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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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引言工伤与职业病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活动有关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或疾病,需要鉴定工伤或职业病,并确定相应的致残程度。

本文将探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要点。

二、职工工伤的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 工伤致残程度评定的基本原则•量化评定:以功能丧失程度为主要评定标准。

•综合评定:兼顾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

2. 评定方法•功能障碍评定:根据功能障碍的程度评定致残等级。

•病理解剖或医学检查:通过病理解剖或医学检查确定致残程度。

3. 评定标准•一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30%以上。

•二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20%-29%。

•三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10%-19%。

•四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1%-9%。

•五级工伤:功能障碍在1%以内。

三、职业病的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 职业病的特点与致残程度评定•职业病的特点:潜隐期长、致残程度逐渐加重。

•评定方法:结合职业病的病程、病情等因素进行评定。

2. 评定要点•临床表现:根据职业病的临床表现评定致残程度。

•病变程度:根据职业病的病变程度评定致残等级。

3. 评定标准•轻度职业病致残:功能部分障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中度职业病致残:功能明显障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重度职业病致残:功能完全丧失,需要长期护理和照料。

四、总结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正确的评定可以准确反映劳动者受伤害与疾病的程度,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和福利。

相关部门应遵循鉴定标准,公正、公平地进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工作,促进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障。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者患上的职业病,对于受伤的职工来说,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这一标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伤残程度评定,从而影响到伤残职工的工伤赔偿和康复待遇。

下面将详细介绍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二是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

对于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一般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就业和再就业条例》进行评定,包括了轻伤、中伤和重伤等不同等级的鉴定标准。

而对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则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鉴定暂行办法》进行评定,包括了不同职业病致残等级的鉴定标准。

其次,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了对职工伤残程度的评估,一般是通过医学鉴定的方式进行评定。

医学鉴定是根据职工受伤后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伤残等级。

而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则是根据职工患病后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对工作的影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职业病致残等级。

最后,对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其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只有通过科学、公正的鉴定标准,才能有效地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该加强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鉴定水平和公正性,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受伤职工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加强相关工作,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

通过对职工进行
医学检查和综合评估,对职工的劳动能力及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评定。

具体标准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等级分为十个等级,分别为A1、A2、A3、B1、B2、B3、
C1、C2、C3、D级。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职业技能等因素。

其中,A1、A2、A3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B1、B2、B3
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C1、C2、C3级为轻度受损,D级为正常。

二、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采用百分制,从1%到100%不等,评定标准
主要包括职业病种类、发病程度、生活能力、心理状态等因素。

评定
结果可用于工伤保险赔偿、职业病伤残补助金等方面的计算。

注意事项:
1. 劳动能力鉴定和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需现场检查和实测,确
保评定准确性。

2. 评定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能,评定结果应当真实
可靠、公正公平。

3. 职工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要求复查或提起
行政诉讼。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的,用于评定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残疾程度以确定相应的赔偿和待遇情况。

具体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鉴定标准:
1. 赔偿类别划分标准:根据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残疾程度,常见的分类标准有轻伤、中度伤、重度伤和特重伤。

2. 残疾程度评定标准:根据残疾程度的严重程度进行评定,评定标准一般采用身体损伤程度和功能障碍程度两个维度。

常见的评定标准包括伤残等级、伤残程度百分比、伤残等级及评定标准等。

3. 赔偿标准:根据残疾程度评定的结果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和待遇情况,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津贴、康复费用、工亡抚恤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鉴定标准可能会因不同的职业和行业而有所区别,以适应不同工种的特殊情况。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可能还有其他特殊的鉴定标准和程序。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评定和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职业病鉴定规范所制定的,旨在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致残程度进行客观和科学的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规定,具体的鉴定标准如下:
1.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情况,分为一至十级。

一级伤残表示丧失劳动能力15%以下,十级伤残则
表示丧失劳动能力95%以上。

在鉴定过程中,医疗机构将根
据职工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程度和影响职业生活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定。

2. 具体致残部位鉴定要求:对于各具体致残部位的伤残程度评定,可参考《创伤损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该标准主要针对头部、上肢、下肢、躯干以及重要内脏等不同部位的受伤状况,通过对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进而确定伤残等级。

3.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将职业病致残程度分为一至四级。

其中,一级表示职业病致残程度20%以下,四级则表示职业病致残程度80%以上。

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主要根据职工的职业病发病情况、病程以及身体损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总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具体伤残情况和职业病的发病程度来确定的,以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鉴定结果将作为工伤保险和其他有关保险赔偿的依据,以帮助受伤职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2015年最新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

