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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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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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规定,以便于企业和职工了解工伤认定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十级工伤的认定标准,以便大家更加清楚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

一、轻伤。

1. 一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1-10%。

2. 二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11-25%。

二、中伤。

3. 三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26-50%。

4. 四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51-70%。

三、重伤。

5. 五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71-100%。

6. 六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一个或多个劳动能力器官。

四、特重伤。

7. 七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双手或双脚丧失劳动能力。

8. 八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脑损伤、脊髓损伤、器官移植术或其他丧失生命活动自理能力。

五、特别重伤。

9. 九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严重烧伤、化学物质中毒、尘肺病等严重职业病。

10. 十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其他特别严重伤害。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的具体标准如上所述,企业和职工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以便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认定标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等级十级工伤等级标准

工伤等级十级工伤等级标准

工伤等级十级工伤等级标准工伤等级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等级分为十级。

不同等级的工伤对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对于工伤等级的标准和评定十分重要。

一级工伤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1-10%的,这类工伤一般不影响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属于轻微工伤。

二级工伤是指伤残程度达到11-20%的,这类工伤可能会轻微影响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但影响不大。

三级工伤是指伤残程度达到21-30%的,这类工伤已经明显影响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属于中度工伤。

四级工伤是指伤残程度达到31-40%的,这类工伤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影响较大,属于重度工伤。

五级工伤是指伤残程度达到41-50%的,这类工伤已经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属于特重度工伤。

六级工伤是指伤残程度达到51-60%的,这类工伤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影响非常严重,属于特别重度工伤。

七级工伤是指伤残程度达到61-70%的,这类工伤已经极其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属于特别特重度工伤。

八级工伤是指伤残程度达到71-80%的,这类工伤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影响极其严重,属于极重度工伤。

九级工伤是指伤残程度达到81-90%的,这类工伤已经极为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属于极其特重度工伤。

十级工伤是指伤残程度达到91-100%的,这类工伤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影响极其严重,属于极其极重度工伤。

工伤等级的评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来确定的,一般由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评定。

评定工伤等级时,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以确定最终的工伤等级。

对于不同等级的工伤,劳动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康复医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工伤等级的评定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

因此,对于工伤等级标准的了解和掌握,可以帮助劳动者及时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新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最新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最新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最新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进行鉴定并确定其等级的标准。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给劳动者造成伤残、死亡或者需要治疗的,依法享受的各项待遇。

工伤鉴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最新十级工伤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一级工伤。

一级工伤是指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临时伤残,但在工伤诊断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未受影响,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二级工伤。

二级工伤是指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临时伤残,但在工伤诊断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三级工伤。

三级工伤是指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临时伤残,但在工伤诊断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四、四级工伤。

四级工伤是指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临时伤残,但在工伤诊断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五级工伤。

五级工伤是指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临时伤残,但在工伤诊断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且需要辅助器具。

六、六级工伤。

六级工伤是指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临时伤残,但在工伤诊断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且需要辅助器具,且需要辅助人员照顾。

七、七级工伤。

七级工伤是指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永久伤残,但在工伤诊断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未受影响,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八、八级工伤。

八级工伤是指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永久伤残,但在工伤诊断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指标。

根据《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规定,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而这些等级的评定标准也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专业知识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轻微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轻微的肢体活动受限、轻微的感觉障碍、轻微的语言障碍等。

一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在轻微范围内,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中度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中度的肢体活动受限、中度的感觉障碍、中度的语言障碍等。

二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在中度范围内,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影响。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较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较重的肢体活动受限、较重的感觉障碍、较重的语言障碍等。

三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较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大。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重度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重度的肢体活动受限、重度的感觉障碍、重度的语言障碍等。

四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重度,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大。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极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极重的肢体活动受限、极重的感觉障碍、极重的语言障碍等。

五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极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其严重。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特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特重的肢体活动受限、特重的感觉障碍、特重的语言障碍等。

六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特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特别严重。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极特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极特重的肢体活动受限、极特重的感觉障碍、极特重的语言障碍等。

七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极特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其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 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 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 社会交往困难。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职业种类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 社会交往贫乏。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降低;3. 不能胜任原工作;4. 社会交往狭窄。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 社会交往降低。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远距离流动受限;3. 断续工作;4. 社会交往受约束。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21》(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21年5月1日(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新职伤伤残鉴定标准

新职伤伤残鉴定标准

新职伤伤残鉴定标准
新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级: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具体准确的伤残等级划分标准,可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国家新工伤保险条例自实施以来,对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以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确保其能够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是根据受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对其进行等级鉴定,以确定其工伤伤残等级,并据此确定其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了伤残等级的划分和鉴定方法。

根据《国家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是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最轻微的伤残,十级为最严重的伤残。

而鉴定方法则是根据《国家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应当经过评定委员会确认后方可生效。

