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体伤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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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一、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人身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

该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最为严重,十级最为轻微。

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一级伤残。

2.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二级伤残。

3.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三级伤残。

4.存在器官缺失、挛缩、瘢痕形成、破损、体表异物留存、外渗液体聚集、结构和功能障碍、肢体畸形等情形之一,且影响正常生活,为四级伤残。

5.存在器官严重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五级伤残。

6.存在器官严重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部分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六级伤残。

7.存在器官大部缺损、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七级伤残。

8.存在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为八级伤残。

9.存在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为九级伤残。

10.存在一般性功能障碍和损伤未达到前款第(九)项标准的情形,为十级伤残。

三、伤残等级评定流程1.受伤后应首先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情诊断。

2.伤情诊断确定后,可向当地伤残评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3.评定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安排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组进行评定。

4.评定结果出来后,评定机构会出具《伤残评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如果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

四、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残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交能力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常需他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或者一侧手部完全性肌瘫,肌力2级。

或者颈部、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的四肢瘫。

5.各种运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至6级规定的标准。

另外,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条长度达0.5cm、全身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块状瘢痕形成,或者单块面积达0.3cm2、超过4块,累计面积达0.6cm2、颈部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出现植皮,面积达0.3cm2、肢体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4cm、肢体长骨骨折愈合后遗留畸形,造成腕关节、踝关节活动受限、一手或者双手拇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侧手拇指伴有食指或者中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目失明、双眼球摘除者等都属于不同程度的伤残。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用于评估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的伤残程度,以确定其对生活自理、工作能力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以下是关于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说明。

1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轻微损伤,对生活自理和工作
能力几乎没有影响。

2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轻度损伤,虽然对生活自理和
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但仍能基本独立完成大部分日常活动。

3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中度损伤,对生活自理和工作
能力产生明显影响,但仍能自理和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活动。

4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较重损伤,对生活自理和工作
能力造成严重影响,需依赖他人协助完成常规活动。

5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重度损伤,基本失去独立生活
和工作能力,需要全面的照料和护理。

6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特重度损伤,完全丧失生活自
理和工作能力,完全依赖他人照料。

7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极重度损伤,处于昏迷或丧失
意识状态,全面失去生活和工作能力。

8级伤残:指人们因极其严重的身体或精神方面的损伤,导致身体
功能完全丧失,生命无法自主维持。

9级伤残:指人们因严重人体损伤导致生命垂危,且抢救无效,短
时间内无法恢复。

10级伤残:指人们因身体或精神方面的损伤导致死亡。

总之,伤残鉴定标准的目的是根据损伤程度评估对个体生活、工
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从而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和社会支
持。

这些级别的定义也是为了确保伤残人士获得合理的权益和服务,让他们能够在社会中有尊严地生活。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2023年)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2023年)
2、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脊柱四肢
1、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2、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
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面积达30%
重伤二级
颅脑、脊髓
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²以上
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面部、耳廓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²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
11、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盆部及会阴
1、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2、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3、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4、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5、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6、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7、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8、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5、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6、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7、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8、骺板断裂
9、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10、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11、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12、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全身性残疾
(一)低残疾等级:
1、大脑信号传输功能受损,精神功能障碍,情感功能和行为表现受损,意识状态稳定,识认能力障碍;神经症状和精神行为表现;
2、未发生骨骼肌肉系统关节和肢体最大活动范围在90°以上,运动功能障碍造成的活动不自主、无气力;
3、节律神经系统受损者,能够按要求做出部分动作,无节律。

二、局部性残疾
1、运动功能受损,但可以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行动运用受限,未发生运动力受限、反应不良;
2、关节和肢体最大活动范围在90°以上,小至轻微肌肉力受损;
3、行动运用比较正常,可完成节律动作。

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人体伤残鉴定标准一、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0法律常识:一、人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1、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3、Ⅰ级伤残划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4、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5、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6、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一、伤残鉴定需要材料如下:1、因工伤致残的,需要工伤认定书;2、医疗诊断证明书;3、书面的伤残鉴定申请表;4、身世分量证明材料。

二、残疾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1、视力残疾,双眼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2、听力残疾,双耳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5、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须在较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6、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总之,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Ⅰ级伤残划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二、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一、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伤残的鉴定标准:例如劳动者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或者面部有瘢痕,植皮等情形的,能鉴定为工伤十级;而劳动者如果有极重度智能损伤、或者四肢瘫肌力≤3级等情形的,能鉴定为工伤一级。

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指标。

根据《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规定,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而这些等级的评定标准也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专业知识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轻微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轻微的肢体活动受限、轻微的感觉障碍、轻微的语言障碍等。