2015年最新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

2015年最新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最新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3.1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医疗依赖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4.1判断依据4.1.1综合判定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医疗依赖判定分级: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新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新标准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工伤和职业病等劳动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致残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劳动能力鉴定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近年来不断完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以确保劳动者在工伤、职业病致残鉴定中能够获得公正的待遇。

二、背景1.劳动者工伤和职业病致残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因工受伤或患上职业病,严重影响到其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受到工伤或患上职业病后,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从而获取相应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2.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的重要性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是评定劳动者受伤或患病后的损伤程度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劳动者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的依据。

合理、公正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三、新标准的制定与调整1.原有标准存在的问题旧标准在鉴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时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部分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不公正,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2.新标准的制定为了解决旧标准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

新标准在评定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时更加科学、合理、公正,旨在帮助受伤劳动者获得更好的康复和补偿。

四、新标准的内容和特点1.科学性新标准充分考虑了劳动者实际受伤或患病的情况,采用了更加科学的评定方法和标准,确保评定结果更加准确、公正。

2.公正性新标准更加注重对劳动者受伤或患病后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避免了旧标准可能存在的主观性和不公正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灵活性新标准在评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时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劳动者的实际需求,确保评定结果更加合理、公正。

五、新标准的应用与意义1.保障劳动者权益新标准的出台和应用,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受伤劳动者获得更好的药物治疗、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是一直存在的问题,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科学严谨的鉴定评估程序,来判定工伤事故的责任归属,以及对于因病致残的职工该如何精准鉴定。

一、职工工伤职工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劳动人身伤亡,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一种意外或者意外事故。

职工工伤可能导致职业病,或者遗留身体残疾,直接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

因此,职工工伤的处理和赔偿是企业和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二、职业病职业病是指职工长期暴露于工作环境中的某种因素,或者长时间从事某种职业从而导致的疾病。

这类疾病因为是职业关系引起的,所以它有一定的可预防性和控制性。

常见的职业病包括粉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中毒、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等。

对于职业病产生的原因,应该在工作保障中进行规范和有针对性的管理。

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通过法医学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的鉴定,对于职工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评估。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结果,企业和职工可以进行相关的赔偿或者补偿事宜。

1、职工工伤鉴定:职工工伤鉴定是通过法医鉴定得出,这种鉴定可以确认工伤的责任方,以及确定伤残赔偿的标准。

医学鉴定需要在医疗、生物学和法律领域展开合作,在具有论证和可行性的前提下开展专业科学的评估工作。

如果需要进行职工工伤认定,企业需及时采取行动,低估职工损失是不可取的。

2、职业病鉴定:对于职业病致残的鉴定,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病因分析、病情评估,以及致残程度评定等步骤。

这些步骤需要由具有资格和技术的专业人员展开合作,需要采用科学的、公正的评估方法,以达到职业病致残的准确度和公正性。

四、职工工伤和职业病防范就职工工伤和职业病防范方面而言,需要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与,采取措施保障好职工的各方面福利:1、建立完善的工作环境: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职工工作和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可能问题,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

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5.1⼀级5.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部分或部分⽣活⾃理障碍。

5.2⼆级5.2.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或部分⽣活⾃理障碍。

5.3三级5.3.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活⾃理障碍。

5.4四级5,4.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活⾃理障碍或⽆⽣活⾃理障碍。

5.5五级5.5.1定级原则器官⼤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般医疗依赖,⽆⽣活⾃理障碍。

5.6六级5.6.1定级原则器官⼤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般医疗依赖,⽆⽣活⾃理障碍。

5.7七级5.7.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般医疗依赖,⽆⽣活⾃理障碍。

5.8⼋级5.8.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般医疗依赖,⽆⽣活⾃理障碍。

5.9九级5.9.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或者存在⼀般医疗依赖,⽆⽣活⾃理障碍。

5.10⼗级5.10.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或者存在⼀般医疗依赖,⽆⽣活⾃理障碍。

5.1⼀级5.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部分或部分⽣活⾃理障碍。

5.2⼆级5.2.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或部分⽣活⾃理障碍。

5.3三级5.3.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活⾃理障碍。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依据,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医学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方面。

医学鉴定主要是通过对职工伤残程度进行临床诊断和评估,确定其残疾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则是评定职工因伤残而导致的劳动能力减少程度。

本文将就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职工和相关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

一、医学鉴定。

医学鉴定是对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进行诊断和评估,主要包括临床诊断和残疾等级的确定。