其次,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具体适用范围和程序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受伤职工在认定为工伤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同时应当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鉴定材料。

鉴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受伤职工,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监督。

再次,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实施对于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受伤职工的工伤伤残等级将直接影响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不同等级的伤残将对应不同的待遇标准,以满足受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医疗保障。

总的来说,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而进行的规定。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并依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才能真正做到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准确。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并据此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下面将对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双目失明或者双耳失聪,或者两个手臂残废,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伤残标准。

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眼失明或者一只耳失聪,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或者两个下肢残废。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伤残标准。

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手臂残废,或者一只下肢残废,或者一个手指残缺。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四级伤残标准。

四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两个手指残缺,或者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级伤残标准。

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六级伤残标准。

六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七级伤残标准。

七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脚趾残缺。

八、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八级伤残标准。

八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九、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九级伤残标准。

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经医学诊断属于工伤范畴的。

工伤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工伤进行鉴定并确定工伤等级,从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下面将对工伤1-10级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1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微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轻微烧伤、扭伤等,伤残程度在1%以下。

2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轻度烧伤、轻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1%-10%。

3级工伤,指造成职工中度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中度烧伤、中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11%-25%。

4级工伤,指造成职工重度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重度烧伤、重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26%-50%。

5级工伤,指造成职工全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全身性烧伤、全身性截肢等,伤残程度在51%-100%。

6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微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轻微尘肺病、轻微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以下。

7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轻度尘肺病、轻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10%。

8级工伤,指造成职工中度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中度尘肺病、中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1%-25%。

9级工伤,指造成职工重度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重度尘肺病、重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26%-50%。

10级工伤,指造成职工全残的职业病。

例如,全身性尘肺病、全身性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51%-100%。

工伤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职工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职工们在工作中能够注意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同时,雇主也应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国家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2023

国家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2023

国家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2023
摘要:
一、国家伤残鉴定标准概述
二、伤残鉴定赔偿的基本原则
三、伤残鉴定赔偿的具体标准
四、伤残鉴定的申请和审核流程
五、国家伤残鉴定赔偿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六、伤残鉴定赔偿的注意事项
正文:
国家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2023
一、国家伤残鉴定标准概述
国家伤残鉴定标准是指对职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的标准。

该标准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工作,确保伤残职工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伤残鉴定赔偿的基本原则
伤残鉴定赔偿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权责一致、保障伤残职工基本生活、伤残程度与赔偿金额相匹配等。

三、伤残鉴定赔偿的具体标准
伤残鉴定赔偿的具体标准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和所在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伤残程度越严重,赔偿金额越高。

四、伤残鉴定的申请和审核流程
伤残鉴定的申请和审核流程包括: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申请、伤残鉴定审核、赔偿金额计算等环节。

五、国家伤残鉴定赔偿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国家伤残鉴定赔偿适用于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职工。

赔偿对象包括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因此而死亡的职工的遗属。

伤残鉴定标准及级别

伤残鉴定标准及级别

伤残鉴定标准及级别伤残鉴定的标准是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鉴定与赔偿法》相关规定,鉴定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2.一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最高级别,是指因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造成身体严重损伤,导致残疾或者精神障碍,需要长期护理和依赖。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身体残疾:残疾导致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需要长期护理和依赖。

•智力残疾:残疾导致智力严重受损,不能独立生活和劳动。

•语言残疾:残疾导致语言表达能力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正常交流。

1.二级伤残2.二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次高级别,是指因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造成身体中度以上损伤,导致残疾或者精神障碍,明显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身体残疾:残疾导致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适当护理和依赖。

•智力残疾:残疾导致智力明显受损,需要他人协助生活和劳动。

1.三级伤残2.三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中等级别,是指因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造成身体轻度以上损伤,导致残疾或者精神障碍,对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

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身体残疾:残疾导致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受限,需要适当护理和协助。

•智力残疾:残疾导致智力轻度受损,需要他人协助生活和劳动。

1.四级伤残2.四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较低级别,是指因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造成身体轻度损伤,导致残疾或者精神障碍,对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

四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身体残疾:残疾导致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受限,需要适当护理和协助。

•智力残疾:残疾导致智力轻度受损,需要他人协助生活和劳动。

1.五级伤残2.五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较高级别,是指因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造成身体中度以上损伤,导致残疾或者精神障碍,对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较大影响。

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身体残疾:残疾导致日常生活能力中度受限,需要适当护理和协助。

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其工伤赔偿和待遇的标准。

职工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职工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

1. 一级伤残,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严重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达到30%以上的伤残。

2. 二级伤残,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严重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达到20%至30%的伤残。

3. 三级伤残,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严重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达到10%至20%的伤残。

4. 四级伤残,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严重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达到1%至10%的伤残。

