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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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工作方案

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工作方案

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工作方案为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切实做好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工作,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L申请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家庭和26 周岁以上单身家庭(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满一年);2.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L5倍(即79740元)以下,且家庭财产在60 万元以下;3.在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4.在实际居住,如申请租赁补贴,需在租赁住房居住, 并持有房屋租赁备案证。

5.机动车购买价格在15万元(含)以下。

(二)新就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城镇户籍,并在实际居住;2,年满18周岁且小于26周岁,未婚;3.申请时在工作未满5年;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备案,且在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5.申请当月前12个月可支配收入在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L5倍(即79740元)以下;6.在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父母在没有房产(宅基地除外)或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满一年);2.持居住证,且在实际居住;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备案,且在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4.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L5倍(即79740元)以下;5.在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8日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长沙城市居住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当前和今后发展实际,制定《长沙市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1.2适用范围市辖区内新建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各县、市参照执行。

1.3目标和原则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

1.4设施分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与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对应,分为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5万-8万人,服务半径为500米-12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街道;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1万-1.5万人(3000户-5000户),服务半径为300米-5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社区。

1.5设施分类本《规定》所指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大类:基础教育设施、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其他设施。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和档案管理,健全动态核查退出机制,切实提高全省公租房精准保障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房源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原农垦、森工(含大兴安岭地区,下同)系统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按照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的要求,纳入归属的市(地)、县(市)(以下均称市、县)统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申请租住公租房或领取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包括保障资格申请准入、租赁补贴发放、动态核查退出,以及实物配租公租房的轮候与分配。

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保及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保障对象、实行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各地人民政府是公租房保障的责任主体。

省级住建部门指导和监督全省公租房保障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租房保障工作,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财政、人社部门,拟定本地区城镇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联合发文或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具体牵头负责对申请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并应会同同级发改、统计、财政、民政部门拟定本地区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联合发文或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的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的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的实施方案早上起来,一杯咖啡,坐在电脑前,我开始构思这个实施方案。

咱们得明确一下,这个方案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符合条件的家庭能住上质量过硬、价格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好,现在就让我们一步步来梳理这个方案吧。

一、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本县户籍的居民,这个是基础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不能超过我们县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再者,申请人必须没有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面积小于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欠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不良记录。

二、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2.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

3.社区居委会审核: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环节。

4.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纳入实物配租名单。

5.公示:实物配租名单在社区和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配租:公示无异议后,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配租,按照申请顺序和住房需求进行分配。

三、配租原则1.优先保障: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家庭、老年人家庭等特殊群体。

2.公平公正:按照申请顺序和住房需求进行分配,确保公平公正。

3.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配租方案,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租赁管理1.签订租赁合同:配租成功的家庭需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事项。

2.收取租金: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运营。

3.退出机制:租赁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续租,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需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4.违约处理:对欠缴租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约行为,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五、实施方案的监督与评估1.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实物配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房[2013]12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房[2013]12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房〔2013〕126号)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房地产监管处。

联系电话:*************(兼传真)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5月2日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应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在当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站或相关媒体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应加强与综治、公安、税务、工商、计生、社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县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所辖区域内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申请条件和租金标准,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

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实施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本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督促、指导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工作;负责申请家庭的资料建档、归档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申请家庭的管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工作。

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环保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有关于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调研报告

