一项月度设备维护,以保持轨道设备质量经常处于均衡状态。
4.1.3纠正性维修是根据轨道线路的变化规律、特点以及轨道设备的现状,全面改善轨道弹性、调整几何尺寸和更换、整修失效零部件,有重点地对轨道线路进行计划性修理,以恢复轨道线路完好的技术状态。
4.1.4 临时补修是及时修正(整修)达到(线路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容许偏差管理值及其他不良处所进行)临时补修容许偏差管理值及影响行车的线路病害的临时修理,以保证行车平稳和安全。
4.1.5 轨道线路设备主要检修工作周期
1)轨道计划性维修实行状态修的维修模式,维修周期根据轨道线路的变化规律、特点以及轨道设备的质量现状而定。
2)临时补修周期:无固定周期,以线路病害发现后按超限分级控制原则开展,一般在轨道月检结束后进行。
3)轨道静态检查周期:每月全线检查一遍。
(曲线正矢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
4)轨道动态检查周期:每季度全线用轨检车检查一遍。
(利用轨检车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以碎石道床为主的轨道线路每月检查一遍(次),如遇重大或意外情况,应根据轨道技术组的要求调整或加强检查。
5)巡道检查周期:运营初期应每48小时全线面巡查一遍(次),运营正常后视具体情况再作调整。
车辆段线路每24小时检查一遍(次),重点地段应加强检查。
6)小半径曲线(R≤400m)的钢轨涂油周期:根据钢轨磨耗程度而定。
(正线两周一次,其他线路视具体情况而定)
7)扣件紧固周期:每年全线面紧固一遍(次)。
4.1.6 线路、道岔经常保养的的基本工作内容。
1)整修轨道几何尺寸超过经常保养管理值的线路。
2)整修道床翻浆冒泥,均匀道碴和整理道床。
3)单根更换失效轨枕、岔枕,个别根换失效扣件。
4)调整轨缝,锁定线路。
5)整修轨道加强设备。
6)整治接头病害。
7)钢轨肥边打磨
8)成段整修扣件,进行扣件和接头螺栓涂油。
9)刷新线路钢轨标记,加固线路标志
10)地面线整修路肩,疏通排水设备。
11)清除地面线道床、路肩杂草、垃圾及影响线路外观的物品。
12)整体道床保洁。
13)季节性工作,周期短于纠正性维修的单项工作。
4.1.7 线路、道岔纠正性维修的基本工作内容:
1)调整轨道几何尺寸,达到维修作业验收标准。
2)钢轨打磨,钢轨焊补。
3)更换和修理轨枕、岔枕和支块承
4)更换伤损钢轨、断轨焊复,道岔部件和失效连接零件。
5)T型扣件螺栓清洁。
6)根据线路状态适当起道,木枕地段应全面捣固;混凝土枕地段应撤除调高垫板,全面或重点捣固;整体道床地段,应更换压溃胶垫。
7)改道,拨道,调整线路、道岔各部尺寸,全面拨正曲线。
8)清筛枕盒不洁道床和边坡土垄,处理道床翻浆冒泥,均匀道碴和整理道床。
9)更换、方正和修理轨枕、岔枕和支承块。
10)调整轨缝,整修、更换和补充轨道加强设备,整治线路爬行,锁定线路道岔。
11)矫直钢轨硬弯,打磨焊修钢轨,综合整治接头病害。
12)整修、更换和补充联结零件,进行涂油。
13)整修路肩,疏通排水设备,清除道床、路肩杂草和整体道床保洁。
14)整修道口和排水沟,修理、补充和刷新标志,回收沿线旧料。
15)修补立柱道床的立柱
16)其他需要预防和整治的工作。
4.1.8 线路、道岔临时补修的基本工作内容。
1)整治轨道几何尺寸达到超过临时补修容许偏差管理值的处所。
2)更换重伤钢轨
3) 更换达到伤损标准的夹板,更换折断的接头螺栓和护轨螺栓。
4)调整严重不良轨缝。
5)进行无缝线路地段钢轨折断、重伤和重伤焊缝的处理。
6)疏通严重淤塞的排水设备,整修严重冲刷的路肩和道床(有碴道床)。
6)其他需要临时补修的工作。
4.2 维修管理组织
4.2.1地铁运营分公司综合维修部工建车间负责深圳地铁轨道交通线路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
根据线路设备具体情况,车间设置的轨道设备维修管理组织为:轨道专业生产技术组,下设正线轨道维修工班、车辆段综合维修工班、探伤检修工班等。
4.2.2 深圳地铁轨道线路维修管理组织实行修养分开的维修模式。