医学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过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医学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职工伤残程度进行临床诊断,包括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程度等方面的评估,然后根据相关标准确定其残疾等级。

医学鉴定的结果将作为职工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的重要依据,因此医学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减少程度进行评定,主要包括工作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过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职工因伤残导致的劳动能力减少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其劳动能力等级,并据此确定其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的具体安排。

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职工的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因此劳动能力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样至关重要。

三、总结。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职工的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具有重要意义。

医学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重要环节,其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职工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随着现代工业化的进程,工人们在工作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危险。

工伤和职业病是在工作场所中常见的问题,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在工伤和职业病发生后,对致残程度进行准确鉴定,对于职工的赔偿和治疗提供了重要依据。

本文将探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常见的鉴定方法和标准。

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定义职工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损害的情况。

职业病则是在长期接触或者暴露于某种有害环境或者工作条件下,引起的慢性疾病。

这些疾病和损害严重影响到职工的身体和生活质量。

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的严重程度对于确定职工的赔偿和治疗方案至关重要。

因此,准确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方法1. 临床病史和体格检查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鉴定中,临床病史和体格检查是最基本的鉴定方法。

通过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医生可以初步判断出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的可能性,并初步确定致残程度的严重程度。

临床病史包括了从事的职业、工作环境、职业暴露史以及疾病病程等信息。

体格检查主要检查职工的身体功能、器官损害程度以及身体残疾情况等。

2. 影像学检查影像学检查包括X射线、CT扫描、磁共振成像(MRI)等。

这些检查可以显示出职工工伤和职业病引起的器官损害情况,对于判断致残程度十分有用。

例如,在工人发生工业事故导致骨折时,X射线可以显示出骨折的位置和程度,对于确定骨折致残的程度有重要意义。

3. 功能评估功能评估用于评估职工工伤和职业病对职工身体功能的影响。

常见的功能评估方法包括肺功能测试、肌力测试、平衡和协调能力测试等。

这些评估指标可以客观地反映出职工在工伤和职业病后的身体功能能力。

4. 专科评估当职工工伤和职业病涉及到特定的器官或系统时,需要进行相关的专科评估。

例如,对于工人患有职业性听力损害的情况,需要进行听力功能评估。

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有各自的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前言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工伤保险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工作。

二、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三、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鉴定标准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鉴定标准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附则本标准中所指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

本标准中所指的“活动受限”是指各关节活动达不到正常范围,或连带到周围组织之活动障碍。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应综合考虑工伤与职业病对职工劳动能力的影响,以及医疗期满后可能存在的功能障碍情况。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鉴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各级工伤保险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确保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015最新工伤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

2015最新工伤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

2015最新工伤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5.2二级5.2.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1) 双膝以上缺失;12) 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5)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6)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7)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0)心功能不全三级;21) 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6) 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7)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8) 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9) 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0) 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31) 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4) 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6) 肝血管肉瘤;37)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38) 职业性膀胱癌;39)放射性肿瘤。

2015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2015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2015伤残等级评定标准2015年颁布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我国对于伤残程度评定的权威标准,它是为了保障伤残人士的权益,提供相应的救助和保障而制定的。

本标准主要是针对因疾病、意外、职业病等原因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所进行的评定,以便为伤残人士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首先,根据《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是一级至十级。

一级为最轻微的伤残,十级为最严重的伤残。

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需要综合考虑伤残人士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以确定最终的伤残等级。

其次,根据《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智力情况。

生活自理能力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生活保健能力和生活卫生能力等方面;劳动能力包括肢体功能、感觉功能、言语功能和精神功能等方面;社会适应能力包括社交能力、学习能力和工作适应能力等方面;智力情况包括智力发育、智力水平和智力障碍等方面。

评定伤残等级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方面的情况,以确定伤残等级。

再次,根据《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对于不同的伤残等级,政府和社会将提供相应的救助和支持。

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越高,获得的救助和支持也越多。

政府将为伤残人士提供相应的康复治疗、辅助器具和生活补贴等服务,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重建自信,重新获得生活的乐趣。

最后,根据《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我们应该尊重伤残人士,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伤残人士也是社会的一份子,他们同样拥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我们应该消除对他们的歧视,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帮助,让他们在社会中获得尊严和平等的地位。

综上所述,2015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为了保障伤残人士的权益,提供相应的救助和支持而制定的。

我们应该尊重伤残人士,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支持,让他们在社会中获得尊严和平等的地位。

希望社会能够更加关注伤残人士的生活和需求,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2015年-工伤1-10级及工亡赔偿标准