有关于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调研报告
(四)合理调换楼层,解决特殊问题
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过程中,我市始终秉持“公开抽签、公开分配”,但有些下肢残疾一、二级的保障对象,抽 到楼层较高的公共租赁住房,这给他们在上下楼等日常生活中带来了极大不便,多次通过信访途径要求调换低楼层 房屋。为有效解决特殊群体的住房难题,切实根治特殊群体的住房诉求,我们统筹考虑、优化布局、因地制宜、合理 调配,在现有待分配房源中为这部分群体调换了低楼层房屋,得到了特殊群体保障对象的一致赞许和高度认可。
(三)寻求司法协助,健全退出机制
积极协调各区法院,在公共租赁住房清退执行上给予支持。
目前,已有X户向法院提起诉讼,预计X月初完成清退工作。
(四)转变工作作风,耐心引导退租
组织工作人员,通过主动上门访谈、电话约谈等方式,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同时,加强政 策的宣传和宣讲工作,普及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度和保障情况,听民声、访民意、察民情、接地气,用最朴实 的话语和最努力的态度,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在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我们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多方发力、多方联动,直击影响群众住房条件的“ 病灶”,
铲除困扰群众住房问题的“毒瘤”,努力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一)严抓审核分配,保障政策公平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操作程序,每次都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房)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进行分配,实行分配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 三公开,并由纪检监察、公证处、新闻媒体等部门全程监督,杜绝了分配工作中的违规问题,把房源分配给真正需 要的困难家庭,确保房源分配公开透明,政策实施公平合理。
(一)审核难
我市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操作程序,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区民政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初 审,我们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同时,我们对在保家庭每半年复查一次,防止承租条件发生变更, 影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性。但在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房产、社保、车辆 、工商、户籍等数据信息联动调查过程中,仍存在审核把关有漏洞、信息查询分地域、更新频次较落后等情况,致 使无法及时、全面、详实的掌握申请家庭的信息变更情况。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Chang De公共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编号( )申请人: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户籍地区办事处(乡镇)社区保障政策一、申请条件方式一:公租房实物配租1、新就业人员(大学毕业未满10年)和外来务工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申请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保、医保1年以上;城区无房(含武陵区、经开区、鼎城区武陵镇、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及其他特困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优先保障。

2、引进人才应满足以下条件:城区无房、有组织、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相关工作关系证明,以单位名义提交的保障申请。

3、申请资料:个人申请书、单位申请书,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公务员可提供录用审批表)复印件,社保(社保部门证明)、医保(医保部门证明)、住房公积金当年缴费证明。

方式二:公租房租赁补贴1、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一城四区(武陵区、经开区、柳叶湖、鼎城区武陵镇)户口,城区无房且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在申请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在市城区有合法的房屋租赁手续,租住房屋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其他情形按公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申请。

3、申请资料:租赁补贴申请书,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申请人长沙银行卡原件;劳务合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市房管局租赁所出具)。

以上资料还需提供复印件。

上述两种保障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常德市各区县范围同时期内只能享受一种,不得重复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父母、子女在申请所在地有住房资助能力(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到30平米)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2021年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2021年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2021年住房保障政策解读一、城镇住房保障的概念城镇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或企业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二、住房保障的范围我市住房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以及其他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等七大类保障群体。

三、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制定。

市区2021年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收入限制标准。

低保家庭:全体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均享受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800元(含)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1080元(含)以下。

3、住房限制标准: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

4、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二)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2、具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五年;3、申请人年收入在36240元(含)以下;4、在本市无住房,或父母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租房居住;5、在市区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6、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1、年满18周岁,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1080元(含)以下;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申请时剩余合同期限满1年),且在本市城镇连续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5、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十四五”前期研究课题成果或工作思路

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十四五”前期研究课题成果或工作思路

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十四五”前期研究课题成果或工作思路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又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十三五”时期,雨花区完善了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构建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人才公寓实物保障为辅的保障模式,将保障对象从低收入群体扩大到新市民,切实推进解决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夹心层''群体以及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为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编制“十四五”规划的部署,根据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结合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雨花区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十四五”工作思路,指导推动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一、保障性住房基本状况(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现状自2016年,长沙市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十三五”时期,雨花区只有两个续建公租房项目,“粟塘小区第六期”项目8栋1512套,已于2018年4月交付使用;“万家园”项目4栋1556套,已于2019年底交付使用。