二、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程序。

1. 申请鉴定,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单位协助职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2. 鉴定委员会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医疗鉴定机构对职工进行伤残鉴定,由鉴定委员会评定职工的伤残等级。

3. 结果公布,鉴定委员会将鉴定结果通知职工及其单位,公布鉴定结论,职工和单位有权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

三、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

1. 伤残鉴定应当综合考虑职工的身体损伤程度、功能丧失程度、劳动能力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

2. 鉴定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采用权威的医学鉴定方法和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对于职工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应当认真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和待遇。

四、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意义。

1. 保障职工权益,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工伤赔偿和待遇,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伤残等级鉴定结果能够客观反映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程度,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十级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十级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十级工伤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用于对工伤事故导致的劳动者损伤程度进行评估和等级鉴定的标准。

工伤等级分为十级,从轻度伤残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是对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十级的详细解释。

一、一级伤残(1%-10%):被定为一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二级伤残(11%-20%):被定为二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三级伤残(21%-30%):被定为三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四级伤残(31%-40%):被定为四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五、五级伤残(41%-50%):被定为五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六、六级伤残(51%-60%):被定为六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七级伤残(61%-70%):被定为七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八、八级伤残(71%-80%):被定为八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九、九级伤残(81%-90%):被定为九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十、十级伤残(91%-100%):被定为十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丧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等级的鉴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的损伤程度来评估,十级工伤等级的划分可以根据不同的伤病情况和鉴定机构的评估标准进行具体调整。

在工伤等级鉴定过程中,需要结合医学、康复和职业技能等专业知识,综合评估劳动者本人的实际情况,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工伤鉴定是对工伤事故中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办法》,对工伤鉴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工伤鉴定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1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但生活自理能力无明显障碍。

2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障碍,但无严重影响。

3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较大障碍,但不需要卧床疗养。

4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较大障碍,需要卧床疗养,但不需要卧床长期疗养。

5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严重障碍,需要卧床长期疗养。

6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严重障碍,需要卧床长期疗养,并有一定的护理需要。

7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严重障碍,需要卧床长期疗养,并有较大的护理需要。

8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严重障碍,需要卧床长期疗养,并有全天候的护理需要。

9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严重障碍,需要卧床长期疗养,并有全天候的护理需要,且存在生命危险。

10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且存在生命危险。

工伤鉴定标准的明确对于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工伤职工来说,通过鉴定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金和医疗补偿,对于企业来说,也可以明确责任,做好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在进行工伤鉴定时,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也需要注重对工伤职工的心理关怀和社会帮助,帮助他们尽快康复,重新融入社会。

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主要用于评定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程度,以确定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五级标准和十级标准两种,下面分别介绍这两种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五级标准五级标准是指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将伤残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其中,一级伤残是指劳动者无法从事适应他职业或者其他任何工种劳动的伤残程度最轻的级别;五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程度最重的级别。

根据五级标准,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和五级伤残的评定标准分别是:一级伤残:劳动者的生活自理能力未受影响,但劳动能力减少,只适应于轻体力劳动;二级伤残:劳动者的生活自理能力未受影响,但劳动能力减少,只适应于中等体力劳动;三级伤残:劳动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减少,只适应于轻体力劳动;四级伤残:劳动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减少,适应于中等体力劳动;五级伤残: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十级标准十级标准是在五级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将伤残程度进一步划分为十个级别,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其具体评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劳动者无法从事适应他原来职业或者其他任何工种劳动的伤残程度最轻;二级伤残:劳动者无法从事适应他原来职业或者其他任何工种劳动的伤残程度较轻;…九级伤残: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程度较重;十级伤残: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程度最重。

总之,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为了评定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程度,从而确定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

五级标准和十级标准是对伤残程度进行不同程度的分级,劳动者根据自己的伤残程度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新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最新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最新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工伤等级鉴定标准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从而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活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伤等级鉴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二是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

在鉴定的程序和要求方面,主要包括工伤职工的申请程序、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鉴定人员的资格要求、鉴定过程的程序规定等内容。

在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方面,主要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将伤残等级划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对应不同的伤残程度和伤残津贴标准。

二、最新工伤等级鉴定标准的调整。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最新的工伤等级鉴定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主要体现在对伤残等级划分标准的细化和明确,对鉴定程序和要求的规范和规定的完善等方面。

这些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评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工伤等级鉴定标准的重要意义。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对于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能够客观、公正地评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为其提供相应的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帮助其顺利度过伤残期。

另一方面,它也能够促进企业加强对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劳动保护责任和成本,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竞争力。

四、工伤等级鉴定标准的贯彻落实。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的贯彻落实需要相关部门、鉴定机构、企业和工伤职工共同努力。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等级鉴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企业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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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cm2,但<20cm2;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30cm2;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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