一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在轻微范围内,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中度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中度的肢体活动受限、中度的感觉障碍、中度的语言障碍等。

二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在中度范围内,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影响。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较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较重的肢体活动受限、较重的感觉障碍、较重的语言障碍等。

三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较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大。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重度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重度的肢体活动受限、重度的感觉障碍、重度的语言障碍等。

四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重度,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大。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极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极重的肢体活动受限、极重的感觉障碍、极重的语言障碍等。

五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极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其严重。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特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特重的肢体活动受限、特重的感觉障碍、特重的语言障碍等。

六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特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特别严重。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极特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极特重的肢体活动受限、极特重的感觉障碍、极特重的语言障碍等。

七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极特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其严重。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A:一级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8: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式.02,或视野38%(或半径3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 级或PaO2(下角)4.1-8kPa 或PaCO2(下角)7.9-6kPa;21)尘肺n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11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屡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工伤或非工伤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程序。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伤残等级分为10级,分别是一级至十级。

下面将详细介绍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低于10%。

例如,轻微烧伤、轻微脑震荡等。

二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10%至19%之间。

例如,轻度听力损失、轻度关节骨折等。

三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20%至29%之间。

例如,中度烧伤、中度视力损失等。

四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30%至39%之间。

例如,中度听力损失、中度关节僵硬等。

五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40%至49%之间。

例如,严重烧伤、严重手指截断等。

六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50%至59%之间。

例如,严重视力损失、严重听力损失等。

七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60%至69%之间。

例如,严重关节僵硬、严重脑损伤等。

八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70%至79%之间。

例如,严重脊髓损伤、严重肢体残疾等。

九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80%至89%之间。

例如,双下肢丧失功能、全身严重功能障碍等。

十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90%以上。

例如,全身丧失功能、全身严重畸形等。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评定人员会根据被鉴定人的病历、体检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被鉴定人获得的伤残补偿金和相关福利待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伤残鉴定是一项严肃的程序,评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公正、公平。

同时,被鉴定人也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和相关资料,配合评定工作的进行。

总的来说,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被鉴定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来确定的,对于伤残人士来说,伤残等级的确定将直接关系到其后续的生活和权益,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公正公平。

人身险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险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险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有:一、一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根据《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我们为了更准确地评定和管理
人体残疾程度,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人体残疾程度分级:
1. 一级残疾:功能受损,但不影响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
但不限于:听力轻度受损、视力轻度受损、肢体轻度功能障碍等。

2. 二级残疾:功能受损,影响一定程度的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受损、肢体中度功能障碍等。

3. 三级残疾:功能严重受损,丧失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需依
赖他人照料。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重度或全聋、视力重度或全盲、
肢体重度或全功能障碍等。

4. 四级残疾:功能极度严重受损,完全丧失生活能力,需长期
全面护理。

包括但不限于:多重残疾、绝症等。

以上分级仅做参考,并不涉及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

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请参照相关法规进行规定和实施。

本文档根据最新的法规制定,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而进行修订。

请注意及时关注相关通知和公告。

参考文献:
-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2023年版。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3十级伤残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3十级伤残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3十级伤残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3十级伤残是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评估的一种标准,用于确定损伤的严重程度和相关待遇。

根据2023年的标准,十级伤残是指人体损伤程度较轻,对受害人日常生活影响不大,且不构成其他伤残等级的情形。

以下是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3十级伤残的要点:
损伤程度:十级伤残的损伤程度通常较轻,对受害人日常生活影响不大。

损伤程度通常包括骨折、关节脱位、神经损伤等,但并未对重要器官造成严重损伤。

功能障碍:十级伤残可能伴有轻微的功能障碍,如肢体活动受限、听力视力受损等。

但这些功能障碍并未影响到受害人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不构成其他伤残等级。

医疗依赖:十级伤残受害人可能需要一定程度的医疗依赖,如定期检查、药物治疗等。

但这种医疗依赖不会对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日常生活能力:十级伤残对受害人日常生活能力有一定影响,但影响不大。

受害人可能存在轻微的活动受限、工作能力下降等情况,但总体上仍能自理生活。

残疾程度:十级伤残不构成其他伤残等级,因此没有具体的残疾程度评分。

残疾程度是根据损伤程度和功能障碍程度来评定的,十级伤残程度较轻,因此没有具体的评分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3十级伤残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制定的。

鉴定标准包括损伤程度、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日常生活能力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总之,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3十级伤残是对人体损伤程度较轻的情形进行评估的一种标准,旨在确定损伤的严重程度和对受害人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

