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一、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人身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
该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最为严重,十级最为轻微。
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一级伤残。
2.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二级伤残。
3.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三级伤残。
4.存在器官缺失、挛缩、瘢痕形成、破损、体表异物留存、外渗液体聚集、结构和功能障碍、肢体畸形等情形之一,且影响正常生活,为四级伤残。
5.存在器官严重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五级伤残。
6.存在器官严重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部分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六级伤残。
7.存在器官大部缺损、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七级伤残。
8.存在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为八级伤残。
9.存在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为九级伤残。
10.存在一般性功能障碍和损伤未达到前款第(九)项标准的情形,为十级伤残。
三、伤残等级评定流程1.受伤后应首先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情诊断。
2.伤情诊断确定后,可向当地伤残评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3.评定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安排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组进行评定。
4.评定结果出来后,评定机构会出具《伤残评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如果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
四、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残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最新人体伤残标准
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23)人体损伤致残限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限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合用于人身损害致残限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仅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的修改单)合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所有、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限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23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限度评估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导致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限度的减少或者丧失。
4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限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限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当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限度等级.4.2鉴定期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解决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拟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重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限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限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限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限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限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鉴定致残限度等级。
人生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3)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4)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6)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7)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8)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9)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低视力1级;(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3)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4)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5)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6)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7)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8)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10)鼻尖缺失(或畸形)。
影响容貌;(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12)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13)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14)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15)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1)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
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3)肺破裂修补;(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2)脾破裂修补;(3)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7、盆部损伤致:(1)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2) 骨盆畸形愈合;(3)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4)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5)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6)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7) 膀眈破裂修补;(8) 尿道狭窄;(9)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根据我国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依据伤残严重程度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其中一级伤残最重,赔偿的也最多,而十级伤残则是最轻。
具体标准如下: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交能力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常需他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或者一侧手部完全性肌瘫,肌力2级。
或者颈部、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的四肢瘫。
5.各种运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至6级规定的标准。
另外,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条长度达0.5cm、全身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块状瘢痕形成,或者单块面积达0.3cm2、超过4块,累计面积达0.6cm2、颈部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出现植皮,面积达0.3cm2、肢体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4cm、肢体长骨骨折愈合后遗留畸形,造成腕关节、踝关节活动受限、一手或者双手拇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侧手拇指伴有食指或者中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目失明、双眼球摘除者等都属于不同程度的伤残。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用于评估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的伤残程度,以确定其对生活自理、工作能力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以下是关于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说明。