现阶段长沙市本级在雨花区范围内已建成6个公租房小区9303套,分布在洞井鄱阳、万家园、东山凤凰苑、凤凰佳园、雨花亭天凯东苑、同升粟塘,房源占全市总量三分之二以上,分配我区3374套,已分配入住3098户,入住率达92%,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2016年我区于南庭城果项目购买了75套普通商品房作为区定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配租给园区企业,用于解决企业人才阶段性住房困难。

雨花区住保中心目前担任市局下拨我区3374套公租房、区属75套公租房的管理工作以及履行全市建在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属地管理职责。

我中心加强和创新后续管理机制,在各公租房小区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并引进外包服务机构提供精细化服务,建立了住保中心、属地街道、社区和物业公司“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政府依赖性较为突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模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模板】

Chang De公共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编号 ( )申请人: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户籍地区办事处(乡镇)社区保障政策一、申请条件方式一:公租房实物配租1、新就业人员(大学毕业未满10年)和外来务工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申请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保、医保1年以上;城区无房(含武陵区、经开区、鼎城区武陵镇、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及其他特困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优先保障。

2、引进人才应满足以下条件:城区无房、有组织、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相关工作关系证明,以单位名义提交的保障申请。

3、申请资料:个人申请书、单位申请书,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公务员可提供录用审批表)复印件,社保(社保部门证明)、医保(医保部门证明)、住房公积金当年缴费证明。

方式二:公租房租赁补贴1、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一城四区(武陵区、经开区、柳叶湖、鼎城区武陵镇)户口,城区无房且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在申请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在市城区有合法的房屋租赁手续,租住房屋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其他情形按公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申请。

3、申请资料:租赁补贴申请书,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申请人长沙银行卡原件;劳务合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市房管局租赁所出具)。

以上资料还需提供复印件。

上述两种保障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常德市各区县范围同时期内只能享受一种,不得重复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父母、子女在申请所在地有住房资助能力(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到30平米)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入集中交付期,其运营和后期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后,其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统筹兼顾、注重衔接、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工作,统筹房源建设,优化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完善差别化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机构,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2022长沙公租房申请条件和流程(详细)

2022长沙公租房申请条件和流程(详细)

2022长沙公租房申请条件和流程(详细)长沙公租房申请条件1.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离异、丧偶或未婚,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一般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户口: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①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②落户前为非本市城区常住户口、连续持有本市城区居住证满2年并实际居住的,落户本市城区常住户口后可折抵2年住房:①申请对象在长沙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②在长沙市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收入: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性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2.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②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从毕业的次月起算);③在本市就业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④符合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3.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②与本市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1年,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③持有本市城区有效居住证;④符合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4.棚户区、片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征收中的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及被征收房屋关系人申请条件:私有房屋被征收人是指私有房屋产权人本人或经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产权继承人、共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①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不受落户时间限制);③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低收入单身申请人,还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对象;④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公共租赁房保障指导方案

公共租赁房保障指导方案

“公共租赁房保障指导方案”一、导言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任。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更好地满足这一需求,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定位1.保障对象: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

2.保障面积: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保障面积。

3.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

4.保障效果:确保住房保障工作覆盖面广、受益人群多、社会效果显著。

三、保障对象与条件1.保障对象:具有本地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

2.保障条件:(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2)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保障面积;(3)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保障面积与标准2.保障标准: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例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可享受全额租赁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50%至80%之间的,可享受部分租赁补贴。

五、保障方式1.实物配租:政府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面积和标准,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2.租赁补贴: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的费用。

六、保障程序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与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配租与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4.动态管理:对保障家庭进行定期审核,确保保障对象的准确性。

七、资金来源1.政府投资:政府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确保资金来源。

2.社会投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3.金融支持: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供融资。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收取标准的请示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收取标准的请示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收取标准的请示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针对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收取标准的请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评估,并据此撰写了以下文章,希望能够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背景和意义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对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性住房政策。