人身伤害行标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行标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行标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人身伤害行为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现象,而伤残鉴定则是对受害人伤残程度进行客观评定的重要环节。

我国《人身损害索赔标准》对人身伤害进行了十级标准的定义,以便于对受害人在司法程序中进行伤残鉴定,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以下将详细介绍《人身损害索赔标准》中规定的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便于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了解和应用。

一、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部分功能损伤,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轻微的面部伤疤、轻微的四肢畸形等。

二、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轻度功能障碍,但基本能够独立完成工作和生活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受限的运动功能、轻度言语障碍等。

三、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较重的功能障碍,但仍能够基本照顾自己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较严重的肢体残疾、较严重的言语障碍等。

四、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丧失或者严重失去某一功能,但尚能独立完成一般生活活动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严重的肢体残疾、严重的听力障碍等。

五、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完全丧失某一功能,但能够自理活动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完全失去某个感官功能、严重的智力障碍等。

六、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丧失多种功能,需要他人照料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严重的多重肢体残疾、丧失大部分感官功能等。

七、七级伤残七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完全丧失行动能力,需要长期卧床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丧失行走能力、丧失大部分感官功能等。

八、八级伤残八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严重的脑部损伤或者其他严重的智力障碍,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料的情况。

九、九级伤残九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重度精神障碍或者其他重度心理损伤,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需要长期依赖特殊机构照料的情况。

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进行确定的。

具体评定标准根据不同的损伤程度划分为以下级别:
一级伤残:人体的主要器官或者多个器官完全丧失功能的,或者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其他综合丧失能力,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

二级伤残: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丧失一项劳动能力的,或者其他综合丧失能力,有满意自理能力或者参与社会生活的。

三级伤残: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重度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级伤残: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中度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级伤残: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轻度丧失劳动能力的。

具体的评定标准包括了身体功能丧失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社会参与能力等多个方面的考量。

伤残鉴定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 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 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1.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或专门设施,否则无法维持生命;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受限,只能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需要随时有人帮助日常生活;2.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3.无法工作;4.社交极度困难。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3.职业受限;4.社交困难。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偶尔需要帮助;2.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3.职业种类受限;4.社交严重受限。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活动;3.需要减轻工作;4.社交贫乏。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需要条件性帮助;2.活动降低;3.不能胜任原工作;4.社交狭窄。

1.日常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社交降低。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远距离流动受限;3.断续工作;4.社交受约束。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研究能力下降;3.社交能力大部分受限。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工作和研究能力有所下降;3.社交能力部分受限。

中国的伤残鉴定标准并不统一,不同的对象和事由导致的伤残需要使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021》适用于工伤职业病,由XXX于2021年5月1日发布实施;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2002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由公安部于2002年12月1日发布实施;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适用于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由卫生部于2002年9月1日发布实施;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21,最高法院未颁布;5.全国残疾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GB/T -2008适用于残疾人的伤残程度评定,由XXX于2008年4月1日发布实施。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级伤残鉴定标准,指轻微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有轻微损害,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2级伤残鉴定标准,指轻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有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可通过适当调整工作和生活方式进行自我照顾。

3级伤残鉴定标准,指中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有较大程度的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和照顾。

4级伤残鉴定标准,指较重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受到严重损害,丧失了一定的自理能力,需要较多的帮助和照顾。

5级伤残鉴定标准,指重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严重受损,丧失了大部分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照顾和护理。

6级伤残鉴定标准,指极重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严重受损,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护理和治疗。

7级伤残鉴定标准,指特别重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几乎完全丧失,需要全面的护理和治疗,生活完全依赖他人。

8级伤残鉴定标准,指极其重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完全丧失,需要全面的护理和治疗,生活完全依赖他人。

9级伤残鉴定标准,指极端重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完全丧失,需要全面的护理和治疗,生活完全依赖他人。

10级伤残鉴定标准,指极端重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完全丧失,需要全面的护理和治疗,生活完全依赖他人。

以上便是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标准进行鉴定。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
定是评估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的一种方法。

以下是常用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 一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无影响,能
够正常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2. 二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轻微影响,但不影响正常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3. 三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但仍能够进行部分日常生活和工作。

4. 四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较大影响,只能进行有限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5. 五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严重影响,无法进行正常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注意事项
- 伤残等级鉴定应由专业医生或鉴定机构进行。

-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应依据详细的医学检查和评估数据进行确定。

-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应在法律范围内得到承认和应用。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伤残等级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2023年版的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来啦,需要的赶紧收藏!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202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202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202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2023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是根据人体损伤情况来评估并给予相应的残疾等级。