1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轻微损伤,对生活自理和工作
能力几乎没有影响。
2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轻度损伤,虽然对生活自理和
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但仍能基本独立完成大部分日常活动。
3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中度损伤,对生活自理和工作
能力产生明显影响,但仍能自理和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活动。
4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较重损伤,对生活自理和工作
能力造成严重影响,需依赖他人协助完成常规活动。
5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重度损伤,基本失去独立生活
和工作能力,需要全面的照料和护理。
6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特重度损伤,完全丧失生活自
理和工作能力,完全依赖他人照料。
7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极重度损伤,处于昏迷或丧失
意识状态,全面失去生活和工作能力。
8级伤残:指人们因极其严重的身体或精神方面的损伤,导致身体
功能完全丧失,生命无法自主维持。
9级伤残:指人们因严重人体损伤导致生命垂危,且抢救无效,短
时间内无法恢复。
10级伤残:指人们因身体或精神方面的损伤导致死亡。
总之,伤残鉴定标准的目的是根据损伤程度评估对个体生活、工
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从而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和社会支
持。
这些级别的定义也是为了确保伤残人士获得合理的权益和服务,让他们能够在社会中有尊严地生活。
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人体伤残鉴定标准一、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0法律常识:一、人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1、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3、Ⅰ级伤残划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4、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5、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6、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一、伤残鉴定需要材料如下:1、因工伤致残的,需要工伤认定书;2、医疗诊断证明书;3、书面的伤残鉴定申请表;4、身世分量证明材料。
二、残疾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1、视力残疾,双眼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2、听力残疾,双耳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5、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须在较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6、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总之,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Ⅰ级伤残划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二、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一、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伤残的鉴定标准:例如劳动者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或者面部有瘢痕,植皮等情形的,能鉴定为工伤十级;而劳动者如果有极重度智能损伤、或者四肢瘫肌力≤3级等情形的,能鉴定为工伤一级。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认定残疾程度的一种测试方法。
它以生物学和医学检查为基础,通过观察、检查、诊断和测量,以确定和评估残疾程度。
为了确定残疾程度,人体伤残鉴定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身体上的残疾情况。
残疾程度从轻到重,有瘫痪、瘫痪肢体、残疾肢体等,通过对肢体和神经功能的检查,可以大致确定残疾程度。
二是残疾人的智力情况。
通过智力测试可以评估残疾人的智力水平,以便确定他们的残疾程度。
三是残疾人的行为活动能力。
通过评估残疾人的自理能力、认知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可以确定他们的残疾程度。
四是职业技能。
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可以用来衡量他们的残疾程度,以便判定他们的工作能力。
以上是人体伤残鉴定标准的几个主要方面。
通过上述标准,医生可以对残疾人的残疾程度进行准确的评估,以便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康复治疗和职业训练。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A:一级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8: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式.02,或视野38%(或半径3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 级或PaO2(下角)4.1-8kPa 或PaCO2(下角)7.9-6kPa;21)尘肺n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11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屡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介绍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用于评估和确定个体在遭受身体损伤后所带来的伤残程度的一项标准。
该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客观、准确和公正的评估方法,以便为受伤者提供适当的医疗和赔偿。
鉴定标准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估:1. 功能损失:评估受伤者在身体功能上的损失程度,包括肢体活动能力、感觉功能、语言能力等方面的损失。
2. 外观损伤:评估受伤者在外观上的损伤程度,包括面部、身体其他部位的疤痕、畸形等方面的损伤。
3. 心理影响:评估受伤者在心理上的影响程度,包括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方面的影响。
4. 经济影响:评估受伤者在经济上的影响程度,包括就业能力、收入损失等方面的影响。
鉴定流程伤残等级的鉴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资料:鉴定人员需要收集受伤者的医疗记录、诊断报告、病历资料等相关资料。
2. 体格检查:鉴定人员会对受伤者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以评估身体功能和外观损伤情况。
3. 心理评估:鉴定人员可能会进行心理评估,以评估受伤者在心理方面的受影响程度。
4. 综合评估:鉴定人员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评估结果,确定受伤者的伤残等级。
5. 鉴定报告:鉴定人员会根据评估结果撰写鉴定报告,详细说明受伤者的伤残等级和评估依据。
应用领域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应用于以下领域:1. 医疗保险:用于确定受伤者在医疗保险中的赔偿金额和福利待遇。
2. 工伤赔偿:用于确定工伤受伤者的赔偿金额和福利待遇。
3. 交通事故赔偿:用于确定交通事故受伤者的赔偿金额和福利待遇。
4. 人身损害赔偿:用于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者的赔偿金额。
总结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一项重要的评估工具,可以帮助确定受伤者在身体损伤后的伤残程度。
通过准确评估和鉴定,可以为受伤者提供适当的医疗和赔偿,并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处理。
人体伤残程度分级标准
人体伤残程度分级标准摘要:一、人体伤残程度分级概述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原则与方法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内容与等级划分四、伤残等级认定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五、如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六、伤残等级鉴定对赔偿数额的影响七、总结正文:一、人体伤残程度分级概述在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残程度的认定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伤残等级进行了详细划分,为司法鉴定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原则与方法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原则:鉴定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公正原则:鉴定过程中应确保公正、公平,避免利益冲突。
3.等级划分原则:根据损伤程度、残疾状况等因素,将伤残等级划分为十个级别。