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收取标准,旨在更好地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二、调整的必要性1. 城市房租上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地区的房租水平逐渐上涨,低收入家庭面临更大的住房压力。

2. 低收入家庭需求增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低收入家庭的数量和需求持续增加,原有的租金标准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三、调整标准的建议1. 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市场情况和低收入家庭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新的租金收取标准。

2. 引入差别化政策措施,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低收入家庭,采取不同的收取标准,更加精准地满足实际需求。

3. 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防止出现滥用职权、挪用公共资金等现象。

四、实施后的预期效果1. 有助于缓解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压力,提高其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2. 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更加符合城市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3. 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

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收取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对于促进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改善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我看来,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收取标准是一项非常必要的举措。

只有通过合理的调整,才能更好地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注重公平、公正和透明,确保政策的落实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

希望我的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不足之处,还望领导批评指正。

谨上文章总字数:4130字四、调整标准的具体方案针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收取标准的调整,需要制定具体的方案和政策措施。

第一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意愿书

第一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意愿书

第一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意愿书
本人,身份证号。

本人知晓并同意:1.本批次公租房实物配租意愿填报规则;
2.根据资格审核结果,采取分批次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租。

如本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完整,且经联合审查比对房产、收入、社保、公积金、工商、车辆等信息均符合保障条件,公示无异议后可参与本批次的摇号配租;如本人申请资料不完整或经联合审查信息有疑点,本人不参与本批次摇号配租,待资料补齐或疑点排除后,再参与下一批次的摇号配租;
3.须填报三个选房意愿,少于三个意愿的,不能参与本批次的摇号。

本人自愿填报选房意愿如下:
第一意愿:(捺指印)
第二意愿:(捺指印)
第三意愿:(捺指印)
申请人:(捺指印)
年月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12.29
施行日期
2020.01.01
文号
长政办发〔2019〕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9日
附件: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暂行办法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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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配偶签名:。
年月日
二、申请家庭基本情况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文化
程度
毕业
年月
婚姻
状况
□未婚□已婚□离婚
□再婚□丧偶
在长沙
已工作
年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务工地
共生活的家庭成员
本市
户籍地址
外地
户籍地址
工作
单位
在长沙已连
续缴交社会
保险时间
职务
(职称)
单位
地址
居住证号
联系电话
与产权人关系
区属
备注
三、工作单位意见
申请人于年月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稳定。以上申报情况属实,同意申报。
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联系电话:年月日
四、区住房保障局公示、审核意见
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该申请人及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结果:。
经审核,该户系,未申请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单和经适货补凭证,未享受长沙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同意办理该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请上级批示。
家庭
成员
情况
姓名
与申请
人关系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年收入
申请人年收入
元/年
申请保障人口

家庭年
总收入
元/年
家庭年
人均收入
元/年
家庭月
人均收入
元/月
现住房情况
居住
地址
建筑面积
m2
现住房性质
□租住集体宿舍□租住私房□租住直管公房□无固定住所
□租住单位公房□借住房屋□租住人才公寓□无房□其他
产权人姓名
3、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同意无条件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再申请本市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享受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后,保证将原租住单位公房、非住宅用房或直管公房退交房屋产权单位。
5、本人及家庭自申请至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间,如家庭的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将及时告知住房保障、民政等政府相关部门,并接受核查。经核查后不符合条件,同意无条件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

(非定向配租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配偶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印制
一、申请人声明
1、保证本表所填报的全部情况均真实、合法、有效,无瞒报、误报、虚报,并同意公示。
2、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收入、住房、婚姻等情况。
(拟实物配租地址:区小区栋房。)
经办人(签名):复核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五、市住房保障局审批意见






1、房屋产权记录情况:
2、住房保障情况:
3、“半边户”保障情况:
4、其他(如军人享受住房补贴情况、拥有事实房屋等):
查档人(签名):年月日














初审人(签名):年月日
复审意见
复审人(签名):年月日




审批人(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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