综合维修部工建车间负责经常保养、临时补修以及工作量较小的纠正性维修工作,工作量较大、周期长的纠正性维修采取委外维修的方式,维修工程部、工建车间负责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
4.3 维修工作计划
4.3.1 工建车间根据轨道线路设备运作实际情况和运营分公司维修部工程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年度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和临时计划(包括周计划、日补充计划与委外维修计划)报运营分公司和行调审核批准后实施。
年度检修计划应在11月中旬前上报分公司,月度检修计划和临时计划的申报按照《行车设备维修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4.3.2 线路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原则上根据检修周期与设备的实际运作情况而编制。
每年10月中旬前,由工建车间依据每年的秋季大检查对轨道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后的情况分析,参照轨道设备检修周期,编制第二年年度检修计划,经维修部审核后于11月中旬前上报运营分公司。
4.3.3 轨道设备月度检修计划应根据分公司下达的年度检修计划进行细化,由轨道专业生产技术组编制完成,经车间、维修部审核后上报分运营公司批准下达执行。
4.3.4 年度、月度检修计划中应含工时、材料等的消耗定额。
4.3.5 年度、月度检修计划一经审批下达后,必须严格认真执行,同时结合实际进展检查计划实施
与完成情况,有必要时工建车间可根据线路设备状况具体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但计划的变更或调整需报上级批准后执行。
4.3.6 维修部和工建车间技术人员应对设备检修计划进行认真核实,对计划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并在月末做好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
4.3.7 轨道工班对维修、保养项目执行自检自评。
4.3.8 维修工程部组织对纠正性维修项目进行验收评定,工建车间每季度按经常保养标准对工班管辖地段设备质量组织随机抽样检查评定,维修工程部抽检。
工建车间组织对当月保养和临时补修地段状态进行抽查复核。
5轨道线路设备标准和维修要求
5.1 路基
5.1.1 应有必要的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
路基及其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应符合原设计的规定,并经常保持稳固和完好状态。
5.1.2 路堤路肩宽度应符合设计标准。
侧沟的深度和底宽均不应小于0.4m,土质边坡为1:1~1:1.5,沟底纵向坡度应不小于0.2%,困难地段应不小于0.1%,横向盲沟应设于道床陷槽以下。
所有排水设备应及时清理,保持流水畅通,清理或开挖出来的泥土杂物必须运走,不得弃置在沟边上。
5.1.3 在路基内埋设电缆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电缆不得埋设在路堤边坡及路肩上(过渡短经路除外)、侧沟和道床下,并不得损坏原有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
2)电缆沿路堤埋设时,应在路堤坡脚1m以外,横跨线路时,应用钢管或混凝土管防护,埋入的管顶距路基面不得小于0.4m。
3)电缆埋设后,必须及时将电缆沟填满、夯实、整平,恢复路基完好状态,并设置明显标志。
4)埋设电缆前,施工单位应与运营分公司联系,明确安全措施和责任,并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施工,必要时维修工程部派人检查。
施工完毕须经维修部确认相关设备状态。
5.2 道床