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内容与等级划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包括以下内容:1.一级伤残:损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
2.二级伤残:损伤导致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
3.三级伤残:损伤导致中度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
4.四级伤残:损伤导致轻度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
5.五级伤残:损伤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6.六级伤残:损伤导致较轻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七级伤残:损伤导致轻微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8.八级伤残:损伤不影响劳动能力,但影响日常生活。
9.九级伤残:损伤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但可以适应。
10.十级伤残:损伤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需要特殊照顾。
四、伤残等级认定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等级的认定对于赔偿数额具有直接影响。
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
五、如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1.申请鉴定:当事人可以向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自我鉴定-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自我鉴定-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程度对人体功能进行评定的依据,主要用于评估和确定
伤残人员的伤残程度及相应的伤残等级,以确定其享受相关权益和福利的标准。
下面
是一般情况下的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可以参考当地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
1. 生活自理能力:能否进行日常生活活动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常以AADL指数(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来评估,包括进食、穿衣、个人清洁、如厕、行走、床椅转移等活动。
2. 动作功能:能否进行各种动作活动的能力。
常以BARTHEL指数或FIM指数(Functional Independence Measure)来评估,包括床椅转移、平衡行走、上下楼梯、肢体活动等。
3. 感觉功能:包括感知痛觉、触觉、以及温度、压力、位置等感觉的有无。
常以检查
神经系统的功能来评估。
4. 语言和交流功能:能否进行语言和交流活动的能力。
常以语言测试、听力测试、口
腔功能评估等来评估。
5. 智力功能:思维、记忆、学习等智力要求的能力。
常以智力测验和认知功能评估来
评估。
6. 心理状况和社会适应功能:人体伤残对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影响。
常以心理评估和社
会功能评估来评估。
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实际标准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国家、
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进行人体伤残鉴定,建议咨询专业的相关机构或专
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评估和鉴定结果。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3十级伤残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3十级伤残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3十级伤残是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评估的一种标准,用于确定损伤的严重程度和相关待遇。
根据2023年的标准,十级伤残是指人体损伤程度较轻,对受害人日常生活影响不大,且不构成其他伤残等级的情形。
以下是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3十级伤残的要点:
损伤程度:十级伤残的损伤程度通常较轻,对受害人日常生活影响不大。
损伤程度通常包括骨折、关节脱位、神经损伤等,但并未对重要器官造成严重损伤。
功能障碍:十级伤残可能伴有轻微的功能障碍,如肢体活动受限、听力视力受损等。
但这些功能障碍并未影响到受害人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不构成其他伤残等级。
医疗依赖:十级伤残受害人可能需要一定程度的医疗依赖,如定期检查、药物治疗等。
但这种医疗依赖不会对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日常生活能力:十级伤残对受害人日常生活能力有一定影响,但影响不大。
受害人可能存在轻微的活动受限、工作能力下降等情况,但总体上仍能自理生活。
残疾程度:十级伤残不构成其他伤残等级,因此没有具体的残疾程度评分。
残疾程度是根据损伤程度和功能障碍程度来评定的,十级伤残程度较轻,因此没有具体的评分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3十级伤残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制定的。
鉴定标准包括损伤程度、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日常生活能力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总之,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3十级伤残是对人体损伤程度较轻的情形进行评估的一种标准,旨在确定损伤的严重程度和对受害人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
身体残疾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有:一、一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双眼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全面部瘢痕形成。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标准,但它们在评估人体损伤的程度上有一定的相关性。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个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根据损伤的症状、病情、疾病程度等因素来评定人体损伤的程度。
以下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病情描述: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描述,包括病因、症状、病程、病情变化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医生判断损伤的程度。
2. 体征观察:通过对患者的体征进行观察,如血压、心率、体温等,来了解患者的生理状态。
一些生理指标的异常可以指示损伤的程度。
3. 医学检查:根据患者的症状,进行相应的医学检查,如X 光、CT、MRI等,以获取更详细、准确的损伤程度信息。
4. 疾病分类:将不同的损伤疾病分成不同的分类,以便对不同的疾病进行鉴定和评估。
5. 疾病等级: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损伤的范围以及对患者的功能影响,将损伤进行不同的等级划分,如轻、中、重等。
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指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通过评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以下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伤残评定指标: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设定不同的伤残评定指标,如伤残程度评定表、伤残百分比等。
2. 伤残鉴定程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伤残鉴定的程序和流程,如医学专家评定、医学检查、疾病诊断等。
3. 伤残等级划分:根据伤残评定指标,将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如轻度、中度、重度等。
4. 伤残赔偿金额:根据伤残等级和保险合同中的赔偿比例,确定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赔偿金额。
5. 伤残识别和鉴定要求:明确伤残的识别和鉴定要求,如病历、医学证明等,以便核实和评估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
以上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尽管这两个标准在目的和用途上有所不同,但在评估人体损伤的程度上,它们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是相似的。
人体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咱来说说人体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哈。
你想想,这就好比是给咱身体的“伤况”画个像,得画得准确、细致才行呢!
要是不小心受了伤,这鉴定可重要啦!就像给受伤的地方贴上一个准确的标签。
轻一点的伤,可能就像被小蚊子叮了一下,没啥大不了;但重一点的伤,那可就像是被大锤子砸了呀!这时候鉴定标准就派上大用场了。
比如说骨折吧,有的只是轻微骨裂,养养就好啦;可有的是粉碎性骨折,那得多严重啊!这能一样吗?肯定不能啊!所以得靠这个标准来区分清楚。
再想想,如果脸上留了个疤,那多难看呀!对一个人的形象影响多大呀!这在鉴定的时候就得好好考虑啦。
这就好像一件漂亮衣服上有了个显眼的污渍,多让人闹心呐!
还有那些伤了内脏的,看不见摸不着,不通过专业的鉴定怎么能知道到底伤得有多严重呢?这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的呀!