2015年-工伤1-10级及工亡赔偿标准

修正版:工伤 1-10 级及工亡赔偿标准(2015)源:人力资源法律 作者:李迎春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一、1-10 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 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 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 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 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 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 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 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 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三、5-10 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 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能力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一、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二、鉴定原则
劳动能力鉴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工伤人员的职业病情况为基础,依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科学评估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

三、鉴定标准
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工伤人员是否能够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如穿衣、进食、移动等。

2.认知能力:通过测试和分析,评估工伤人员的思维能力、记忆能力、判断力等认知功能。

3.社交能力:评估工伤人员在社交场合的表现,如沟通交流、人际关系处理等。

4.工作能力:根据工伤人员的职业特点和岗位需求,评估其工作能力,包括操作技能、工作效率等。

5.手部功能:评估工伤人员手部的灵活性、协调性、力量等,以确定其手部功能的受损程度。

6.足部功能:评估工伤人员足部的支撑、平衡和步态等,以确定其足部功能的受损程度。

7.语言能力:通过语言测试,评估工伤人员的语音、语调、语速和口语表达能力。

8.听力:通过听力测试,评估工伤人员的听觉功能受损程度。

9.视力:通过视力测试,评估工伤人员的视觉功能受损程度。

10.精神状态:通过心理测试和医生诊断,评估工伤人员的情绪状态、心理状况等。

四、鉴定等级
根据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分别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保留劳动能力四个等级。

具体的等级划分标准和依据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

工伤1-10级及工伤赔偿标准(2015)

工伤1-10级及工伤赔偿标准(2015)

工伤1-10级及工伤赔偿标准(2015)工伤1-10级及工伤赔偿标准(2015)一、工伤的定义及分类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

根据伤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不同,工伤分为1-10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标准。

1级工伤:轻微伤,即身体受到轻微损伤,不影响劳动能力。

2级工伤:轻伤,即身体受到一定损伤,但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

3级工伤:中伤,即身体受到严重损伤,但仍保留劳动能力。

4级工伤:重伤,即身体受到严重损伤,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

5级工伤:特重伤,即身体受到非常严重的损伤,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并需要长期护理。

6级工伤:重大事故伤,即因特大事故造成生命危险,严重残疾或者需要较长时间治疗。

7级工伤:特大事故伤,即因特大事故造成重大障碍,抢救无效。

8级工伤:极重度伤,即因极其严重事故造成生命威胁或者即将死亡。

9级工伤:生命垂危伤,即因严重事故将死亡。

10级工伤:死亡,即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

二、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劳动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60%支付。

2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70%支付。

3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80%支付。

4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90%支付。

5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100%支付,同时按月支付护理费。

6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110%支付,同时按月支付护理费。

7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120%支付,同时按月支付护理费。

8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130%支付,同时按月支付护理费。

9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140%支付,同时按月支付护理费。

10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150%支付,同时按月支付护理费。

三、附件列表1. 工伤认定申请表2. 医院就诊记录3. 劳动合同4. 劳动保险缴纳证明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保险条例》:指中国的劳动保险制度法规,规定了劳动者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

2. 月缴费基数:指劳动者每月缴纳劳动保险费的基数,是计算工伤赔偿金额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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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导读:2015年最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继续沿用200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标准共分为十级,具体分级内容请看本文介绍:201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3级;5)截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一侧肘上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27)舌缺损>全舌的2/3;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8)膀胱全切除;39)尘肺Ⅲ期;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3)粒细胞缺乏症;44)再生障碍性贫血;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48)砷性皮肤癌;49)放射性皮肤癌。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d)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单肢瘫肌力≤2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3)一侧膝以上缺失;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19)双耳听力损失≥91dB;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30cm2;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一侧肺移植术;31)心瓣膜置换术后;32)心功能不全二级;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小肠切除3/4;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肝切除2/3;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永久性膀胱造瘘;47)重度排尿障碍;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 双侧肾上腺缺损;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2)尘肺II期;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癫痛中度;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完全运动性失语;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13)一侧前臂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21)一侧膝以下缺失;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28)一侧眼球摘除者;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cm2,但<20cm2;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5)舌缺损>1/3,但<2/3;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37)双肺叶切除术;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9)隆凸切除成形术;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42)食管胸膜瘘;43)胃切除3/4;44)十二指肠憩室化;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肝切除1/2;48)胰切除2/3;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阴茎全缺损;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0) 阴道闭锁;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3)肺功能中度损伤;64)中度低氧血症;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 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1 500/mm3);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 ol/L(>2mg/dL);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72)慢性重度磷中毒;73)重度手臂振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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