5.2.1 碎石道床顶面宽度及边坡坡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说明:表中数据按线路铺设2.5米长Ⅱ型砼枕得。
无缝线路道床碴肩,必需要堆高150mm。
道床顶面(以轨底处为准)应低于轨枕顶面20~30mm。
Ⅰ型砼枕地段中部道床顶面还应凹下并低于枕底不小于20mm,凹下部分长度200~400mm,Ⅱ型和Ⅲ型砼枕中部道床可不掏空,但应保持疏松,新型轨枕有关要求按设计文件说明。
5.2.2 碎石道床厚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5.2.3 各种道碴必须有“碎石道碴产品合格证”作为竣工验收、评定道床质量的依据,道碴的技术条件应符合TB69-59有关技术标准并符合下表的粒径级配。
5.2.4 整体道床的厚度与机车车辆轴重、行车速度、基底变形量有密切关系,也与隧道衬砌形式、支承块尺寸有关,通用厚度大于或等于280mm。
5.2.5 整体道床应设置相应的伸缩缝,伸缩缝间距:洞口向内300米范围内为6250mm,进洞口300米以后为12500mm。
5.2.6 碎石道床应经常保持饱满、均匀和整齐,并应根据道床不洁情况,结合纠正性维修有计划地进行清筛,以保持道床弹性和排水良好。
整体道床表面要整洁,排水沟不能堵塞,不能存在水淹道床的情况。
5.2.7 正线、联络线、出入段线和试车线的整体道床与碎石道床相接处应设弹性过渡段,过渡段长度为12~15m。
5.3 轨枕
5.3.1 轨枕每公里配置根数,应根据运量、容许速度及轨道线路设备条件等决定。
隧道内正线及辅助线的直线段、半径大于及等于400m的曲线地段和坡度小于20‰的地段,每公里铺设短轨枕数为1680对,半径为400m以下的曲线地段和大坡道上(坡度≥20‰),每公里铺设短轨枕数为1760对;地面线的碎石道床直线段和半径大于及等于400m的曲线地段,每公里铺设轨枕数为1680根,半径为400m以下的曲线地段,每公里铺设轨枕数为1760根;车厂线每公里铺设轨枕数为1440根,试
车线每公里铺设轨枕数为1680根(加强地段为1760根)。
1)每节钢轨轨枕间距尺寸无缝线路应均匀布置,见下表。
减振道床轨枕间距按设计图执行。
2)普通线路轨枕配置见下表。
3)普通线路轨枕间距计算方法见附录B。
4)无缝线路铝热焊缝距轨枕边不得小于40㎜。
5.3.2 使用木枕(含木岔枕)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木枕宽面在下,顶面与底面同宽时,应使树心一面向下。
2)接头处使用质量较好的木枕,并一同更换。
3)劈裂的木枕,铺设前应捆扎或钉组钉板。
4)使用新木枕要预先钻孔,孔径12.5mm,孔深有铁垫板时为110mm,无铁垫板时为130mm。
使用螺纹道钉时,应比照道钉办理。
5)改道用的道钉孔木片规格为:长110mm,宽15mm,厚5~10mm,并经过防腐处理。
5.3.3 非同类轨枕不得混铺。
砼枕与木枕的分界处,距钢轨接头不得小于5根轨枕。
道岔与道岔之间应铺设与过渡轨枕同规格的轨枕。
5.3.4 正线应做到接头轨枕无失效,其他处所无连续失效(含岔枕)。
5.3.5 轨枕失效及混凝土枕严重伤损标准。
1)混凝土轨枕(含短轨枕)失效标准:
a)明显折断;
b)横断面裂缝(或斜裂)接近环状裂纹(裂缝宽度超过0.5mm或长度超过2/3枕高);
c)承轨台面压溃,挡肩严重破损(破损长度超过挡肩长度的1/2);
d)纵向水平裂缝基本贯通(缝宽大于0.5mm);
e)承轨台两钉孔间裂缝宽度超过0.5mm,并延伸至轨枕端部或轨枕中部;
f)纵向通裂,挡肩顶角处缝宽大于1.5mm;
g)严重掉块。
2)木枕(含木岔枕)失效标准:
a)腐朽失去承压能力,钉孔腐朽无处改孔,不能持钉;
b)折断或拼接的接合部分分离,不能保持轨距;
c)机械磨损,经过削平或除腐朽木质后,厚度不足100mm;
d)劈裂或其它伤损,不能承压、持钉。
3)混凝土轨枕严重伤损标准:
a)横裂裂缝长度为枕高的1/2—2/3;
b)两螺栓孔间纵裂,挡肩顶角处缝宽不大于1.5mm;
c)纵向水平裂缝基本贯通,缝宽不大于0.5mm;
d)挡肩破损长度为挡肩长度的1/3—1/2;
e)严重网状龟裂和掉块;
f)承轨槽压溃,深度超过2mm;
g)钢筋或钢丝外露,钢筋未锈蚀,长度超过100mm;