这个标准针对的是各个年龄段、各个类型的人体损伤,主要用于医疗、保险、法律和社会福利的领域。

首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主要分为七个等级,分别是I 级、II级、III级、IV级、V级、VI级和VII级。

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损伤程度和残疾程度。

以下是对每个等级的详细解释:1. I级:轻度残疾。

此级别通常适用于一些暂时性的损伤,损伤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较小,并且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来康复。

2. II级:轻度至中度残疾。

此级别适用于一些不可逆转的损伤,损伤对生活和工作的功能有一定影响,但是通过康复和适当的辅助措施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社会融入。

3. III级:中度残疾。

此级别适用于一些丧失某些生活和工作功能的损伤,损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影响,需要较长时间的康复和适应。

残疾人需要部分依赖他人照顾和辅助设施的帮助。

4. IV级:中度至重度残疾。

此级别适用于丧失多个生活和工作功能的损伤,损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需要长期的康复和辅助设施的帮助。

残疾人需要较多的依赖他人照顾和生活支持。

5. V级:重度残疾。

此级别主要适用于严重损伤导致丧失大部分生活和工作功能,并且需要完全依赖他人照顾和生活支持的情况。

残疾人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

6. VI级:极重度残疾。

此级别适用于严重疾病或损伤导致丧失所有生活和工作功能,并且需要全天候照顾和医疗支持的情况。

残疾人需要长期住院或居住在专门的护理机构。

7. VII级:极重度残疾(临终关怀)。

此级别适用于严重终末期疾病或损伤,对生活和工作功能的影响非常严重,无法通过任何康复或治疗手段逆转。

残疾人需要专业的终末期护理和医疗支持。

此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还包括了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

通过评估损伤的范围、严重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可以对残疾程度进行客观和科学的评估。

新残标十级伤残标准

新残标十级伤残标准

新残标十级伤残标准
根据《新残标》十级伤残标准,伤残程度分为十级,分别是一级至十级。

一级伤残为极轻微伤残,十级伤残为极重度伤残。

下面将逐一介绍各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极轻微,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不受影响,工作能力无明显损害。

二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轻微,生活自理能力有轻微影响,工作能力无明显损害。

三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轻度,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影响,工作能力有轻微损害。

四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中度,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工作能力有一定损害。

五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中重度,生活自理能力受限且需要他人协助,工作能力受到较大损害。

六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重度,生活自理能力受限且需要专业护理,工作能力丧失。

七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严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作能力完全丧失。

八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极重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作能力完全丧失。

九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极重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作能力完全丧失,并且需要持续监护。

十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极重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作能力完全丧失,且需要机械辅助维持生命。

以上是《新残标》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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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5.1 一级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4)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1) 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 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二级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2)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3) 偏瘫(肌力2级以下);4) 截瘫(肌力2级以下);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头面部损伤1) 容貌毁损(重度);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3)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4) 双眼盲目5级;5)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颈部及胸部损伤1) 呼吸困难(极重度);2) 心脏移植术后;3) 肺移植术后。

5.2.4腹部损伤1) 肝衰竭晚期;2) 肾衰竭;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2)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体表及其他损伤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3) 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4)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头面部损伤1)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2) 双眼盲目4级;3)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4) 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颈部及胸部损伤1) 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2)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腹部损伤1)全胰缺失;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3) 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3) 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四级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外伤性癫痫(重度);3) 偏瘫(肌力3级以下);4) 截瘫(肌力3级以下);5)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3)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4) 双眼盲目3级;5)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6)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4.3颈部及胸部损伤1)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2)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 呼吸困难(重度)。

5.4.4腹部损伤1) 肝切除2/3以上;2) 肝衰竭中期;3) 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4) 肾功能重度下降;5) 双侧肾上腺缺失;6) 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 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2) 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 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体表及其他损伤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2) 放射性皮肤癌。

5.5五级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 完全运动性失语;3)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4) 双侧完全性面瘫;5) 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6)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7)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8) 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9)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10) 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头面部损伤1)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2)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3) 双眼重度视力损害;4)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5)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6) 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7)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8) 舌根大部分缺损;9)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颈部及胸部损伤1)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3)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4)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腹部损伤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2)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3)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 全胃切除术后;6)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7) 全结肠缺失。

5.5.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2) 尿瘘难以修复;3) 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4) 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5) 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6) 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 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六级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 外伤性癫痫(中度);3) 尿崩症(重度);4)一侧完全性面瘫;5) 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6) 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7)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8)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9)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10)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头面部损伤1)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2)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3)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4)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5)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6)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7)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8)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9)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颈部及胸部损伤1)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2)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3)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4)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5)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6) 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8) 两肺叶切除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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