有时候咱可能觉得自己伤得挺重,可按照标准一衡量,嘿,还没到那个程度;反过来,也可能自己觉得没啥大事,结果鉴定出来还挺严重呢!这就是标准的重要性呀,它可不会偏袒谁,一就是一,二就是二。
你说要是没有这个标准,那不乱套啦?谁都可以随便说自己伤得多重多重,那怎么行呢?这标准就像是一把尺子,给各种伤都量出个准确的尺寸来。
咱平时可得多注意保护自己,别让自己受伤。
但万一真不小心受伤了,也别慌张,按照这个标准来,该怎么鉴定就怎么鉴定。
这标准可不只是为了给个说法,更是为了让受伤的人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和照顾呀!
总之,人体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可太重要啦,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呢!咱得重视它,了解它,让它为我们的健康和权益保驾护航!
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
定是评估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的一种方法。
以下是常用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 一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无影响,能
够正常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2. 二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轻微影响,但不影响正常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3. 三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但仍能够进行部分日常生活和工作。
4. 四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较大影响,只能进行有限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5. 五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严重影响,无法进行正常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注意事项
- 伤残等级鉴定应由专业医生或鉴定机构进行。
-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应依据详细的医学检查和评估数据进行确定。
-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应在法律范围内得到承认和应用。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伤残等级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人体伤残鉴定是指对因意外伤害、职业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人体功能障碍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和赔偿范围。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是对人体各种功能障碍程度的划分和评定标准,是司法、医学、社会保障等领域的重要依据。
根据《人体伤残鉴定标准》的规定,人体伤残可分为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三个方面,下面将分别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是指受伤者进行日常生活活动和自我照料的能力。
根据《人体伤残鉴定标准》,生活自理能力包括生活自理、进食、穿衣、洗漱等方面。
在鉴定生活自理能力时,需要考虑受伤者的疾病、伤残对其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需要他人协助或辅助工具等。
根据实际情况,将生活自理能力分为轻、中、重度,以确定伤残等级和赔偿范围。
其次,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是指受伤者进行劳动活动的能力。
根据《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主要考虑受伤者的劳动适应性、劳动技能、劳动强度等因素。
在鉴定劳动能力时,需要综合考虑受伤者的身体状况、职业技能、工作环境等因素,以确定其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和相应的赔偿标准。
最后,社会适应能力。
社会适应能力是指受伤者在社会生活中适应环境和与他人交往的能力。
根据《人体伤残鉴定标准》,社会适应能力鉴定主要考虑受伤者的社会交往、情绪稳定、自我调节等方面。
在鉴定社会适应能力时,需要考虑受伤者的伤残对其社会交往和情绪状态的影响程度,以确定其社会适应能力的减退程度和相应的赔偿标准。
总之,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是对人体功能障碍程度的科学评定,是保障受伤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进行人体伤残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受伤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以确定其伤残等级和赔偿范围,为受伤者提供合理的赔偿和社会保障。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是指确定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
行业标准,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国际通用的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之一——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国际人体功能障碍与伤残分类与分级》(ICF):
1. 功能障碍:评估生理、精神和社会方面的功能障碍,包括语言、感知、运动、认知、情绪和社交等。
2. 活动限制:评估在不同活动和任务中由于功能障碍而导致的活动限制,如行走、洗澡、穿衣、吃饭等。
3. 参与限制:评估由于功能障碍和活动限制而导致的社交参与和生活参与的限制。
根据上述三项评估结果,可以对人体伤残进行等级分级,一般分为四级:
- 级别1:重度伤残,需要持续辅助或支持来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参与社交与工作活动非常困难。
- 级别2:中度伤残,需要辅助或支持来完成某些日常生活活动,但参与社交与工作活动相对较简单。
- 级别3:轻度伤残,能够基本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但在某些活动上可能有一定限制。
- 级别4:无伤残,能够完全独立完成所有日常生活活动,没有任何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和等级分级方式,
因此具体情况可以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2023年版的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来啦,需要的赶紧收藏!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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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伤残鉴定标准篇一:法医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重伤、轻伤、轻微伤标准全部废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详见: http:///download/zzb2tss.pdf)目录1范围1.1 规范性引用文件2术语和定义2.1 重伤2.2 轻伤2.3 轻微伤3总则4损伤程度分级4.1 颅脑、脊髓损伤4.2 面部、耳廓损伤4.3 听器听力损伤4.4 视器视力损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术语和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总则4.1 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4损伤程度分级颅脑、脊髓损伤5.1.1 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 轻微伤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面部、耳廓损伤5.2.1 重伤一级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 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 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听器听力损伤5.3.1 重伤一级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 轻伤一级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 轻伤二级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 轻微伤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视器视力损伤5.4.1 重伤一级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篇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了解更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知识推荐点击:人身伤残鉴定频道)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全文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