h)斜裂长度为枕高的1/2—2/3。
5.3.6 旧轨枕分为三类:
1)一类为再用轨枕,可不经修理或稍加修理,即能使用的轨枕;
2)二类为待修轨枕,经过修理才能再用的轨枕;
3)三类为废轨枕,不能修理再用的轨枕。
5.3.7 从线路上更换下来的旧轨枕,应及时回收集中,分类堆码在车辆段空置地地段。
一、二类旧轨枕,有计划地修理使用;三类旧轨枕由分公司物资部门鉴定处理。
其中有的废木枕可做防爬支撑及其他零星用料,有的废砼枕可改作其它用途。
5.3.8 线路上轨枕的修理。
1)用削平、捆扎、腻缝或钉组钉板等方法修理木枕。
2)用环氧树脂修补局部破损的砼枕。
3)用锚固法修理松动或失效的螺旋道钉。
5.4 钢轨
5.4.1 线路上的钢轨类型,应与运量和容许速度相适应,钢轨如因金属疲劳、强度减弱等而伤损严重时,应有计划的维修更换,以保证行车安全。
5.4.2 伤损钢轨分轻伤、重伤和折断三类。
5.4.3 钢轨伤损标准
1)钢轨轻伤标准:
a)钢轨头部磨耗超过下表所列限度之一者
b)轨头下颏透锈长度不超过30mm;
c)钢轨低头(包括轨端踏面压伤和磨耗在内)超过3mm(用1m直尺测量最低处矢度);
d)轨端或轨顶面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15mm,深度超过4mm;
e)钢轨顶面擦伤深度达到1-2mm,波浪型磨耗谷深超过0.5mm;
f)钢轨探伤人员认为有伤损的钢轨。
2) 钢轨重伤标准:
a) 钢轨头部磨耗超过下表所列限度之一者
b)钢轨在任何部位有裂纹;
c)轨头下颏透锈长度超过30mm;
d)轨端或轨顶面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30mm,深度超过8mm;
e)钢轨在任何部位变形(轨头扩大、轨腰扭曲或鼓包等),经判断确认内部有暗裂;
f)钢轨锈蚀,除锈后轨底边缘处厚度不足5mm或轨腰厚度不足8mm;
g)钢轨顶面擦伤深度超过2mm;
h)钢轨探伤人员或线路工班长认为有影响行车安全的其它缺陷(含黑核、白核)。
5.4.4 钢轨折断标准:
钢轨折断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钢轨全截面至少断成两部分;
2)裂纹已经贯通整个轨头截面;
3)裂纹已经贯通整个轨底截面;
4)钢轨顶面上有长大于50mm,深大于10mm的掉块。
5.4.5 普通线路(道岔)和无缝线路缓冲区重伤钢轨和折断钢轨应及时更换,换下后应画下明显的“×”标记,防止再铺用。
无缝线路伸缩区、固定区钢轨重伤和折断,应按本标准第
6.3.9条和第6.3.10条的规定处理。
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应有计划地进行处理、更换。
5.4.6 线路上的两股钢轨接头,一般应采用相对式。
曲线地段外股应使用标准长度钢轨,里股应使用厂制缩短轨调整钢轨接头位置。
剩余的少量相错量,应利用钢轨长度误差量在曲线内(有困难时可在直线上)调整。
直线地段应按钢轨长度误差量配对使用,在每节轨上相差量一般应不大于3mm,并应前后、左右抵消,在两股钢轨上累计相差量最大不得大于15mm。
5.4.7 铺设非标准长度钢轨或再用轨时,钢轨接头可采用相错式,其相错量不得小于3m,采用相错式的两曲线之间直线长度短于300m时,该直线段亦可采用相错式。
采用相错式时,个别插入的短轨宜铺设在曲线两端的直线上,困难条件下,可铺在曲线内股。
5.4.8 线路上个别插入的短轨,在正线、试车线上不得短于6m,在车厂线上不得短于4.5m,并不得连续插入两根及以上短轨。
相邻道岔间插入短轨的要求按照《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 50157-2003)执行。
5.4.9 普通线路钢轨接头,应根据钢轨长度与钢轨温度预留轨缝。
轨缝的标准尺寸按下列公式计算:
a o=αL(tz-to)+1/2a g
式中a o——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预留轨缝(mm);
α——钢轨线膨胀系数,为0.0118mm/(m·℃);
L——钢轨长度(m);
t z——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地区的中间轨温(℃);
t z=1/2(Tmax+Tmin)
其中Tmax,Tmin——当地历史最高和最低轨温(℃);
t o——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
a g——构造轨缝,50、60kg/m钢轨a g均采用18mm。
最高、最低轨温差不大于85℃地区,在按上式计算以后,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轨缝值减小1~2mm。
5.4.10 12.5m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不受限制。
对于25m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
调整轨缝时的轨温限制范围为(Tz+30℃)~(Tz-30℃);最高最低轨温差小于85℃地区,如将轨缝减小1~2mm,轨温限制范围相应地降低3~7℃,特殊情况下,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外更换的25m钢轨地段,必须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内时调整轨缝,使其符合5.4.9条规定的标准。
5.4.11 轨缝应设置均匀,每千米轨缝总误差:25m钢轨地段不得大于±80mm;12.5m钢轨地段不得大于±160mm。
绝缘接头轨缝不得小于6mm。
5.4.12 线路上不得使用工业轨。
5.4.13 在钢轨上钻螺栓孔时,两螺栓孔的净距,不得小于孔径的两倍(直径不同时,按大直径计)。
其它部门需要在钢轨上钻孔或加装设备时,必须经维修部同意,钻孔位置应在轨腹中和轴上。
5.4.14 用于线路上的钢轨,需要截断时,应全断面垂直锯断,钻螺栓孔时,应用钢轨钻孔机,严禁使用乙炔切割或烧孔,严禁使用剁子和其它工具强行截断和冲孔。
5.4.15 道口范围内不应有钢轨接头(特殊情况除外)。
否则应将其焊接或冻结。
5.4.16 要做好钢轨养护维修,预防和整治钢轨病害,延长钢轨使用寿命。
1)钢轨硬弯用1m直尺测量,矢度大于0.5mm时应矫直;
2)钢轨接头轨面或内侧错牙不得大于3(2)mm;
3)轨面擦伤和剥落掉块接近或达到轻伤标准时应焊补;
4)轨端肥边大于2mm时,应及时处理,波浪型磨耗谷深大于0.5mm时,应进行打磨;
5)曲线地段的钢轨,应根据钢轨材质合理确定涂油周期和时机;
6)对碳酸钙地段的钢轨,必要时可在钢轨上涂抹防锈剂;
7)有计划地用打磨、焊补、更换道碴、更换垫板或轨下大胶等方法,综合整治钢轨接头病害。
8)曲线地段侧面磨耗未达到轻伤标准的钢轨,应有计划地与直线地段钢轨倒换或调边使用。
5.4.17 从线路上换下的旧钢轨,应及时回收集中,按旧轨使用、整修技术条件的规定,鉴定分类、划分等级与整修,并要分类堆码,建立帐卡,妥善保管。
5.5 联结零件
5.5.1 接头夹板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及时更换。
1)折断。
2)中央裂纹(中间两螺栓孔范围内):正线有裂纹;其他线平直及异型夹板超过5mm,双头鱼尾夹板超过15mm。
3)其他部位裂纹发展到螺栓孔。
5.5.2 接头螺栓应齐全,作用良好,缺损时应及时补充和更换,普通线路接头螺栓扭矩应达到以下表的规定值,并应保持均匀,扭矩不足时,不得低于规定值100N·m以上。
C值为接头阻力及道床阻力限制钢轨自由伸缩的数值。
高强度绝缘接头螺栓扭矩不小于700N·m。
5.5.3 接头螺栓及垫圈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及时更换。
1)螺栓折断,严重锈蚀,丝扣损坏或杆径磨耗超过3mm不能保持规定的扭力矩。
2)弹簧垫圈折断或失去弹性。
5.5.4 钉道钉的规定
1)有垫板时,直线及半径800m以上的曲线地段,每根木枕上每股钢轨内外侧各钉一个道钉,半径在800m及以下的曲线(含缓和曲线)地段,内侧加钉一个道钉。
铁垫板与木枕的联结道钉,必须补齐。
2)无铁垫板时,每根枕木上每股钢轨的内外侧各钉一个道钉,四个道钉位置成八字形,道钉中心至木枕边缘的距离应大于50mm,钢轨内外侧道钉应错开80mm以上。
5.5.5 铁垫板和道钉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道钉浮起或松动时应及时整治,道钉连续浮起或松动不得超过3根枕木。
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有计划地更换。
1)铁垫板折断、变形、严重锈蚀或丧失固定立柱螺栓功能。
2)道钉钉头脱落、严重锈蚀或下颏磨耗达3mm及以上。
5.5.6 扣件应经常保持设备齐全,位置正确,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
扣板、轨距档板应靠贴轨低边;扣板(弹片)扣件扭矩应保持在80~140N·m;弹条扣件的弹条中部前端下颏应靠贴轨距档板或扭矩保持80~150N·m,在半径为800m及以下的曲线地段,还应将螺母在拧紧1/4圈或保持在技术规定范围内。
DTIII型扣件扭矩应保持100~200 N·m,WJ—2型扣件根据轨下垫板类型扭矩分别应保持在70~90 N·m和110~120 N·m。
5.5.7 扣件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有计划地修理或更换。
1)道钉折断、浮起,螺栓或螺杆丝扣损坏,严重锈蚀。
2)垫圈损坏或作用不良。
3)弹条、扣板(弹片)损坏或不能保持应有的扣压力。
4)扣板、轨距挡板严重磨损,与轨底边离缝超过2㎜。
5)挡板座、铁座损坏或作用不良。
6)橡胶垫板压溃或变形(两侧压宽合计:厚度为7㎜的胶垫超过15㎜,厚度为10㎜的胶垫超过20㎜)丧失作用,胶垫片损坏。
5.6 轨道加强设备
5.6.1 碎石道床线路,曲线地段(含缓和曲线)应按下列条件安装轨距杆或轨撑。
1)铺设木枕的车厂线半径为450m及以下的曲线,按下表的规定安装。
半径为350米及以下的曲线和道岔导曲线,可根据需要同时安装轨距杆和轨撑两种加强设备。
2)铺设混凝土枕时半径为350米及以下曲线根据需要比照上表安装,或采用保持轨距能力较强的弹性扣件。
3)设有轨道电路的线路,安装轨距杆时应安装绝缘轨距杆。
5.6.2 铺设木枕的车厂线线路、道岔,应根据线路爬行情况,适当安装防爬设备。
采用分开式扣件的木枕线路、道岔,如无爬行时,可不安装防爬设备。
5.6.3 铺混凝土枕的线路、道岔,使用弹条扣件时,可不安装防爬设备,使用其他扣件时,对线路坡度大于6‰地段、制动地段、正线道岔、绝缘接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装防爬设备。
5.6.4 整体道床的线路、道岔,不需要装防爬设备。
5.6.5 在碎石道床地段,每组防爬设备的组成,单方向锁定为一对防爬器和三对支撑;双方向锁定为两对防爬器和三对支撑。
防爬设备应安装在钢轨的中部,接头附近两根枕木不宜安装。
防爬支撑一般应安装在钢轨底下,亦可安装在与轨底边净距不小于350㎜的道心内。
防爬器与轨枕之间,应设承力板,防爬支撑断面应不小于120c㎡,防爬支撑应与轨枕密贴。
5.6.6 防爬观测桩在有防爬设备地段,每0.5㎞设置一对;无防爬设备地段,每1㎞设置一对。
防爬观测桩应埋设牢固,标记清楚,便于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有固定建筑物可利用时,亦可在建筑物上设观测标记。
5.6.7 轨道加强设备应保持数量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有计划地补充。
防爬设备的安装数量和方式与线路锁定要求不相适应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5.6.8 轨道加强设备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有计划地修理和更换:
1)轨距杆折断或丝扣损坏,螺帽、垫圈、铁卡损坏或作用不良。
2)轨撑损坏或作用不良。
3)防爬器折损,穿销不紧或作用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